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焦明明诈骗一案一审刑事判决书 |
| 提交日期:2013-08-20 10:51:39 |
| 河南省新郑市人民法院 |
| 刑事判决书 |
| (2013)新刑初字第269号 |
公诉机关河南省新郑市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焦明明,男,1987年7月7日出生。曾因赌博于2008年9月19日被新郑市公安局行政拘留3日。因涉嫌犯诈骗罪于2013年1月28日被新郑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2月6日由新郑市公安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新郑市看守所。 河南省新郑市人民检察院以新郑检刑诉〔2013〕239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焦明明犯诈骗罪,于2013年5月7日向本院提起公诉并建议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本院受理后,转为普通程序审理,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河南省新郑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姜克玉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焦明明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河南省新郑市人民检察院指控,2011年10月26日上午,被告人焦明明以自己位于新郑市领秀城的一套房屋作抵押,在新郑市金城路融通房产信息有限公司向张XX借款54 000元。后焦明明找借口从张XX处借出房屋所有权证,并伪造一份虚假房屋所有权证交给张XX,后其将此套房屋卖掉。 针对以上指控,公诉机关提供了被告人的供述、被害人陈述、证人证言、相关书证等证据,认为被告人焦明明的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之规定,已构成诈骗罪。请求依法判处。 庭审中,河南省新郑市人民检察院提出如下量刑建议:被告人焦明明系初犯、具有坦白情节,建议对焦明明判处有期徒刑三年至五年,并处罚金。 被告人焦明明对指控自己的犯罪事实供认不讳,但认为量刑过重。 经审理查明,2011年10月份,被告人焦明明预谋用自己的房产证作抵押借款,然后做一个假房产证,把真的房产证偷偷换回来。2011年10月26日上午,被告人焦明明以自己位于新郑市领秀城的一套房屋作抵押,在新郑市金城路融通房产信息有限公司向张XX借款60 000元,张XX扣除6000元利息后,给焦明明54 000元,焦明明将其证号为1001006162的房屋所有权证交给张XX。后焦明明找借口从张XX处借出房屋所有权证,并伪造一份虚假房屋所有权证交给张水英,后经张XX催要,焦明明一直不予归还欠款。2012年6月27日,焦明明将此套房屋办理转移登记。 另查,2013年1月27日,张XX、张XX将焦明明扭送至新郑市公安局梨河派出所;2013年7月12日,被告人焦明明退赔张XX损失40 000元,张XX自愿放弃剩余款项,并对焦明明的行为予以谅解。 上述事实,有以下经庭审示证、质证的证据证实,本院予以确认。 1、被告人焦明明供述,2011年10月份,张XX和他协商,让他用房产作抵押借款,然后用假房产证将真的房产证偷偷换回,并告诉担保公司他没有结婚,借款是为了做生意,后来他和张XX按照预谋,他出具了6万元的借条,担保公司扣除2个月的利息,给他5万多元,他将房产证押给担保公司,拿出的钱张XX要走2万元,并要了二三千的好处费,他借给王XX1万元,自己还了2万元的帐,其余的钱他花掉了,拿到钱后大约一个星期,他到那个担保公司借故用假证将真证换回。并与扣押的假房产证、借据、收条、还款协议、卖房协议等内容相互印证。 2、被害人张XX陈述,2011年10月26日,由张XX担保,焦明明以房产作抵押,借她现金6万元,她扣除2个月的利息,给焦明明54 000元,到期后焦明明一直未还款。2012年四五月份,她要钱时,焦明明邻居说房已卖了,她查询得知,她持有的房产证是假的,2012年9月7日她找到焦明明,让焦明明写了还款协议,但焦明明一直不还钱。2013年1月27日,她设法见到焦明明,遂将其扭送派出所。 3、证人邢XX证实,2011年10月份一天,张XX领焦明明借张XX6万元,张XX扣除利息后给焦明明5万多元,大约一星期后,张XX、焦明明又找张XX英,借口将抵押的房产证拿走,次日,张XX告诉他焦明明未将房产证送回,他让张XX催问,约半小时后,焦明明把房产证给他,他交给张XX。大概几个月后,他听张XX说房产证是假的。 4、证人张XX证实,2011年10月26日,焦明明以房产作抵押,借张水英6万元,到期后焦明明躲着不还,后得知焦明明已将房子卖掉,经查询,焦明明抵押的房产证是假的。 5、证人张XX证实,2011年10月份一天,焦明明通过他,以其房产证抵押,由他担保,借融通公司张水英6万元,扣除利息实际给54 000元,二三个月后,张XX给他说房产证是假的,房子焦明明已经卖了。 6、证人王XX证实,2011年10月份一天,焦明明让他帮忙弄点钱,他让焦明明与张XX联系,其他的没有参与过。 7、证人赵XX证实,2011年夏天的一天,他和焦明明到禹州市办事,焦明明与禹州市一个男的见面后,那个男的给了焦明明一个红色的本本。 8、证明一份,证实登记为焦明明的证号1001006162的房产于2012年6月27日办理转移登记,房产证已收回。 9、谅解书、收到条,证实焦明明已退赔张XX损失,取得被害人谅解。 10、前科证明,证实被告人焦明明无犯罪记录及平时表现。 11、到案经过及侦破报告证实被告人到案及案件侦破情况。 12、常住人口基本信息证实被告人焦明明系完全刑事责任能力人。 本院认为,被告人焦明明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方法,骗取他人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已构成诈骗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 根据我国刑法规定,犯诈骗罪,数额巨大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被告人焦明明诈骗数额为54 000元,对焦明明应当在上述法定刑幅度内判处适当刑罚。 在对被告人焦明明量刑过程中,本院充分考虑以下量刑情节:1、系初犯,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且当庭自愿认罪,系坦白,可以从轻处罚;2、已退赔被害人损失,取得被害人谅解,可酌情从轻处罚。 被告人焦明明的犯罪情节较轻,有悔罪表现,没有再犯罪的危险,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依法对焦明明宣告缓刑。公诉机关提出的量刑建议适当,本院予以采纳。 根据被告人犯罪的事实、性质、情节和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三款、第七十三条第二款、第三款、第六十一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焦明明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五千元。(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五份。
审 判 长 吴云锋 审 判 员 赵梅香 人民陪审员 王艳敏
二Ο一三年八月八日
书 记 员 李玉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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