魏见文等五人诈骗一案

2016-07-08 21:23
魏见文等五人诈骗一案
提交日期:2013-08-20 10:29:42
安阳市林州市人民法院
刑事判决书
(2013)林刑初字第189号

公诉机关林州市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魏见文,男,1973年4月30日出生。

辩护人徐庆峰、马黎明(实习律师),河南新林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王世杰,男,1972年4月12日出生。2000年11月29日因犯绑架罪被郏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四年,剥夺政治权利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于2008年9月18日刑满释放;2009年4月27日因诈骗被许昌市劳动教养管理委员会劳动教养一年。因涉嫌犯诈骗罪于2012年11月24日被刑事拘留,同年12月29日被逮捕。现押林州市看守所。

辩护人孙红银,河南长顺律师事务所律师。

辩护人王玉杰,河南均益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唐新芳,女,1976年3月10日出生。2011年7月17日因犯诈骗罪被郑州市二七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元,于2011年9月8日刑满释放。因涉嫌犯诈骗罪于2012年11月24日被刑事拘留,同年12月29日被逮捕。现押安阳市看守所。

辩护人王丽、李艳请(实习律师),河南正商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王彦欣,男,1976年3月11日出生。2008年5月16日因吸毒被平顶山市劳动教养管理委员会劳动教养二年,因涉嫌犯诈骗罪于2012年11月24日被刑事拘留,同年12月29日被逮捕。现押林州市看守所。

辩护人丁长顺、刘战洲,河南长顺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时亚南,男,1987年8月16日出生。

辩护人魏刚领,河南长顺律师事务所律师。

林州市人民检察院以林检刑诉(2013)第219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魏见文、王世杰、唐新芳、王彦欣、时亚南犯诈骗罪,于2013年5月21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林州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王青伟出庭支持公诉。被害人刘X、郭X、刘XX、呼XX、李XX、郭XX、侯XX,魏见文及其辩护人徐庆峰、马黎明、王世杰及其辩护人孙红银、王玉杰、唐新芳及其辩护人王丽、李艳请、王彦欣及其辩护人丁长顺、刘战洲、时亚南及其辩护人魏刚领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公诉机关指控:2012年2月份以来,被告人王世杰、唐新芳、魏见文、王彦欣、时亚南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利用迷信手段,采用一人同被害人搭话,找“老中医”看病消灾,另一人扮演老中医的“知情人”,第三人扮演“老中医”的孙子,虚构被害人家属有血光之灾的手段,骗取被害人钱财。

(一)2012年2月26日上午,被告人魏见文、王世杰、唐新芳、王彦欣等四人合伙驾驶一辆白色悦达起亚轿车(王彦欣负责开车)到林州市五龙镇宋官村采用找“老中医”看病消灾的迷信方式诈骗五龙镇金岗山村李X现金300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被告人魏见文、王世杰、唐新芳、王彦欣的供述;被害人李X的陈述;证人张XX等人的证言;辨认笔录、户籍证明等相关证据在卷予以证实。

(二)2012年5月5日上午,被告人魏见文、王世杰、唐新芳、王彦欣等四人合伙驾驶一辆白色悦达起亚轿车(王彦欣负责开车)到林州市东姚镇采用找“老中医”看病消灾的迷信方式诈骗东姚镇北坡村刘X现金55652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被告人魏见文、王世杰、唐新芳、王彦欣的供述被害人刘X的陈述;辨认笔录;户籍证明等先关证据在卷予以证实。

(三)2012年5月7日上午,被告人魏见文、王世杰、唐新芳、王彦欣等四人合伙驾驶一辆白色悦达起亚轿车(王彦欣负责开车)到林州市原康镇采用找“老中医”看病消灾的迷信方式诈骗原康镇原康村王XX现金2500元和一副金九福千足金耳坠。经林州市价格认证中心鉴定,该被骗千足金耳坠鉴定价值为人民币2093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被告人魏见文、王世杰、唐新芳、王彦欣的供述;被害人王XX的陈述;辨认笔录;鉴定意见;户籍证明等相关证据材料在卷予以证实。

(四)2012年5月14日上午,被告人魏见文、王世杰、唐新芳、王彦欣等四人合伙驾驶一辆白色悦达起亚轿车(王彦欣负责开车)到林州市横水镇采用找“老中医”看病消灾的迷信方式诈骗横水镇翟曲村呼XX现金1200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被告人魏见文、王世杰、唐新芳、王彦欣的供述;被害人呼XX的陈述;辨认笔录;户籍证明等证据材料在卷予以证实。

(五)2012年5月16日上午,被告人魏见文、王世杰、唐新芳、王彦欣等四人合伙驾驶一辆白色悦达起亚轿车(王彦欣负责开车)到林州市临淇镇采用找“老中医”看病消灾的迷信方式诈骗临淇镇临淇村李XX现金1190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被告人魏见文、王世杰、唐新芳、王彦欣的供述;被害人李XX的陈述;辨认笔录;户籍证明等证据材料在卷予以证实。

(六)2012年5月30日上午,被告人魏见文、王世杰、唐新芳、王彦欣等四人合伙驾驶一辆白色悦达起亚轿车(王彦欣负责开车)到林州市姚村镇采用找“老中医”看病消灾的迷信方式诈骗姚村镇姚村村郭XX现金36500余元和两枚银元、四只银手镯、两枚银戒指等财物。经林州市价格认证中心鉴定,该被骗两枚银元鉴定价值为人民币240元,四只银手镯、两枚银戒指鉴定价值为人民币30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被告人魏见文、王世杰、唐新芳、王彦欣的供述;被害人郭XX的陈述;辨认笔录;户籍证明等证据材料在卷予以证实。

(七)2012年6月20日上午,被告人魏见文、王世杰、唐新芳、王彦欣等四人合伙驾驶一辆白色悦达起亚轿车(王彦欣负责开车)到林州市茶店乡采用找“老中医”看病消灾的迷信方式诈骗茶店乡辛店村李X现金10000元和一部NOKIAC3+手机。经林州市价格认证中心鉴定,该被骗手机鉴定价值为人民币24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被告人魏见文、王世杰、唐新芳、王彦欣的供述;被害人李X的陈述;证人张XX等人的证言;辨认笔录;鉴定意见;户籍证明等证据材料在卷予以证实。

(八)2012年6月21日上午,被告人魏见文、王世杰、唐新芳、王彦欣等四人合伙驾驶一辆白色悦达起亚轿车(王彦欣负责开车)到林州市临淇镇孔峪村采用找“老中医”看病消灾的迷信方式诈骗孔峪村冯X现金4980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被告人魏见文、王世杰、唐新芳、王彦欣的供述;被害人冯X的陈述;辨认笔录;户籍证明等证据材料在卷予以证实。

(九)2012年10月9日上午,被告人魏见文、王世杰、唐新芳、王彦欣等四人合伙驾驶一辆白色悦达起亚轿车(王彦欣负责开车)到林州市振林区李庄村刘家庄自然村采用找“老中医”看病消灾的迷信方式诈骗刘家庄村李X英人民币20000元和一条戴梦得千足金项链。经林州市价格认证中心鉴定,该被骗千足金项链鉴定价值为人民币438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被告人魏见文、王世杰、唐新芳、王彦欣的供述;被害人李X英的陈述;辨认笔录;鉴定意见;户籍证明等证据材料在卷予以证实。

(十)2012年10月11日上午,被告人魏见文、王世杰、唐新芳、王彦欣等四人合伙驾驶一辆白色悦达起亚轿车(王彦欣负责开车)到林州市临淇镇临淇村南环路采用找“老中医”看病消灾的迷信方式诈骗临淇村侯XX现金111400余元和一副金耳环。经林州市价格认证中心鉴定,该被骗千足金耳环鉴定价值为人民币152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被告人魏见文、王世杰、唐新芳、王彦欣的供述;被害人侯XX的陈述;辨认笔录;鉴定意见;户籍证明等证据材料在卷予以证实。

(十一)2012年11月8日下午,被告人魏见文、王世杰、唐新芳、王彦欣、时亚南等五人合伙驾驶一辆黑色奔腾B50型轿车(时亚南负责开车)到安阳市文明大道西段文明小区内采用找“老中医”看病消灾的迷信方式诈骗刘XX现金2000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被告人魏见文、王世杰、唐新芳、王彦欣、时亚南的供述;被害人刘XX的陈述;辨认笔录;户籍证明等证据材料在卷予以证实。

(十二)2012年11月11日上午,被告人魏见文、王世杰、唐新芳、王彦欣、时亚南等五人合伙驾驶一辆黑色奔腾轿车(时亚南负责开车)到林州市合涧镇木纂村采用找“老中医”看病消灾的迷信方式诈骗木纂村郭X现金22300元和四枚银元。经林州市价格认证中心鉴定,该被骗四枚银元鉴定价值为人民币48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被告人魏见文、王世杰、唐新芳、王彦欣、时亚南的供述;被害人郭X的陈述;证人路XX等人的证言;辨认笔录;鉴定意见;户籍证明等证据材料在卷予以证实。

