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告人陶友犯聚众扰乱社会秩序、敲诈勒索、强迫交易、被告人陶根义犯聚众扰乱社会秩序、敲诈勒索一案

2016-07-08 21:23
被告人陶友犯聚众扰乱社会秩序、敲诈勒索、强迫交易、被告人陶根义犯聚众扰乱社会秩序、敲诈勒索一案
提交日期:2013-08-20 10:31:49
河南省汝南县人民法院
刑事判决书
(2013)汝刑初字第35号

公诉机关河南省汝南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陶友,男,1974年6月19日出生。因涉嫌聚众扰乱社会秩序犯罪于2012年6月25日被汝南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7月31日被逮捕。现羁押于驻马店市看守所。

辩护人赵新奇,河南安澜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陶根义,男,1968年10月10日出生。因涉嫌聚众扰乱社会秩序犯罪、敲诈勒索犯罪于2012年8月29日被汝南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9月18日被逮捕。现羁押于汝南县看守所。

辩护人扈家奇,河南安澜律师事务所律师。

汝南县人民检察院以汝检刑诉[2013]28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陶友犯聚众扰乱社会秩序、敲诈勒索、强迫交易、被告人陶根义犯聚众扰乱社会秩序、敲诈勒索一案,于2013年1月30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汝南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冯昆鹏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陶友及辩护人赵新奇、被告人陶根义及辩护人扈家奇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汝南县人民检察院指控:

一、被告人陶友涉嫌:

(一)聚众扰乱社会秩序

1、2012年3月份,被告人陶友等人多次到承建商张新元承包的汝南县迪阳电动车厂施工工地,阻拦其施工,并将张新元等人施工用的车辆开走长达半个月之久。

2、2012年6月上旬,被告人陶友等人到承建商徐新志承包的汝南县迪阳电动车厂工地阻止施工,威胁恐吓工人,造成迪阳电动车厂工地停工5天,损失13200元。

(二)敲诈勒索

2011年11月份,被告人陶友等人到承建商章根才工地,要求承包送混凝土的工程,承建商章根才为保证汝南县立马电动车厂施工质量和工期拒绝了陶友等人的要求,陶友等人威胁承建商章根才,承建商章根才无奈承诺每用一方混凝土给陶友等人提5角钱,立马电动车厂至案发已使用混凝土2万多方,价值1万多元。

(三)强迫交易

1、2011年农历11月,被告人陶友等人到承建商章根才承包的汝南县立马电动车厂施工工地,拦着正在转运混凝土的三轮车要求承包,并造成停工3个小时,章根才无奈就让陶友承包。

2、2011年底,被告人陶友等人到承建商章根才承包的汝南县立马电动车厂施工工地,堵住大门不让进料施工,要求承包工程,承包商被逼无奈将122万元的工程承包给陶友等人,后该工程不合格,承包商又另行返工。

3、2011年10月份,被告人陶友等人来到承建商刘彦松承包的汝南县立马电动车厂新址施工工地,被告人陶友要求进料,否则不让刘彦松施工,后被告人陶友按每方45元供料。

就指控的事实,公诉机关提供证据如下:1、被告人陶友供述和辩解;2、被害人陈述;3、证人证言;4、户籍证明等证据。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陶友聚众扰乱社会秩序,采取威胁等手段,敲诈勒索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强迫他人接受商品,其行为已构成聚众扰乱社会秩序、敲诈勒索、强迫交易罪,建议依法惩处。

二、被告人陶根义涉嫌:

(一)聚众扰乱社会秩序

2012年6月13日上午,被告人陶根义等人到承建商谭志勇承包的汝南县产业集聚区立马电动车厂施工工地,以立马厂里的地是自己的为由辱骂并阻止工人施工,造成立马电动车厂停工2个多小时,损失2000元左右。

(二)敲诈勒索

2012年1月份,驻马店市电业局在汝南县古塔街道办事处付楼居委会进行电力线路改造时,被告人陶根义以施工地点是其家的地和其东西被毁坏为由阻止驻马店市电业局施工,敲诈驻马店市电业局4700元。

