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告人陶欢迎犯危险驾驶罪

2016-07-08 21:23
被告人陶欢迎犯危险驾驶罪
提交日期:2013-08-20 10:32:35
河南省汝南县人民法院
刑事判决书
(2013)汝刑初字第88号

公诉机关河南省汝南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陶欢迎,男。因涉嫌危险驾驶犯罪,于2012年11月14日被汝南县公安局取保候审,2013年3月21日被该局刑事拘留。现羁押于汝南县看所。

汝南县人民检察院以汝检刑诉[2013]93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陶欢迎犯危险驾驶罪,于2013年4月7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汝南县人民检察院检察员邓华平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陶欢迎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2012年10月31日20时50许,被告人陶欢迎酒后驾驶豫QFJ726三轮摩托车,沿汝南县汝宁大道由东向西行驶至“四季情”饭店门口时,与相对行驶的汪松山驾驶的豫QF0101二轮摩托车相撞,致陶欢迎、汪松山和二轮摩托车乘车人杨三星受伤,二车损坏。汪松山和杨三星的伤经法医鉴定分别构成轻伤,汝南县交警大队驻公交认字[2012]第00100号道路交通事故认定,被告人陶欢迎负此事故的主要责任;汪松山负次要责任。驻马店市公安局公(驻)鉴(毒)字[2012]1270号鉴定书认定:陶欢迎血样中乙醇含量为:134.51mg/100ml;汪松山血样中乙醇含量为:105.84mg/100ml。

上述事实,被告人陶欢迎在开庭审理过程中没有异议。并有受害人汪松山、杨三星的证言以及二人的身份证明和轻伤鉴定结论;证人李高峰、康胜利的证言;汝南县公安局接处警信息表、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勘查笔录、现场图、现场照片;事故车辆检验报告、机动车信息查询结果单、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单;道路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驻马店市公安局公(驻)鉴(毒)字[2012]1270号鉴定结论:陶欢迎血样中乙醇含量为:134.51mg/100ml;汪松山血样中乙醇含量为:105.84mg/100ml;被告人的身份证明及归案经过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陶欢迎醉酒后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其行为已构成危险驾驶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陶欢迎犯危险驾驶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犯罪后如实供述其犯罪事实,可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陶欢迎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二个月,并处罚金1000元(己缴纳)。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3年3月21日起至2013年5月20日止)。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河南省驻马店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 判 长  霍国政

          陪 审 员  刘 芳

          陪 审 员  唐新伟

         

  二○一三年五月八日

 

  书 记 员  林 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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