(十三)2011年3月25日,被告人魏见文伙同崔晓周、崔林周、崔太锁、曲计栓(上述四人均已判决),一非法占有为目的,虚构“海燕”为名贵中药,采用一人同被害人搭话,一人低价出售海燕,另一人以高价回收海燕的手段,骗取被害人李X云人民币500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被告人魏见文的供述;被害人李X云的陈述;证人崔晓周等人的证言;辨认笔录;户籍证明等证据材料在卷予以证实。

(十四)2011年3月19日上午,被告人魏见文伙同崔晓周、崔林周、崔太锁、曲计栓(上述四人均已判决),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虚构“海燕”为名贵中药,采用一人同被害人搭话,一人低价出售海燕,另一人以高价回收海燕的手段,骗取被害人何XX人民币1200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被告人魏见文的供述;被害人何XX的陈述;证人崔晓周等人的证言;辨认笔录;户籍证明等证据材料在卷予以证实。

(十五)2011年3月26日下午,被告人魏见文伙同魏见文伙同崔晓周、崔林周、崔太锁、曲计栓(上述四人均已判决),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虚构“海燕”为名贵中药,采用一人同被害人搭话,一人低价出售海燕,另一人以高价回收海燕的手段,骗取被害人李凤X人民币600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被告人魏见文的供述;被害人李凤X的陈述;证人崔晓周等人的证言;辨认笔录;户籍证明等证据材料在卷予以证实。

(十六)2011年5月25日上午,被告人魏见文伙同伙同魏见文伙同崔晓周、崔林周、崔太锁、曲计栓(上述四人均已判决),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虚构“海燕”为名贵中药,采用一人同被害人搭话,一人低价出售海燕,另一人以高价回收海燕的手段,骗取被害人彭XX人民币310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被告人魏见文的供述;被害人彭XX的陈述;证人崔晓周等人的证言;辨认笔录;户籍证明等证据材料在卷予以证实。

(十七)2011年6月12日上午,被告人魏见文伙同伙同魏见文伙同崔晓周、崔林周、崔太锁、曲计栓(上述四人均已判决),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虚构“海燕”为名贵中药,采用一人同被害人搭话,一人低价出售海燕,另一人以高价回收海燕的手段,骗取被害人杨XX人民币130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被告人魏见文的供述;被害人杨XX的陈述;证人崔晓周等人的证言;辨认笔录;户籍证明等证据材料在卷予以证实。

(十八)2011年9月9日上午,在安阳县伦掌县伦掌大街,被告人魏见文伙同崔晓周、崔林周、崔太锁、曲计栓(上述四人均已判决),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虚构“海燕”为名贵中药,采用一人同被害人搭话,一人低价出售海燕,另一人以高价回收海燕的手段,骗取被害人周XX钱财时被安阳县公安局民警抓获。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被告人魏见文的供述;被害人周XX的陈述;证人崔晓周等人的证言;辨认笔录;户籍证明等证据材料在卷予以证实。

综上,被告人魏见文参与实施诈骗18起,诈骗数额为人民币391705元;被告人王世杰、唐新芳、王彦欣参与实施诈骗12起,诈骗数额为人民币364305元;被告人时亚南参与实施诈骗2起,诈骗数额为人民币42780元。

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魏见文、王世杰、唐新芳、王彦欣、时亚南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方法,骗取公私财物,数额巨大,核其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之规定。被告人王世杰、唐新芳、魏见文、王彦欣、时亚南在共同犯罪中均起主要作用,均系主犯,应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罚》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第一、四款规定;被告人王世杰、唐新芳在刑罚执行完毕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系累犯,请依法判处。

被告人魏见文辩称:其没有参与起诉书指控第二、四、六起犯罪;第七起犯罪中没有手机;第九起犯罪中数额应该是16000元,不是20000元;第十二起犯罪中没有银元。并当庭提交悔过书一份。

被告人魏见文的辩护人提出的辩护意见是:第二、四、六起犯罪不应认定,应从犯罪数额中扣除;魏见文当庭认罪,愿意积极退赃,家庭困难,望从轻判处。并于当庭提供证据有:(一)林州市陵阳镇南辛庄村民委员会证明一份,证实魏见文母亲患病住院、女儿上学、魏见文也欠有外债、借有高利贷,家庭困难;(二)林州市肿瘤医院住院病案一份,证实魏见文母亲因食道癌住院;(三)林州市张月梅眼科处方一份,证实魏见文母亲眼部有病;(四)河南省理工中等专业学校学生工作部证明一份,证实魏波召曾是该校2012级学前教育专业二班学生,学制三年,现已退学。

被告人王世杰辩称:其未参与起诉书指控第二、四、六起犯罪;第七起犯罪中没有手机;第九起诈骗数额应是16000元,不是20000元;第十二起犯罪中没有银元。并当庭提交悔过书一份。

被告人王世杰的辩护人提出的辩护意见是:对本案定性不持异议,起诉书指控第二、四、六起犯罪事实不能成立,被告人家属积极退赃,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行为,量刑时应从轻处罚。

被告人唐新芳辩称:第七起犯罪中没有手机,第九起犯罪中数额应是16000元,不是20000元;其没有参与第十二起犯罪事实。并当庭提交悔过书一份。

被告人唐新芳的辩护人提出的辩护意见是:对罪名不持异议;第二、四、六起犯罪事实不应认定,应从犯罪数额中除去这三起数额;唐新芳认罪态度好,虽系累犯,但是其家属积极退赃,另唐新芳配偶系残疾人,家庭困难,综上,建议对唐新芳从轻判处。并于当庭提交由唐新芳家属提供的证据四份:(一)唐新芳丈夫残疾证复印件一份,证明唐新芳丈夫残疾等级为四级;(二)郏县薛店镇下官村村民委员会证明一份,证实唐新芳家庭生活困难;(三)四知堂中医院诊断证明书一份,证实唐新芳婆婆吴花叶常年有病,诊断为脑萎缩;(四)唐新芳家户口本复印件一份,显示唐新芳家庭成员情况。

被告人王彦欣辩称:其未参与第二、四、六起犯罪。并当庭提交悔过书一份。

被告人王彦欣的辩护人提出的辩护意见是:对定性及适用法律不持异议;对第二、四、六起犯罪不应认定;王彦欣在作案中起作用较小,应认定为从犯,认罪态度好,愿意退赃,应从宽量刑。

被告人时亚南辩称:其参与了第十一、十二起犯罪事实,其负责开车、认罪积极退赃,请求从轻处罚。并当庭提交悔过书一份。

时亚南的辩护人提出的辩护意见是:起诉书指控时亚南第十一起犯罪不能成立;时亚南负责开车,收取租车费,未参与分赃,应为从犯;时亚南系初犯,认罪悔罪,愿意退赃,应从轻、减轻处罚,建议适用缓刑。并于当庭提供郏县渣园乡冯庄村民委员会证明一份,证明时亚南平时在村里表现良好,希望对时亚南宽大处理,给其一个改过自新的机会。

经审理查明,2012年2月份以来,被告人魏见文、王世杰、唐新芳、王彦欣、时亚南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利用迷信手段,采取一人开车,一人同被害人搭话,找“老中医”看病消灾,另一人扮演老中医的“知情人”,第三人扮演“老中医”的孙子,虚构被害人家属有血光之灾的手段,骗取被害人钱财。

一、2012年2月26日上午,被告人魏见文、王世杰、唐新芳、王彦欣等四人合伙驾驶白色悦达起亚轿车(王彦欣负责开车、王世杰扮演老中医的孙子、魏见文扮演找老中医、唐新芳扮演老中医的知情者),到林州市五龙镇宋官村采用找“老中医”看病消灾的迷信方式,以被害人李X的儿子出车祸为由,诈骗五龙镇金岗山村李X现金3000元。庭审后,魏见文、王世杰、唐新芳、王彦欣共同退赔李X人民币1662元。

上述事实,公诉机关当庭出示如下证据:

(一)书证

1、被告人魏见文、王世杰、唐新芳、王彦欣户籍证明各一份;

2、退赔清单及领款表各一份,证实李X从被告人的退赔款中领取人民币1662元;

(二)辩认笔录二份,李X分别辩认出魏见文、王世杰就是诈骗其钱财的人。

(三)证人证言

证人张XX证言,2012年2月26日下午14时许,我母亲李X给我打电话说在五龙镇电管所附近的时候被三名陌生男子和一名陌生女子以找一个大师看病为由头,骗取3000元。