就指控的事实,公诉机关提供证据如下:1、被告人陶根义供述和辩解;2、被害人陈述;3、证人证言;4、户籍证明等证据。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陶根义聚众扰乱社会秩序,敲诈勒索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聚众扰乱社会秩序、敲诈勒索罪,建议依法惩处。

被告人陶友辩称,其行为不构成犯罪,请求依法处理。辩护人辩称,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陶友犯聚众扰乱社会秩序、敲诈勒索、强迫交易罪的罪名均不成立,应当宣告被告人陶友无罪。

被告人陶根义辩称,其行为不构成犯罪,请求公正处理。辩护人辩称,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陶根义犯聚众扰乱社会秩序、敲诈勒索罪的罪名均不成立,应当宣告被告人陶根义无罪。

经审理查明:

1、2012年6月上旬,被告人陶友等人到承建商徐XX承包的汝南县迪阳电动车厂工地阻止施工,威胁恐吓工人,造成迪阳电动车厂工地停工5天,损失13200元。

上述事实,有如下证据证实:

(1)被害人徐XX陈述:2012年6月5日七、八点钟,陶友和樊宏勇到迪阳电动车厂建筑工地,陶友说,你们这的活都要经过我,没有我的允许你们也干不成,你们要是把活交给我干,你们这啥事也没有。你们这的活不让我干,你们工地进料也得让我干。当时陶友和樊宏勇站在拉沙的车前堵着不让进院,樊宏勇说这车敢进去我把车胎扎了。陶友说这车敢进去我打电话叫人过来。陶友打电话后过来三四个人,这几个人到工地后叫喊着说,这里的活只要是我们能干的,你们必须交给我们干,你们进料也得让俺干。陶友和樊宏勇把我们施工的人撵出去了,他们在那持续到11点钟,停工4个小时左右。6月6日7点多钟,陶友和樊宏勇到工地上,陶友说这的活让不让我干?料让不让我进?我说还没给业主说呢。樊宏勇说,要不你先把这的活停了,樊宏勇到施工工地门口堵着工地进料的车不让进院,没法进料我们停工了,他们威胁阻止施工持续到11点左右。6月7日8点左右,樊宏勇和一个瘦男的站在我们挖掘机前不让干活,樊宏勇说,你们一直在这干,你给业主是怎么说的?我说没接到业主的安排。樊宏勇说昨天陶友给你们业主打电话说进料的事,你们怎么说?我说不知道。他说不知道别干了,你干的话,我回去叫村上的人过来,然后走了。过半个小时左右,七八个女的和那个瘦男的到我们施工工地不让施工,女的一直骂施工的人,又把我们施工用的材料都抬到施工院墙外边。后来一个穿红衬衣的男的到工地上把施工定位线橛子拔了。下午2点多钟,陶友和樊宏勇领着二三十人到工地闹,施工工人怕出事一直没施工。2012年6月8日七点半左右,七八个男的和两个女的拿着铁锨在迪阳电动车厂建筑工地撵施工工人往外走,不让干活。陶友给阻止施工的人说,你们在这好好堵着路,我一会儿给你们送水。我们施工工地门口的路也被这些群众挖个大沟,施工车辆没法进工地,我们停工4个多小时。

(2)证人胡XX、柴XX、张XX、王X、陶X与被害人徐XX陈述的内容基本一致。

(3)证人陈XX证实:2012年6月初,迪阳电动车厂开工建设,以陶友为首的团伙想强行承包工程,组织附近村民将迪阳电动车厂大门口的路挖断,多次到施工现场阻止施工。开始陶友等人到施工现场以威胁等方式阻止施工,阻止未果后又组织群众到施工现场阻止施工,逼迫施工方同意承包给陶友部分工程。

