| 被告人马雪成故意伤害罪一案一审刑事判决书 |
| 提交日期:2013-08-20 10:53:43 |
| 河南省邓州市人民法院 |
| 刑事判决书 |
| (2013)邓刑初字第327号 |
公诉机关邓州市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马雪成,男,1986年10月29日出生于河南省邓州市,因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13年4月23日被邓州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5月8日被邓州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邓州市人民检察院以邓检刑诉(2012)331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马雪成犯故意伤害罪,于2013年6月25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使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邓州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马林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马雪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邓州市人民检察院指控,2013年1月24日16时左右,被告人马雪成在邓州市雷锋路和湍滨小区西边的交叉口处,和其前女友李×因二人交往发生矛盾而引起争吵、厮打,马雪成用拳头将李×面部打伤。经邓州市公安局法医鉴定,李×之损伤构成轻伤。案发后,马雪成赔偿李×医药费等费用16000元。 上述事实,被告人马雪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常住人口基本信息、调解协议书、收条、证人王经×证言、被害人李×陈述、法医学人体损伤程度鉴定书等证据在卷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马雪成故意非法损害他人身体健康,致人轻伤,其行为已构成故意伤害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马雪成犯故意伤害罪的罪名成立,予以支持。被告人马雪成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赔偿被害人经济损失,可以从轻处罚。马雪成犯罪情节较轻,有悔罪表现,没有再犯罪的危险,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七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马雪成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南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两份。
审 判 员 李志强 二○一三年七月五日 书 记 员 吴卫锋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