(四)被害人陈述

被害人李X陈述,2012年2月26日13时许,我走到宋官村路口时,有一个三十多岁稍胖的男人拦住我说跟我儿子是同事,我们聊了一会儿,他就问我宋官有没有一个“明白人”(搞封建迷信的人),我对这个不清楚,这时候正好有个妇女从我身边经过,她说知道那个“明白人”在哪,她就带我和那个男子去了宋官村,我们走到一户人家后边,那户人家正好出来一个长脸男子,那个妇女就说这家就是那个“明白人”的家,那个长脸男子说他爷爷就是那个“明白人”,他只是代他爷爷说话的,他对那个男子说了些“事实”,那个稍胖的男子很是相信。长脸男子让稍胖的男子把家里的钱全拿过来,那个稍胖的男子就开车回家拿钱了,长脸男子还跟我说,我丈夫已经死了,我家有两个儿子,大儿子是干什么的,二儿子是干什么的,说的跟我的实际情况很对照,我就相信他,他说我二儿子在外边要出车祸,让我拿3000元免灾,并且不让告诉我儿子,否则就不灵了,赶紧去邻家赵卫红借了3000元,那个长脸男子让我在宋官村十字路口交给跟我一起来的妇女的左手上,我跟那个妇女来到宋官十字路口,我把钱给了那个妇女,那个妇女让我去买几个苹果做贡品,后那个妇女趁我去洗苹果时跑了,我在宋官村没找到他们,我来派出所报警了。

(五)被告人供述与辩解

1、魏见文供述,2012年2月份的一天上午,我和王世杰、王彦欣、唐新芳四个人,王彦欣驾驶着白色两厢悦达起亚轿车一起到五龙镇诈骗(我们提前做了诈骗分工),在五龙镇大街的十字路口碰见一个老太太,我问老太太这里是不是有个大师,然后通过聊天了解她家的基本情况。这时唐新芳出现,称其知道那个大师,我让老太太带着我去找大师,唐新芳也一起去,到了宋官村,唐新芳找到了王世杰,王世杰假扮大师的孙子,我说王世杰看得很准,然后我假装回家拿钱了,王世杰就和这个老太太聊起来了,唐新芳也在场,后来我们骗了老太太一共3000块钱,这些钱是老太太给了唐新芳了,王彦欣开车把我们三个人都接上车就走了,我们每个人都分了五、六百元,剩下的钱我们加油吃饭消费了,车是王世杰的,就是用来作案使用的。

2、王世杰、唐新芳、王彦欣供述与魏见文的供述基本一致。

上述证据,经检察机关当庭举证、质证,本院依法予以确认。

二、2012年5月5日上午,被告人魏见文、唐新芳、王世杰、王彦欣等四人合伙驾驶一辆白色悦达起亚轿车(王彦欣负责开车)到林州市东姚镇采用找“老中医”看病消灾的迷信方式,以刘X儿子最近几天有血光之灾为由,诈骗东姚镇北坡村刘X现金55652元。庭审后,魏见文、王世杰、唐新芳、王彦欣共同退赔刘X人民币30828元。

上述事实,公诉机关当庭出示如下证据:

(一)书证

1、被告人魏见文、王世杰、唐新芳、王彦欣户籍证明各一份;

2、林州市公安局调取证据清单及刘X存款利息清单五份,显示刘X于2012年5月5日到农村信用社分五次取款合计49652元。

3、退赔清单及领款表各一份,证实刘X从被告人的退赔款中领取人民币30828元;

(二)指认笔录

被害人刘X当庭指认被告人魏见文、王世杰、唐新芳、王彦欣系诈骗其钱财的人。

(三)辩认笔录二份,刘X分别辩认出唐新芳、魏见文就是诈骗其钱财的人。

(四)被害人陈述

被害人刘X陈述,2012年5月5日上午8点钟我到东姚镇邮政储蓄银行取钱,快到邮政储蓄银行的时候,从南向北迎面走来一个30多岁我不认识的男子(以下简称甲男)叫我的名字,他说他给我儿子熟悉,并问我知不知道东姚镇从外面来了一个80多岁的老中医,会治疗各种疑难杂症,我说我不知道。这时,从背面又走过来一名30多岁的女子,甲男子又问那名女子是否知道这位老中医,那名女子说她知道,最近她还和她父亲去那位老中医家里看病,但是那位老中医不接待年轻人,甲男就要我陪他一起去,我不好意思拒绝就和他一起去了。那名女子领着我们到东姚镇一个胡同口的时候,从胡同口里面出来一名30岁左右的男子(以下简称乙男),那名女子就说乙男是老中医的孙子,并上前去跟他说话,告诉他甲男找他爷爷看病。乙男就说他爷爷最近不愿意见外人,有什么情况他可以代为转达,于是他就说回家问问他爷爷有什么情况然后出来告诉我们。说完他就进去胡同,我们到旁边等着,停了一会儿,乙男就出来了告诉我他爷爷说我儿子最近在外两三天有血光之灾,很有可能连尸首都找不到。我一听就害怕了,乙男说他爷爷有办法给我儿子破灾,并问我有没有古董、首饰,我说没有。他就问我有没有钱,我说有。他就说需要把我家的全部钱拿来给他爷爷做做法然后拿回家放在枕头下面枕上三天就可以给我儿子破灾。给甲男说的也是家里人有血光之灾,需要把家里的钱取来,甲男就去取钱走了。我也就回去准备取钱,乙男还专门叮嘱我们千万不能告诉别人,要不然就不灵了。我就准备去邮政储蓄银行取钱,那名女子就说要陪我一块去,到邮政储蓄银行我用存折取了上面的6000元现金,然后我和那名女子又回到那个胡同找到乙男,乙男说必须赶在今天上午把家里的存折全部取出来,那名女子就又陪我回家去取钱,在东姚镇北面,那个女子说得租辆车才能赶在上午之前取出钱,正好路边停着一辆白色轿车,那名司机就和司机说要到我村,司机要30块钱,我们就上车,到我家之后,我取出家里所有的存折,然后又回到洪河的农村信用社把所有的钱总共49652元都取出来了,然后回到东姚镇的那个胡同那里,把钱都给了乙男,乙男说还需要我再买一块钱的朱砂好让他爷爷给我做法,于是我就一个人去东姚镇买朱砂,结果等我买朱砂回来发现怎么也找不到乙男以及那名女子,我敲开胡同里面的人家问,人家都说这里根本没有什么老中医,并说我可能被骗了。

(五)被告人唐新芳当庭供述,其当庭供述与被告人魏见文、王世杰、王彦欣共同诈骗刘X49652元的事实。

上述证据,经检察机关当庭质证、认证,本院依法予以确认。

三、2012年5月7日上午,被告人魏见文、王世杰、唐新芳、王彦欣等四人合伙驾驶一辆白色悦达起亚轿车(王彦欣负责开车、魏见文扮老中医的孙子、王世杰负责寻找对象、唐新芳负责领路和取钱)到林州市原康镇采用找“老中医”看病消灾的迷信方式,以被告人王XX的儿子有灾难,诈骗原康镇原康村王XX现金2500元和一副金九福千足金耳坠(价值人民币2093元)。庭审后,魏见文、王世杰、唐新芳、王彦欣共同退赔王XX人民币2544元。

上述事实,公诉机关当庭出示如下证据:

(一)书证

1、被告人魏见文、王世杰、唐新芳、王彦欣户籍证明各一份;

2、王XX提供千足金购买发票,证实王平玉购买千足金耳环,重量为5.58g;

(3)王XX被诈骗犯罪现场监控视频截图照片

(4)退赔清单及领款表各一份,证实王XX从被告人的退赔款中领取人民币2544元;

(二)鉴定结论

林州市价格认证中心鉴定结论,证实被骗千足金金耳环价值 2093元。

(三)辩认笔录二份,被害人王XX分别辩认出魏见文、王世杰就是诈骗其钱财的人。

(四)被害人陈述

被害人王XX陈述,2012年5月7日9点20分左右,我在原康镇上碰见一个30岁左右的男子。这个男子主动跟我打招呼,对我说“我老丈人现在瘫痪在床,听说在原康有个老中医很出名,专门看这种病。”我说我不知道,他说你问问别人吧,这时有一个烫黄发、戴眼镜,穿红凉鞋的女子走了过来,那个男子就说你就问问她吧,我就帮忙问了一下,结果那个女的就说她知道,然后这个男子就又对我说“你跟我们一块去吧,老中医在文化大革命时期受到了惊吓,不能见年轻人,你是本地人,你帮我们说说吧。”然后那个妇女就领着我们走到大安村口一个修摩托车店的小胡同,在胡同口有个身高1.8米、黑胖脸的男子在那站着,那个妇女说该男子就是老中医的孙子,我们先问问他吧,黑胖脸的男子说老先生在家,但你们没有提前说,我先去家问问,这个男子就往胡同里走了,不一会他出来说:“你(指我第一次碰见的男子)碰见贵人了,老先生说你们三人当中有一个人家生了小孩了”。那个妇女就说俺兄弟家正好生了小孩了,那个黑脸的男子对我说你家要出大事了,不出几天你儿子连尸体都找不到。“如果你想破除,有三个条件:第一,你不能和任何人说。第二:你要诚心诚意,第三:你有多少现金就拿多少现金,金银元宝也可以。我说我家没有金银元宝,那个男子说你耳朵上带的耳坠就可以,我说取不下来,那个妇女就帮我取下来了,那个男子说:“你的金耳坠得让菩萨开开光”,然后他就把我的耳坠装身上了。后来那个妇女就和我一起回家取钱,我把家里仅有的2500元现金全部给了那个妇女,那个妇女说你回家再念十遍菩萨保佑,等我念完从家里出来却发现那个女的不见了,我才知道自己上当受骗了。