2、2011年11月份,被告人陶友等人到承建商XX才工地要求承包送混凝土的工程,章XX为保证汝南县立马电动车厂的施工质量和工期拒绝了陶友等人的要求,陶友等人威胁章XX,章XX无奈之下承诺每用一方混凝土给陶友提5角钱,立马电动车厂承建商章XX施工工地至案发时已使用混凝土2万多方,被告人陶友敲诈勒索章XX1万多元因案发而未得逞。

上述事实,有如下证据证实:

(1)被告人陶友供述与辩解:我以前跟着章XX干每月给我5000元,有人闹事了我负责处理。因为商砼水泥送晚了,章XX不让我管了。后来我想由我进混凝土料给章XX送,章XX说送混凝土不赚钱,你别给我送了,我用别人一方混凝土料给你提5角钱。2012年收麦前,我问章XX许诺用一方混凝土给我提5角钱的事还算不算?章XX说不算数了。在场的立马项目经理罗XX说,说话得兑现,他不给你我给。

(2)被害人章XX陈述了2011年11月份,陶友纠集七、八个人采取阻拦其他运送混凝土的车辆进入厂内的方法强行让其使用陶友等人运送混凝土。为了工程能顺利进行下去,无奈之下其主动对陶友说不用陶友等人送混凝土了,只要不妨碍施工,其用一方混凝土给陶友5角钱的情况。

(3)证人罗XX证实了陶友在立马电动车新厂建厂开始时要给章XX提供混凝土,因章XX没答应陶友等人便阻止施工,迫使章XX答应供货商每运一方混凝土由章XX给陶友5角钱及事后章XX没兑现承诺时陶友带人到工地阻止施工的情况。

(4)证人邵XX证实了2011年11月份驻马店天筑商砼建筑材料公司往立马电动车厂送混凝土车辆被人堵在门口,其与立马厂项目经理罗XX联系后罗XX处理的情况。

3、2011年底,被告人陶友等人到承建商章XX承包的汝南县立马电动车新厂建设施工工地,为承包工程堵住大门不让进料施工,章XX被逼无奈将122万元的工程承包给陶友,后该工程不合格,章XX又返工施工。

上述事实,有如下证据证实:

(1)被告人陶友供述与辩解:2011年8月,立马电动车新厂施工时由我施工建设立马电动车新厂的围墙,围墙工程快结束时我找到立马电动车新厂承建商章XX,从他那承建了木工活,接着承建了厂房的围墙,后来承建了车间的基础整平工程。我从章XX那承建立马电动车新厂工程价款130万元左右。我与章XX签有合同。

(2)被害人章XX陈述:2011年底,陶友带几个人堵我的大门不让进料施工,堵着不让施工的人是陶友的马仔,陶友指使他们阻拦施工,陶友再出面给我谈条件,强压我把工程给他。后来陶友对我说,你们厂占着我们的地,你得承包点工程给我,不然我找人堵你们的门不让进料施工。陶友是当地地皮恶棍,我害怕不得不承包工程给他。他承包的工程:压土6栋,每栋9万元;粉刷8栋,每栋4万元;木板6栋,每栋6万元,总共122万元的工程。陶友的工程质量不合格我返工造成很大损失。

(3)证人冯XX证实:陶友为承包承建商章XX的建筑工程,经常指使一些村民到章XX建筑施工现场阻止施工,后由陶友出面谈判,章XX因怕陶友把一分部工程承包给陶友及陶友承包的工程质量不合格。

(4)证人王XX、潘XX证实:陶友为承揽工程多次阻止立马电动新厂工地施工,迫使章XX承包给陶友一些工程。

4、2012年1月份,驻马店市电业局在汝南县古塔街道办事处付楼居委会进行电力线路改造时,被告人陶根义以施工地点是其家的地和其东西被毁为由阻止驻马店市电业局施工,敲诈驻马店市电业局4700元。

上述事实,有如下证据证实:

