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申请人吴传祥申请宣告谢敏失踪一案 |
| 提交日期:2013-08-20 10:43:38 |
| 河南省光山县人民法院 |
| 民事判决书 |
| (2012)光民特字第118号 |
申请人吴传祥,男。 委托代理人陈世刚,信阳市光山县弦山街道中心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申请人谢敏,女,生于1984年11月15日,汉族,住光山县泼陂河镇五围孜村胡围孜西组,身份证号码41152219841154549。 申请人吴传祥申请宣告谢敏失踪一案,本院依法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经查,谢敏,女,生于1984年11月15日,汉族,住光山县泼陂河镇王围孜村胡围孜西组,身份证号码41152219841154549。是申请人吴传祥的儿媳。谢敏于2010年10月13日离家出走,经多方查找,至今下落不明。本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于2013年2月17日在人民法院报发出寻找谢敏的公告。法定公告期间为三个月,现已届满,谢敏仍然下落不明。 本院认为,申请人吴传祥的儿媳谢敏,于2010年10月13日离家出走外出至今未回,经多方查找杳无音讯,下落不明已满二年。经公告期满后,仍然下落不明,申请人要求宣告谢敏失踪的申请,本院予以支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三条、第一百八十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二十一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宣告谢敏为失踪人。 二.指定吴传祥为失踪人谢敏的财产代管人。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 判 员 李 卫 东 二〇一三年五月十九日 书 记 员 余 小 东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