(五)被告人供述与辩解

1、魏见文供述,2012年五月份的一天上午,我、王世杰、唐新芳、王彦欣四个人,王彦欣驾驶着白色两厢悦达起亚轿车和我们一块到原康去骗钱,我们到了原康镇上,正好碰到一位50多岁的妇女,王世杰就主动上去打招呼并说,“我老丈人瘫痪在床,专门来这找一个老中医看病的”,妇女说,“你找别人吧,我不知道”,这时唐新芳就走过来,王世杰让那个妇女问问唐新芳,唐新芳说,知道这个老中医,然后王世杰就让妇女和他们一块去找老中医,唐新芳就领着他们往西走,走到大安村口一个修摩托车的小胡同时,我(假扮老中医的孙子)就在那站着,唐新芳说,这是老中医的孙子,我说,你们没有提前说,看不看病还是两回事,我得回去问问,停了一会,我就假装问了之后出来,我说你(王世杰)碰到贵人了,你们三个人当中有一个人家生小孩了,唐新芳说,我兄弟家正好生小孩了,(这样说能让这个妇女信任我说的话),我对那妇女说,不出几天你家就要出大事,如果你想破,有三个条件,一要有诚意,二要拿钱和元宝都可以,三不要和任何人说,妇女说,我家没有金元宝,我说,耳朵上的金耳坠也可以,唐新芳就从那个妇女耳朵上摘下来金耳坠,我说金耳坠得让观音菩萨开下光,就把金耳坠装在身上了,唐新芳就和妇女回家取了2500元现金,后唐新芳让妇女回家念十遍菩萨保佑,等妇女念完,唐新芳早已和我们开车走了。这次每人分了500多元钱,剩余的钱我们花费了。被骗的金耳坠不知道王世杰卖到哪里去了。

2、王世杰供述,在今年的五月份一个上午,我和王彦欣,唐新芳,魏见文四个人由王彦欣开车我们到县城南原康镇的大街上。我们四个人到达后。还是和过去诈骗一样,对一个55多岁的妇女以家人有灾难为名,让人家取钱来消灾。我们从妇女手中骗取了2500元和一副金耳环。骗取后我们就由王彦欣开着白色悦达起亚跑了。这次钱是唐新芳直接从老妇女手中拿到钱的。另外这次我装做找老中医的,魏见文装的老中医的孙子。

3、唐新芳供述,几个月以前的一天上午,我和王世杰、王彦欣、魏见文四个人,由王彦欣开着白色小轿车,一块到了一个地方,我不知道是什么地方,然后我们停车后,有魏见文到路上去找人搭讪,然后我看到他们走过来后,我就赶紧上前,这时我就自称认识老中医,然后和他们一块说话,然后魏见文让我带路,我就假装带路走,走一段,然后王世杰就自称是老中医的孙子出现,王世杰出现后,我和魏见文就找机会告诉王世杰我们在聊天过程中得到的那妇女的家庭情况,然后王世杰说出来,得到妇女的信任,然后问那妇女家中有多少钱,并告诉那妇女赶紧将家里的钱取出来给我,让那妇女用左手拿着交到我右手,不然的话她家孩子就会出现灾难,后来我就陪那妇女一块去家取钱,我们走了三里路左右,然后到一个村庄中间的一条街内,那妇女去家里将钱取出来后给我,我就让妇女回家念十遍菩萨保佑,后我赶紧到村口上了车回县城去了。这次除了钱还有还有一部手机,手机和钱都是在一个袋子里放着的,我也忘了是什么时间我把手机扔掉了,应该离现场不远,我们都没有要。装钱的那个袋子是一个布做的袋子,袋子是彩色的。

4、王彦欣供述,那天早上我们四人一起,由我开车,由魏见文指路我们开车往市区的南边走。途径原康镇时看见路西边一个妇女,王世杰就下车和她说话,唐新芳和魏见文也下车。魏见文在一个修摩托车胡同里等着。等我看见他们谈好拿到钱后,唐新芳将那个妇女支走,然后我开车将他们拉走了。具体他们在行骗过程中怎么说我不清楚。这次骗来2500元钱和一副金耳环。我分得了500元左右,那副金耳环可能给王世杰了。

上述证据,经检察机关当庭质证,认证,本院依法予以确认。

四、2012年5月14日上午,被告人魏见文、王世杰、唐新芳、王彦欣等四人合伙驾驶一辆白色悦达起亚轿车(王彦欣负责开车)到林州市横水镇采用找“老中医”看病消灾的迷信方式诈骗横水镇翟曲村呼XX现金12000元。庭审后,魏见文、王世杰、唐新芳、王彦欣共同退赔呼XX人民币6647元。

上述事实,公诉机关当庭出示如下证据:

(一)书证

1、被告人魏见文、王世杰、唐新芳、王彦欣户籍证明各一份;

2、退赔清单及领款表各一份,证实呼去霄从被告人的退赔款中领取人民币6647元;

(二)指认笔录

被害人呼XX当庭指认被告人魏见文、王世杰、唐新芳、王彦欣系诈骗其钱财的人。

(三)辩认笔录三份,被害人呼XX分别辩认出唐新芳、魏见文、王世杰就是诈骗其钱财的人。

(四)被害人陈述

被害人呼XX陈述,2012年5月14日上午9点左右我去横水镇买东西,在邮政储蓄所东边一个40来岁男子(下面简称甲男)过来给我说话,并问我知道不知道从外面来了一个80多岁的老中医,会治疗各种疑难杂症,我说我不知道,这时从邮政储蓄所西面又走来40岁左右的女子,甲男子又问那名女子是否知道这位老中医,那名女子说她知道,最近她还和她姑妈去过那位老中医家里看病,但是那位老中医并不接待年轻人,甲男就要我陪他一起去,我不好意思拒绝就和他们一起去了。那名女子领着我们到邮政储蓄南边一个胡同口的时候,从胡同里面出来一个30多岁的男子(下面简称乙男),那名女子就说乙男是那位老中医的孙子,并上前跟他说话,告诉他甲男找他爷爷看病。乙男说他爷爷最近不愿见外人,有什么情况他可以代为转达,于是他就说回家问他爷爷有什么情况然后出来告诉我们。说完他就进去胡同,一会儿乙男就出来了告诉我他爷爷说我小儿子最近两天有血光之灾,很有可能连尸首都找不到。我一听就害怕了,乙男说他爷爷有办法给我儿子破灾,并问我有没有古董、首饰,我说有,他又问我有没有钱,我说有,他就说需要把我家全部的钱拿出来给他爷爷做做法,然后拿回来放在枕头下枕上三天就可以给我儿子破灾。给甲男说的也是家里有血光之灾,需要把家里所有钱取来,甲男就去取钱了。我也回家准备取钱,乙男还专门叮嘱我们千万不要告诉别人,要不然就不灵了。那名女子就说要跟我一起去我家拿存折,我先从家里拿了6000多元钱,然后我和那名女子又到邮政储蓄银行,我用存折取了上面的6000多元现金。然后我把这12000多元钱及身份证、银行卡装进了一个兜子里,然后那名女子对我说让我把兜子给她,她得给我兜子念观音圣号,另外还需要我再买一块钱的朱砂,于是我就一个人到横水镇上购买朱砂,结果等我买朱砂回来怎么也找不到乙男以及那名女子了,我敲开胡同里面的人家问,人家都说这里根本没有什么老中医,并说我可能被骗了。

(五)被告人唐新芳当庭供述,其当庭供述与被告人魏见文、王世杰、王彦欣共同诈骗呼XX现金12000元的事实。

上述证据,经检察机关当庭举证、质证,本院依法予以确认。

五、2012年5月16日上午,被告人魏见文、王世杰、唐新芳、王彦欣等四人合伙驾驶一辆白色悦达起亚轿车(王彦欣负责开车、王世杰扮老中医的孙子,魏见文、唐新芳负责行骗),到林州市临淇镇采用找“老中医”看病消灾的迷信方式,以李XX的儿子有灾难为由,诈骗临淇镇临淇村李XX现金11900元。庭审后,魏见文、王世杰、唐新芳、王彦欣共同退赔李XX人民币6592元。

