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上诉人河南省科学院因与被上诉人郑州泰来经贸有限公司、宴乃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 |
| 提交日期:2013-08-20 10:35:06 |
| 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
| 民事裁定书 |
| (2012)郑民四终字第1947号 |
上诉人(原审原告)河南省科学院。 法定代表人刘洪涛,院长。 委托代理人闫斌,河南言东方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郑州泰来经贸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张永洲。 被上诉人(原审第三人)宴乃常,男,汉族,1967年9月3日出生。 委托代理人王大力,河南千益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河南省科学院因与被上诉人郑州泰来经贸有限公司、宴乃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不服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2010)金民二初字第4075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上诉人河南省科学院的委托代理人闫斌,被上诉人宴乃常的委托代理人王大力到庭参加诉讼,被上诉人郑州泰来经贸有限公司经合法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 本院认为:原审判决程序违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四)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 (2010)金民二初字第4075号民事判决; 二、发回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重新审理。 二审河南省科学院预交的案件受理费1150元,退还上诉人河南省科学院。 审 判 长 陈贵斌 审 判 员 陈启辉 审 判 员 陈 赞
二〇一三年七月十六日
书 记 员 尹春艳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