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告人田俊海犯盗掘古墓葬罪

2016-07-08 21:23
被告人田俊海犯盗掘古墓葬罪
提交日期:2013-08-20 10:30:47
河南省汝南县人民法院
刑事判决书
(2013)汝刑初字第104号

公诉机关河南省汝南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田俊海,曾用名田马海,男,1966年5月15日出生。因涉嫌盗掘古墓葬罪于2011年6月27日被汝南县公安局取保候审。2013年4月25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汝南县人民检察院以汝检刑诉[2013]32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田俊海犯盗掘古墓葬罪,于2013年4月25日向本院提起公诉并建议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汝南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邓华平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田俊海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2009年7月29日下午,刘殿军电话联系到被告人田俊海后,让田俊海在汝南等候刘殿军等人并为刘殿军等人去汝南县南余店乡潘庄村盗掘古墓葬带路。刘殿军等人到达汝南后,被告人田俊海引领刘殿军、蒋军伟、蒋百怀等人(以上三人已判)驾驶豫KB3620号五菱之光面包车,携带盗墓工具金属探杆、探铲和运土用的土兜等到达汝南县南余店乡潘庄村,在汝南县南余店乡潘庄村林场东的花生地里,蒋军伟、蒋百怀等人利用探杆、探铲等作案工具实施盗掘古墓葬活动。经河南省文物鉴定委员会鉴定,蒋军伟、蒋百怀等人实施盗掘古墓葬活动的区域为春秋战国时期楚国贵族墓葬群所在地,该古墓葬群为研究春秋战国时期楚国疆域、丧葬制度及文化面貌提供了参考资料,具有比较重要的历史、艺术和科学价值。

另查明,被告人田俊海于2011年6月27日主动到汝南县公安局板店派出所投案,如实供述了自己及同伙人盗掘古墓葬活动的犯罪事实。

上述事实,被告人田俊海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同伙人刘中彦、蒋军伟、蒋百怀、蒋党委、王红刚、蒋军委、张喜生、张录许、刘殿军的供述、证人邓XX的证言、公汝(刑)勘[2009]2009080101号现场勘验检查工作记录、豫文物鉴字[2009]第57号文物鉴定结论书、(2010)汝刑初字第12号刑事判决书、汝南县公安局板店派出所出具的被告人无违法犯罪前科的证明、被告人的户籍证明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田俊海伙同他人以非法占有古墓葬内的文物为目的,私自探挖古墓葬,其行为已构成盗掘古墓葬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田俊海犯盗掘古墓葬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在共同犯罪中,被告人田俊海起次要作用,是从犯,应当从轻处罚。被告人田俊海犯罪后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如实供述了自己及同伙人的主要犯罪事实,是自首,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田俊海犯罪情节较轻,到案后认罪态度较好,有悔罪表现,且没有探到古墓葬并对所探挖的古墓葬造成实际破坏,可酌定从轻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二十八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七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田俊海犯盗掘古墓葬罪,判处管制二年,并处罚金三千元(已缴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河南省驻马店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三份。

审  判  员  吴清华

二○一三年五月二日

书  记  员  赵海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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