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告人王春建犯危险驾驶罪

2016-07-08 21:23
被告人王春建犯危险驾驶罪
提交日期:2013-08-20 10:29:56
河南省汝南县人民法院
刑事判决书
(2013)汝刑初字第94号

                           

                         

公诉机关河南省汝南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王春建,男,1978年2月22日出生。因涉嫌犯危险驾驶罪于2013年4月11日被汝南县公安局刑事拘留。现羁押于汝南县看守所。

汝南县人民检察院以汝检刑诉[2013]108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王春建犯危险驾驶罪,于2013年4月23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汝南县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陈晨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王春建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汝南县人民检察院指控,2013年4月1日14时30分许,被告人王春建酒后驾驶一辆建设雅马哈125型两轮摩托车,由东向西行驶至汝南县留盆镇留盆街西口公路上与孙文艺驾驶的两轮摩托车发生碰撞,后被查获。经驻马店市公安局血醇检验鉴定书鉴定:王春建血样中的乙醇含量为233.79mg/100ml。属醉酒驾驶机动车。

另查明,被告人王春建与孙文艺二人驾驶的摩托车发生碰撞后,双方自愿达成调解协议,各自承担修理自己的摩托车费用,双方互不追究法律责任。2013年4月11日,被告人王春建主动到汝南县公安局投案,并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罪行。

上述事实,被告人王春建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证人孙文艺的证言,驻马店市公安局(2013)126号血醇检验鉴定书、汝南县公安局留盆派出所出具的王春建到案经过、调解协议书、被告人王春建的户籍证明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春建醉酒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其行为已构成危险驾驶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王春建犯危险驾驶罪的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王春建主动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自首,可以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王春建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一个月,并处罚金二千元。(罚金已缴纳)。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3年4月11日起至2013年5月10日止)。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向本院或者直接向河南省驻马店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  判  员   赵 海 港

二○一三年四月二十七日

书  记  员   吴 清 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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