上述事实,公诉机关当庭出示如下证据:

(一)书证

1、被告人魏见文、王世杰、唐新芳、王彦欣户籍证明各一份;

2、退赔清单及领款表各一份,证实李XX从被告人的退赔款中领取人民币6592元;

(二)辩认笔录一份,被害人李XX分别辩认出魏见文、唐新芳、王世杰就是诈骗其钱财的人。

(三)被害人陈述

被害人李XX陈述,2012年5月16日早上我在临淇镇北环路北边干农活,过来一位三四十岁的中年人,过来给我说闲话,问在临淇路边好弄房基地不好,我告诉他不好弄,他们说了几句闲话,他就告诉有位深圳八十多的老中医知不知道,我告诉他不知道。这时过来一位外地口音的中年妇女说她知道,她介绍说有位八十多岁的深圳来的老中医给她侄子看过病。那位本地中年人问那位老中医在哪里看病,那位中年妇女指着临淇镇陈庄村建泰小区,并说老中医得有老年人陪同才给人看病,那个中年男子就让我陪他去,我们走到小区北面一栋楼东面一单元刚走到进楼梯,下来一位中年男人(有四十来岁),他告诉我们他爷爷(指那位深圳老中医)让他告诉我们今天又三位人要来,不接见我们,说我们三人中有人正在伺候坐月子的人,所以不见我们,那位外地女就说她现在正伺候侄子的媳妇坐月子。然后他告诉我家有情况,说我家儿子和我有什么病,说我儿子三天就连尸体都找不到了等等,并说要想破灾就得把我全家的钱都拿过来祭拜一下就好了,一元一毛都得取过来,留到家钱不取过来就是不诚心,让跟我那位女的(叫什么小红)一起回去取钱,还让我买点朱砂就破了不吉利的事。那位女的就跟我一起回去取钱,我回去从家里拿现金1400元,又到临淇农行取出现金和利息共11932元,后在临淇镇九鼎超市门口,那位妇女从我手里抢走我的装钱的黑塑料袋,她说她帮我拿着,推着我让我去买四个苹果。在我称苹果的时候那位妇女不见了。后周围的人告诉我被骗了。

(四)被告人供述与辩解

1、魏见文供述,2012年5月份的一个早上,我和王世杰、唐新芳、王彦欣四人开着白色两厢悦达起亚轿车到临淇进行诈骗,当我们到了临淇镇北环路,看到有个60岁左右的妇女在干活,我就主动下去和她闲聊,我就问她,是不是有个深圳八十多的老中医在这里,那个妇女说不知道,我就和那个妇女闲聊起来,这时,唐新芳就过来了,唐新芳称知道这个老中医,唐新芳说,老中医看病得有个老年人陪同才给看,唐新芳指给我老中医住的小区,这时我们就让这个妇女跟我们一块去了陈庄的一个小区,到了小区以后,王世杰从小区北面的一栋楼东面一单元下来,说是老中医的孙子,王世杰称你们之中有一个正好伺候坐月子的人,不接见我们,这个妇女看上去信了,接着,王世杰说这个妇女的儿子有灾,得把全家的钱拿过来拜祭,后来王世杰让唐新芳跟着妇女回家取钱,那个妇女从家里取了一部分钱,又到农行取了一部分钱,唐新芳就在农行十字路口等着这个妇女,出来后,唐新芳和中年妇女就到临淇九鼎超市门口,唐新芳拿走了那个中年妇女的黑塑料袋(里边装着11000多元现金),后让那个中年妇女去买苹果,当妇女买苹果回来后,我们早离开了。

2、王世杰供述,今年的又一个上午。我和王彦欣,唐新芳,魏见文四个人由王彦欣开车我们在县城南边一个地方,具体我也不知道是什么地方,距离县城比较远的一个乡镇超市的外面。我们四个人还是和过去诈骗一样,对一个60多岁的妇女以妇女家人有灾难为名,让人家取钱来消灾。我们从手中骗取了11000元。骗取后我们就由王彦欣开着白色悦达起亚跑了。这次钱是唐新芳直接从老妇女手中拿到钱的,都是一百面值,除去开销我们每个人分了2000多元。

3、王彦欣供述,这次还是我们四个人,有我及魏见文、唐新芳、王世杰。还是我开的这辆银白色悦达起亚轿车。我负责开车,见文负责问路,唐新芳负责配合见文并和被骗人回家拿钱,王世杰还是装作老中医的孙子。等我看见他们谈好拿到钱后,唐新芳和被骗的妇女走到一个超市门口,唐新芳将那个妇女支走,然后我开车将他们拉走了。还是和以前一样,找人问路,然后找一个老中医,王世杰出面后促使被骗人信任,而后又唐新芳陪同被骗人回家拿钱,骗到钱后我们开车就走了。具体他们在行骗过程中怎么说我不清楚。这次骗了11000多元钱。我分得了2200元左右,不过这钱都花了。

上述证据,经检察机关当庭举证、质证,本院依法予以确认。

六、2012年5月30日上午,被告人魏见文、王世杰、唐新芳、王彦欣等四人合伙驾驶一辆白色悦达起亚轿车(王彦欣负责开车、王世杰扮老中医的孙子,魏见文、唐新芳负责行骗)到林州市姚村镇采用找“老中医”看病消灾的迷信方式,以被害人郭XX的儿子有血光之灾,诈骗姚村镇姚村村郭XX现金36500余元和两枚银元、四只银手镯、两枚银戒指等财物。该被骗二枚银元(价值为人民币240元),四只银手镯、二枚银戒指(价值为人民币300元)。庭审后,魏见文、王世杰、唐新芳、王彦欣共同退赔郭XX人民币20518元。

上述事实,公诉机关当庭出示如下证据:

(一)书证

1、被告人魏见文、王世杰、唐新芳、王彦欣户籍证明各一份;

2、退赔清单及领款表各一份,证实郭XX从被告人的退赔款中领取人民币20518元;

(二)鉴定结论

林州市价格认证中心鉴定结论,证明被骗两枚银元鉴定价值为人民币240元,四只银手镯、两枚银戒指鉴定价值为人民币300元。

(三)指认笔录

被害人郭XX当庭指认被告人魏见文、唐新芳、王世杰系诈骗其钱财的人。

(四)辩认笔录三份,被害人郭XX分别辩认出魏见文、唐新芳、王世杰就是诈骗其钱财的人。

(五)被害人陈述

被害人郭XX陈述,2012年5月30日上午9点来钟我去地里干完活走到姚村四中路口往北300米左右人行道上时,路边一个30来岁的男子(下面简称甲男),他拦住我,我看了看他并不认识他,他说他家是姚村的,并问我知不知道从外地回来一个80多岁的老中医,会治疗各种疑难杂症,我说我不知道。这时,从南面又走来一名30多岁的女子,甲男子又问那名女子是否知道这位老中医,那名女子说她知道,最近她还去过那位老中医家里看病,但是那位老中医不接待年轻人,甲男就让我陪他一起去,我不好意思拒绝就和他们一起去了。那名女子领着我们到姚村镇一个门面房的时候,从该门面房楼上下来一名30岁左右的男子(下面简称乙男),那名女子就说乙男是这位老中医的孙子,并上前给他说话,告诉他甲男找他爷爷看病。乙男就说他爷爷最近不愿意见外人,有什么情况他可以代为传达,说完他就上楼了,我们到旁边等着,停了一会儿,乙男就领着我们出了门面房来到门面房西边一田地边,乙男告诉我他爷爷说我儿子最近在外两三天有血光之灾,很可能连尸首也找不到。我一听就害怕了,乙男说他爷爷有办法给我儿子破灾,并问我有没有古董,首饰,我说没有。他就又问我有没有钱,我说有,他就说需要把我家的全部钱拿来给他爷爷做做法,然后拿回家放在枕头下枕上三天就可以给我儿子破灾。给甲男说的也是家人有血光之灾,需要把家里的钱取来,甲男就去取钱走了。我也就回去准备取钱,乙男还专门叮嘱我们千万不要告诉别人,要不然就不灵了。那名女子就说要陪着我,到我家之后,我取出家里所有的存折及两个银元,两份手镯,两个戒指,然后又到姚村镇农行把所有的钱总共36000多元都取出来,然后把钱及手镯,银元及银行收据,身份证装在一个兜子里,回到医药公司北边10米左右胡同口哪里,把钱都给了那名女子,另外还需要我再买一块钱的朱砂,结果等我买朱砂回来怎么也找不到乙男以及那名女子了,我敲开门面房的人家问,人家都是这里根本没有什么老中医,并说我可能被骗了。

