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解均伟与被告田明朋离婚纠纷一案

2016-07-08 21:24
原告解均伟与被告田明朋离婚纠纷一案
提交日期:2013-08-20 10:47:04
河南省平舆县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13)平民初字第466号

原告解均伟,男。

被告田明朋,女。

原告解均伟与被告田明朋离婚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解均伟到庭参加诉讼,被告田明朋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解均伟诉称,其与被告经人介绍认识,2006年1月9日办理结婚登记手续。2006年10月18日生一男孩,取名解XX。其与被告婚前缺乏了解,婚后没有培养夫妻感情,现其与被告的感情已彻底破裂。为此,请求与被告离婚;婚生子解XX由其抚养;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

被告田明朋在法定期限内未提出答辩。

经审理查明,原被告经人介绍认识,2006年1月9日办理结婚登记手续。2006年10月18日生一男孩,取名解XX,现随原告生活。原被告婚前缺乏了解,婚后没有培养夫妻感情,经常生气。原告为证明夫妻感情已彻底破裂,申请了两位证人出庭作证。

上述事实,有原告陈述、证人证言、户口本复印件、村委证明等证据相互印证,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原被告结婚后本应互让互谅,互相体贴,以建立稳固的夫妻和家庭关系,共同抚育其子健康成长,而本案原被告婚前缺乏了解,婚后没有培养夫妻感情,经常生气,导致夫妻感情破裂。故原告要求与被告离婚,理由正当,本院予以支持。为有益小孩健康成长,原被告婚生子解创创应由原告解均伟抚养。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第二款、第三十六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准予原告解均伟与被告田明朋离婚。

二、原被告婚生子解XX由原告解均伟抚养。

案件受理费300元,由原告解均伟承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驻马店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长  杨 振 宇

                      审  判  员  王 金 岭

                     人民陪审员  韩 仁 长

                                    二 ○ 一 三 年 六 月 二十五 日

                                          书  记  员  姚    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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