(1)被告人陶根义供述和辩解:2012年的一天上午,驻马店市电业局施工在我家房后挖个坑,砍了3棵椿树,经派出所所长、电业局和村里人协调给我500元。驻马店市电业局施工嫌我屋后几棵树碍事砍了后给我300元。我家一棵大柳树被驻马店市电业局施工人员砍了后给我1200元。架线时驻马店市电业局施工人员把我家的散热瓦、石棉瓦砸烂几块,我要求他们修好,不修好不让他们走。后来驻马店市电业局的人来了,他们嫌我家前面4棵、后边2棵杨树碍事砍也了,加上我家被毁的石棉瓦、散热瓦共给我2000元。

(2)被害人仇XX陈述:2012年1月的一天,我公司在付楼进行电力线路改造,施工中在陶根义家房后挖一平方米大的电线杆坑,因施工需要又把他家房后直径6、7cm的三棵杨树挖了,陶根义把我们施工的挖掘机扣下,我们被迫停工5个多小时,之后陶根义讹我们500元。继续施工时,我们根据线路需要把陶根义家电线杆附近直径约5cm的四棵杨树及直径约30cm的一棵柳树挖了,陶根义不愿意敲诈我们1200元。立杆时陶根义说是他的宅基地不让我们立,敲诈我们1000元后他才让立。架线过程中,我们施工的电线意外掉到陶根义家房子上,散热瓦砸烂一块,他挡在吊车前不让施工,经乡政府协调,连同我们砍他院里具有安全隐患的4棵杨树,他又敲我们2000元。

(3)证人毛XX、路XX、宫X、丁XX、陶XX与被害人仇XX陈述的内容基本一致。

(4)证人刘XX、 周XX证实了驻马店市电业局施工期间,陶根义以将其家的树和石棉瓦毁坏为由阻止施工方施工索赔的情况。

综合证据:

(1)二被告人的户籍证明证实了二被告人的身份情况。

(2)驻马店市华宇电力有限公司提供的情况说明、陶根义领钱条等证据。

本院认为,被告人陶友聚众扰乱社会秩序,致使承建商徐新志承包的汝南县迪阳电动车厂施工工地停工5天,损失13200元,其行为已构成聚众扰乱社会秩序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陶友犯聚众扰乱社会秩序罪的第二起事实清楚,指控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陶友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取阻止他人施工和威胁手段敲诈勒索他人钱财,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敲诈勒索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陶友犯敲诈勒索罪的事实清楚,指控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陶友因案发而未得到敲诈赃款系其意志以外的原因,是犯罪未遂,可以比照既遂犯从轻或减轻处罚。被告人陶友敲诈勒索他人的情节轻微,不需要判处刑罚,可免予刑事处罚。被告人陶友以威胁手段强迫承建商章根才接受其提供的服务和商品,其行为已构成强迫交易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陶友犯强迫交易罪第二起的事实清楚,指控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关于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陶友犯聚众扰乱社会秩序罪的第一起、犯强迫交易罪的第一起和第三起,因其提供的证据不足以证实被告人陶友实施了聚众行为和强迫交易行为,故上述指控证据不足,本院不予支持。被告人陶根义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取阻止驻马店市电业局施工手段敲诈勒索钱财4700元,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敲诈勒索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陶根义犯敲诈勒索罪的事实清楚,指控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关于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陶根义犯聚众扰乱社会秩序罪的意见,因其提供的证据不足以证实被告人陶根义实施了聚众行为,故该指控证据不足,本院不予支持。因二被告人及辩护人辩解二被告人无罪的意见与本院查明认定的事实不符,本院不予采纳。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条第一款、第二百七十四条、第二百二十六条第(一)项、第(二)项、第二十三条、第六十九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陶友犯聚众扰乱社会秩序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犯敲诈勒索罪,免予刑事处罚;犯强迫交易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二千元。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个月,并处罚金二千元(罚金于判决生效后五日内缴纳)。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2年6月25日起至2013年4月24日止。)

被告人陶根义犯敲诈勒索罪,判处拘役四个月,并处罚金二千元(罚金于判决生效后五日内缴纳)。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2年8月29日起至2012年12月28日止。)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河南省驻马店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六份。

审  判  长  吴清华

代理审判员  游大庆

人民陪审员  唐新伟

二○一三年四月十六日

书  记  员  赵海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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