(六)被告人唐新芳当庭供述,其当庭供述与被告人魏见文、王世杰、王彦欣共同诈骗郭XX现金36500余元和二枚银元、四只银手镯、二枚银戒指等财物的事实。

上述证据,经检察机关当庭举证、质证,本院依法予以确认。

七、2012年6月20日上午,被告人魏见文、王世杰、唐新芳、王彦欣等四人合伙驾驶一辆白色悦达起亚轿车(王彦欣负责开车、王世杰扮老中医的孙子、魏见文负责寻找老中医、唐新芳扮老中医的知情人)到林州市茶店乡采用找“老中医”看病消灾的迷信方式,以被害人李X的儿子有灾难,诈骗茶店乡辛店村李X现金10000元和一部NOKAIC3+手机,该被骗手机价值为人民币240元。庭审后,魏见文、王世杰、唐新芳、王彦欣共同退赔李X人民币5672元。

上述事实,公诉机关当庭出示如下证据:

(一)书证

1、被告人魏见文、王世杰、唐新芳、王彦欣户籍证明各一份;

2、被骗手机的手机盒照片二张,被害人李X提供的手机盒照片上显示手机型号为NOKAIC3+。

3、退赔清单及领款表各一份,证实李X从被告人的退赔款中领取人民币5672元;

(二)鉴定意见

林州市价格认证中心鉴定结论,证明被骗手机鉴定价值人民币240元。

(三)辩认笔录二份,显示被害人李X辩认出唐新芳、魏见文是诈骗其钱财的人。

(四)证人证言

1、证人张X证言,2012年6月20日上午10时许,我在我村街供销社门口坐着,我看到我村的李X和一个陌生的妇女从南向北从我面前经过。后来她两走到我村新盖的药铺前,李X回家了,那个妇女蹲在路边等,过了一会儿,李X从家出来将手中的小提包给了那个陌生妇女,然后就又回家了,这时我看到那个陌生妇女向北走了,过了一会儿,就不见了。紧接着,李X就又从家回到路上了,她找不见那妇女,就叫我,我问她怎么了,李X说:“没了,没了”我问她什么,她说包内有10000元钱,还有个手机,没有了,我就赶紧帮她找,没有找到,后来李X就去报案了。

2、证人李玉X证言,李X是我母亲,我知道她被骗了现金10000元和一部手机,那部手机是我给母亲李X买的,是一部NOKIAic3型直板手机,红色,购于2011年6月份,当时购机价370元,发票已经丢失。

(五)被害人陈述

被害人李X陈述,2012年6月20日上午,我准备去茶店乡邮政储蓄存钱,当我走到茶店供销社门口时碰到一名四十岁左右的男子向我打听一个姓张的老中医,他说想让老中医给他父亲看病,我说自己没听说过这里有姓张的老中医,正在此时来一名三十多岁的妇女,她自称知道老中医的住址,那个男子请求我和他一去找老中医看病,我为了帮忙便和他一起跟着这个妇女去找老中医了,当我们走到茶店乡大坡村路口时碰到另外一个四十岁左右的男子,这个妇女说他是老中医的孙子,我们问他爷爷是否在家,但是这个男子说他爷爷在睡觉,先前我碰到的第一个男子问老中医孙子是否能够给他父亲看病,老中医孙子说可以看好病,后来老中医孙子又让我把家里的钱拿出来交给那个妇女,否则我的孩子要有灾难,当时我害怕儿子真的有难,便相信了他说的话,于是我从家里拿出了10000元钱交给了那个妇女,后来我又回家送电费册,当我在出来时却找不到那个妇女了,这时我意识到自己被骗了。我一共被骗了10000元现金,另外还有一部手机。

(六)被告人供述与辩解

1、魏见文供述,具体时间记不清了,一天上午的九点到十点之间,我伙同王世杰、唐新芳、王彦欣、四个人驾驶白色两厢悦达气亚牌轿车从林州市向县南出发,王彦欣负责驾驶,往林州市南边方向去实施诈骗。我们是从林州出发的,上午的九点到十点之间的时候我们到了林州茶店市场,在茶店市场我们寻找作案目标。这次我们的分工为,我还是假装是寻老中医看病的人,王世杰还冒充老中医的孙子,王彦欣负责开车接应我们,唐新芳冒充老中医的知情人,当我看到一个妇女(约六十岁)从市场的南边走了过来的时候,我就主动上前和妇女搭讪,询问他是否知道该地方有一个能看病的老中医,我们边走边聊,接着唐新芳就过来说他知道老中医的家,我就央求唐新芳带我就和那妇女去,走着就碰到我们约好的王世杰,王世杰和我们见面后说他是老中医的孙子,接着王世杰就说妇女家人有灾,要破解需拿钱破灾。那妇女就回去取钱,王世杰自己称呼唐新芳为小红,说他们认识,让小红同妇女一起去拿钱,如果拿钱到这个地方后自己不在的话,小红可以带那妇女找到他家,那妇女就和被称作小红的唐新芳一块去家拿钱了,我和王世杰就一块坐到了王彦欣的车上跟着那妇女和唐新芳,那妇女和唐新芳从一个小路下到了村内,我们就开车到村头将车停到村头,停了约十分钟,看到唐新芳过来到车上我们就离开了,离开后我们就回县城了。这次骗了10000元钱,除了吃饭、车辆消费的,我们四个人均分了2000多元。

2、王世杰供述,具体什么时间我忘了,那是一天上午我和魏见文,唐新芳,王彦欣一块到县城南某个地方,停车以后,魏见文发现一名妇女后就像以前一样上前搭话找老中医,然后唐新芳冒充认识老中医,然后再碰到自称老中医孙子的我,我从魏见文唐新芳口中得知那妇女家庭情况后,把我知道的告诉那妇女,取得她的信任,后告诉她家人有灾难。要想破灾就把家中的钱都拿来给唐新芳,让我帮他处理后再给她,并为她家人消灾。妇女听后就和唐新芳到家中拿钱,我们拿钱后就跑了。这次骗了约10000元。我们平均分了1500元,其余的花了。

3、唐新芳供述,一天上午几点钟我也忘了,我和王世杰、王彦欣、魏见文四个人,由王彦欣开着白色小轿车,一块到了一个地方,我不知道是什么地方,然后我们停车后,有魏见文到路上去找人搭讪,然后我看到他们走过来后,我就赶紧上前,这时我就自称认识老中医,然后和他们一块说话,然后魏见文让我带路,走一段路,然后王世杰就自称是老中医的孙子出现,王世杰出现后,我和魏见文就找机会告诉王世杰我们在聊天过程中得到的那妇女的家庭情况,然后王世杰说出来得到妇女的信任,然后问那妇女家中有多少钱,并告诉那妇女赶紧将家里的钱取出来给我,让那妇女用左手拿着交到我右手,不然的话她家孩子就会出现灾难,后来我就陪那妇女一块去家取钱,那妇女去家里将钱取出来后给我,然后就回家去了,我就赶紧到村口上了我们的车,然后我们就回县城了。都是一百面值的,还有一部手机,和钱都是在一个袋子里放着。手机我扔掉了,应该离现场不远,装钱的袋子是一个布做的袋子,袋子是彩色的。

4、王彦欣供述,今年六月中旬时的一天上午,听魏见文讲好像叫茶店乡。还是我们四个人,有我及魏见文,唐新芳,王世杰。还是我开的这辆银白色悦达起亚轿车。我负责开车,魏见文负责问路,唐新芳负责配合魏见文并和被骗人回家拿钱,王世杰还是装老中医的孙子。我们开车上到一个坡上的路,一个妇女掂了个黄色的袋子,魏见文就下车和她说话,唐新芳和王世杰也下车。他们谈了一会,由唐新芳和魏见文引路见到了自称老中医孙子的王世杰,王世杰告诉这个妇女有灾及破法,然后我看见该妇女将黄色袋子交给唐新芳。在回去的车上,听魏见文讲这个妇女本是拿着袋子里的一万块钱去存钱,正好存储蓄所没电,所以没存成。另外,袋子里还有个手机,我们没要,可能后来扔了。这次骗了10000元钱,我分得了2000多元,不过这钱都花了。

上述证据,经检察机关当庭举证、质证,本院依法予以确认。

八、2012年6月21日上午,被告人魏见文、王世杰、唐新芳、王彦欣等四人合伙驾驶一辆白色悦达起亚轿车(王彦欣负责开车、王世杰扮演老中医的孙子、魏见文扮演寻找老中医和物色诈骗对象、唐新芳扮老中医的知情人)到林州市临淇镇孔峪村采用找“老中医”看病消灾的迷信方式,以被害人冯X儿子有血光之灾,诈骗孔峪村冯X现金49800元。庭审后,魏见文、王世杰、唐新芳、王彦欣共同退赔冯X人民币27586元。

上述事实,公诉机关当庭出示如下证据:

(一)书证

1、被告人魏见文、王世杰、唐新芳、王彦欣户籍信息各一份;

2、退赔清单及领款表各一份,证实冯X从被告人的退赔款中领取人民币27586元;

(二)辩认笔录四份,显示被害人冯X辩认出魏见文、唐新芳、王世杰系诈骗其钱财的人。

(三)被害人陈述

被害人冯X陈述,2012年6月21日上午7点左右,我走到孔峪车站南门附近时,遇见一个四十来岁的男子(以下简称甲男)站在路边,他问我:“婶子,你的家人都走了没有”,我说没有,我看了看他并不认识他,然后他就有问我知道不知道附近有一个从外面回来一个80多岁的老中医,会治疗各种疑难杂症,我说我不知道。这时,从北面又走过来一个30多岁的女子,甲男问那位妇女是否知道这位老中医,那名妇女说她知道,但那位老中医脾气古怪,说话难听,甲男就要我陪他一起去,我不好意思拒绝就和他们一起去了。那名妇女领着我们到孔峪到贝村路口路北边的一个网吧门口的时候,从网吧旁边的一个胡同里面出来一个四十岁左右的男子(以下简称乙男),那名妇女就说乙男是那位老中医的孙子,并上前来给他说话,告诉他甲男找他爷爷看病。乙男就说他爷爷最近不愿意见外人,有什么情况他可以代为转告,于是他就说回家问问他爷爷有什么情况然后出来告诉我们。说完他就进去胡同,我们到旁边等着,停了一会儿,乙男就出来了告诉甲男子说:“你父亲的病一直不好是因为他干了缺德的事,想看病得做到以下三点,第一点就是把家里的所有古董、首饰、现金都拿来让他爷爷看一下,他爷爷看后把古董、首饰、现金包好后你拿家里放枕头下枕3天,然后拿老爷爷开的一张药方去吃药;第二点是实话实说;第三点是只能一个人知道,不能告诉其他任何人”。然后乙男又跟我说,他爷爷说我是个行好的人,今年56岁了,家里有二个儿子一个女儿,我就觉得这个老中医真是灵验,然后乙男又对我说,他爷爷说我家二儿子最近在外两三天有血光之灾,很有可能连尸首都找不到。我一听就害怕了,乙男说他爷爷有办法给我儿子破灾,并问我有没有首饰,我说没有。他就又问我有没有钱,我说有40000多元的存款,他说需要把我家的全部钱拿来给他爷爷做法,然后拿回家放在枕头下面枕上三天就可以给我儿子破灾。给甲男说的也是家人有血光之灾,需要把家里的钱取来,甲男就走了要去取钱,说是40分钟后把钱拿来。然后乙男让我回去准备取钱,乙男还专门叮嘱我们千万不能告诉别人,要不然就不灵了,还让在场的那名妇女和我一起去取钱,然后还说让我拿出钱后再去包一块钱的朱砂。我就回家拿出存单,去我村信用社取钱,那个妇女在信用社门口等我,我从信用社连本带利取了49800元现金,然后乙男说让我去买二个苹果,意味着平平安安。然后我就去附近大约20多米远的商店去买苹果,当时我心里就已经怀疑被骗了,问了商店没有苹果就赶快出来,出来就看见乙男和那个女的驾驶一辆白色轿车往北跑了。我敲开胡同里面的人家问,人家都说这里根本没有什么老中医,并说我可能被骗了。然后我就报警了,当时临淇派出所还来网吧调取了网吧的摄像资料。

(四)被告人供述与辩解

1、魏见文供述,今年夏天的一天早上,我伙同王世杰、唐新芳、王彦欣四个人驾驶白色悦达起亚轿车,王彦欣负责驾驶往林州市南边方向去实施诈骗,大约7点多的时候在临淇镇孔峪村我们看好了一个刚从地里回来60来岁的农村妇女,看到此情形我上前和她搭讪,还是假装是寻老中医看病的人,接着唐新芳就过来说知道老中医的家,我要求被诈骗妇女一同去找老中医,接着在一户人家的家门口见到冒充老中医孙子的王世杰,诈骗过程和以往一样,王世杰告知被骗妇女家有血光之灾,要破解就得回家取钱来开光,被诈骗妇女就回家拿出存折在银行取了49800元,钱给王世杰后,被骗妇女按照王世杰要求去买苹果供奉,期间我们就拿钱跑了。作案地点附近应该有一个网吧。

2、王世杰供述,今年热天的有一个上午,就是在我骗有位妇女10000元以后的第二天,我和王彦欣,唐新芳,魏见文四个人由王彦欣开车我们在县城南边一个乡镇,具体我不知道是什么地方,是在一个网吧门口。我们四个人还是和过去诈骗一样,对一个60岁左右的妇女以妇女家人有灾难为名,让人家取钱来消灾。我们从妇女手中骗取了49000多元。骗取后我们就由王彦欣开着白色悦达起亚跑了,这次是我直接从老妇人手中拿到钱的,钱全都是一百面值的,是用纸包着的。这次我们每个人平均分了11000元,其他的都花了。

3、唐新芳供述与魏见文供述基本一致。

4、王彦欣供述,就在今年六月中旬时的一天上午,在往南边走的路边一个比较繁华的三岔路口,后听魏见文说是孔峪,这次还是我们四个人,有我及魏见文、唐新芳、王世杰,还是我开的这辆银白色悦达起亚轿车,我负责开车,魏见文负责问路,唐新芳负责配合魏见文并和被骗人回家拿钱,王世杰还是装作老中医的孙子。先找人问路,然后找一个老中医,王世杰出面后促使被骗人信任,而后由唐新芳陪同被骗人回家拿钱。我们走到孔峪村的十字路口时,一个妇女拿个木头状的杆子过来,魏见文就下车和她说话,唐新芳和王世杰下车。在找到老中医的住址后,魏见文借机离开现场后,唐新芳陪同该妇女到转盘边一个网吧门口时,妇女将钱给了王世杰,唐新芳将妇女支走后,我就开车到网吧旁边,将他们拉走了,这次骗了近50000元钱。我分得了10000多元。

上述证据,经检察机关当庭举证、质证,本院依法予以确认。

九、2012年10月9日上午,被告人魏见文、王世杰、唐新芳、王彦欣等四人合伙驾驶一辆白色悦达起亚轿车(王彦欣负责开车、王世杰扮演老中医的孙子、魏见文与唐新芳负责行骗)到林州市振林区李庄村刘家庄自然村采用找“老中医”看病消灾的迷信方式诈骗刘家庄村李X英人民币20000元和一条戴梦得千足金项链(价值为人民币4380元)。庭审后,魏见文、王世杰、唐新芳、王彦欣共同退赔李X英人民币13505元。

上述事实,公诉机关当庭出示如下证据:

(一)书证

1、被告人魏见文、王世杰、唐新芳、王彦欣户籍证明各一份;

2、李X英提供千足金购买发票;

3、退赔清单及领款表各一份,证实李X从被告人的退赔款中领取人民币13505元;

(二)鉴定结论

林州市价格认证中心鉴定结论,证明被骗千足金项链价值人民币4380元。

(三)辩认笔录三份,显示被害人李X英辩认出魏见文、王世杰、唐新芳就是诈骗其钱财的人。

(四)被害人陈述

被害人李X英陈述,2012年10月9日早上9点左右,我去给我的孙子上户口,走到李庄菜市场东口,有个中年男子在后面喊我,我看了看不认识他就不搭理他,然后又喊了我第二遍,我说“你找谁了”。那个中年男子说“我就找你了”。我说我又不认识你,那个中年男子说我是你保才(我二舅)家的女婿,你不认识我但我认识你家的孩子。随后那个中年男子说他老丈人(我二舅)有病,住院一直看不好,来找一个从台湾过来的老中医,他说你在这边熟,你帮我一起找找吧。然后我就带那个中年男子往南边走了20米左右,那个中年男子碰见一个30来岁的妇女(说话是外地口音),中年男子就问那个妇女,你知道这附近有没有一个台湾过来的老中医,那个妇女说我听说就在这片了,但是不知道在哪住了。那个中年男子说你好好想想在哪了,带我们去找吧。那个妇女说我有一个亲戚才生完孩子,我得照顾她了。那个中年男子说,我老丈人现在有病,你就当行行好了,帮帮忙。然后我们三个人就往南走了,那个妇女说她姨家的孩子有病,当时就是老中医看好的,那个妇女说她是晚上来的,记不清在哪来,然后又带我们返回了红富苑那个小区,接着我们就进了大门往南走又上了二楼。从楼上下来一个中年男子,也是外地口音。那个妇女就喊那个从楼上下来的中年男子,就跟我们介绍说是那个老中医的孙子。那个老中医的孙子说我爷爷80多岁了,有啥到外面说吧。下来后那个老中医的孙子说,我爷爷早上上了三炷香,说今天要有一个孝子、一个行好的还有一个贵人要来我们家,然后对那个孝子(中年男子)说,你老丈人那不是病,是他以前坑人的灾,又对我说,我家孩子三天之内有血光之灾。我就求他能不能把这个灾去了,那个老中医的孙子对那个中年男子说,你老丈人的病上医院看不好,我爷爷给你开个方子,你去千禧堂抓药就好了。那个中年男子就问那个老中医的孙子说,把你家所有的存折、现金还有金银首饰都拿过来。后那个老中医的孙子就又对我说让我把我家所有的现金和存折都拿来,送到他爷爷的身前,上香一开光,你们再把钱拿回家,放到枕头下面,睡一个小时,钱就还给你。后来那个中年男子就往北回家拿钱了。那个老中医的孙子对我说你也回家把钱都拿来吧,让那个妇女跟我一块回家,拿开钱就左手递到那个妇女右手上。然后我就回家把钱都拿出来给了那个妇女,那个妇女又把我脖子上的金项链摘下来,让我回家去天地下面磕头,然后念20遍心诚则灵,我出来后发现那个妇女不见了,然后我就报警了,我给了那个妇女现金20000元(都是50元、10元、20元、5元)还有一条金项链。

(五)被告人供述与辩解

1、魏见文供述,这次是在临淇实施诈骗110000元的前两天。同样是我打电话给王世杰的,在这次作案前几天我和王世杰约好的。这次还是同我们在临淇诈骗时一样,王世杰、王彦欣、唐新芳开悦达起亚车到林州后,我和他们一起开始寻找目标,在上午九点左右,我们在林州市刘家庄看到有位五六十岁的妇女一个人,我就上前和她说话,我说她不认识我但我认识她家的孩子,接着我就说我亲人有病,一直看不好,来找一个从台湾的老中医,让老妇人帮我找,接着我就和那妇女一块走,走了一小段路,和我一起的唐新芳就到了我身边,我就故意问唐新芳是否认识老中医,唐新芳说认识,我就让那妇女和我们一块,说让妇女行行好,帮我们一块找找,那妇女就和我们一块去找老中医,我们三个人去转了一圈,到一个小区门口(忘了小区名称),接着上了一个二楼,这是王世杰就过来了,王世杰自称是老中医的孙子,说我们还没有到,老中医在家上香时就看到了,说我家亲戚的病看不好,妇女家三天内有血光之灾,后我就求王世杰说,让你爷爷帮忙看看,怎样就把病治好了,那个老中医的孙子(王世杰)就故意对我说,让我把我家的所有存折、现金、和金银首饰都拿过来,接着,王世杰就又对妇女说要破血光之灾需她也去家拿存折、现金,把这些东西拿来让开一下光就好了,王世杰并说唐新芳是贵人,让那个妇女跟唐新芳一块去拿钱,后来我就以拿钱为名离开了,然后我就坐到了王彦欣的车上,在车上停了约十几分钟,王世杰和唐新芳就一块上车,我们就直接开车就回我家了,在我家客厅我们四个人把钱分了,除了补贴我的电话费,我们共同吃饭,租车等费用,我们每个人都分了3300元钱左右。这次诈骗了有16000元钱,这些钱都是一些零钱50元、10元、5元的零钱。这些钱是那个妇女从家中取出来的,钱当时是交给唐新芳的,还有一条金项链,后面这条金项链不是给了王彦欣就是给了王世杰。另其于2013年4月23日供述在林州市西环路李庄村骗了一名五十多岁妇女20000元现金和金项链一条。

2、王世杰供述,具体时间我也不知道,是在今年的又一个上午。我和王彦欣,唐新芳,魏见文四个人由王彦欣开车我们在县城南边一个地方,具体我也不知道是什么地方,距离县城不远我们四个人还是和过去诈骗一样,对一个50多岁的妇女以妇女家人有灾难为名,让人家取钱来消灾。我们从妇女手中骗取了16000元和一个项链。骗取后我们就由王彦欣开着白色悦达起亚跑了。这次是钱唐新芳直接从老妇女手中拿到钱的。其他都一样。另外我们还把项链卖了,卖了5000元。项链是王彦欣卖掉的,在我们平顶山郏县县城街里卖掉的。钱有一百面值的也有其他面值的,一开始是用袋子装着的,我们除了消费后每个人均分3000元左右加上项链钱每个人均分了1200元。

3、王彦欣供述,记得在林州市市区的西环路附近一个居民区。这次有我及魏见文,唐新芳,王世杰共四人。还是利用找老中医看病为由问路,然后套出被骗人的情况取得信任,在告诉其有血光之灾,需要用钱破灾的方式。分工还是和上次大致一样,我还是开车,魏建文还是问路,唐新芳当做路人或知情人,王世杰还是扮作老中医的孙子,还是上次我借我姐的银白色悦达起亚两厢轿车。这次骗来的钱面额不等,有100元,50元,10元以及5元不等,约有16000元左右,还有一条黄金项链。这次骗来的钱除去开支,大致就是平分的,我分得了3000多元。我记得金项链当时给王世杰了。

上述证据,经公诉机关当庭举证、质证,本院依法予以确认。

十、2012年10月11日上午,被告人魏见文、王世杰、唐新芳、王彦欣等四人合伙驾驶一辆白色悦达起亚轿车(王彦欣负责开车、王世杰扮演老中医的孙子、魏见文物色行骗对象、唐新芳扮演老中医的知情者)到林州市临淇镇临淇村南环路采用找“老中医”看病消灾的迷信方式,以被害人侯XX的儿子有血光之灾,诈骗临淇村侯XX现金111400余元和一副金耳环(价值为人民币1520元)。庭审后,魏见文、王世杰、唐新芳、王彦欣共同退赔侯XX人民币62551元。

上述事实,公诉机关当庭出示如下证据:

(一)书证

1、被告人魏见文、王世杰、唐新芳、王彦欣户籍证明;

2、案发现场照片二张,照片中显示二被告人与被害人侯XX在街上相跟行走;

3、侯XX提供购买发票复印件,证实侯XX曾在老凤祥银楼购买千足金耳环;

4、退赔清单及领款表各一份,证实侯XX从被告人的退赔款中领取人民币62551元;

(二)鉴定结论

林州市价格认证中心鉴定结论,证明该被骗千足金耳环鉴定价值为人民币1520元。

(三)辩认笔录三份,显示被害人侯XX辩认出被害人唐新芳、魏见文、王世杰是诈骗其钱财的人。

(四)被害人陈述

被害人侯XX陈述,2012年10月11日上午8时许,我推了一辆自行车走到南环路和新街十字路口左面那,碰到一位本地的中年人,那位中年人跟我搭讪,讲他是公社的干部,寻问这附近有位看病的老中医,我讲不清楚,这时一位外地口音的中年妇女过来说她知道,那位中年人就要那位妇女带路,我就跟他们往东走,走到临淇南环路附近往南园走的小路那,在门口站着的外地口音中年人讲,那妇女说他是老中医的孙子,那个外地口音的中年人说跟我们一起来的那个中年人家里谁有病等等,又说我61岁,有五位女儿,一个儿子,还说我儿子三日内有血光之灾,让我们回家取钱让他爷爷开开光就好了,那位外地中年人就让那位妇女跟我回家,我回家取出存折,那位妇女在我家门口等我,我骑一辆电动车带着那位妇女,那位妇女在银行外面,我去农行连本带利取了51000元,又去邮政储蓄取了61400元,共计111400多元,那位妇女让我取下我的金耳环,我把金耳环也给了那位妇女,那位外地中年人又让我去买些朱砂,我回来后发现那两位外地人不见了,等了一会儿,我就发现被骗了。我被骗的那耳环是老凤祥牌千足金耳环,有3.47克,2012年5月18日以1353元购买,条形码(0343592)。

(五)被告人供述与辩解

1、魏见文供述,2012年10月中旬(具体时间记不清了),大约9点的时候我们到了临淇镇的南环路。停车后我看见一个60岁左右的妇女推着自行车在路上走,我看该妇女是一个人我就主动上前给他说话。按照我们以前的分工:我负责物色对象,王彦欣负责开车,王世杰假扮老中医的孙子,唐新芳假扮知情人。”后面我询问妇女临淇附近是否有一个能治百病的老中医,妇女称不知道。接着唐新芳出场,唐新芳假装知道老中医的家,要带着我去找老中医,并要求被诈骗的妇女也同去,同行的路上唐新芳就了解了妇女家的基本情况。我们走一段路后到一户人家门口就见到了王世杰,他自称是老中医的孙子,和唐新芳见面后假装聊天,趁机把妇女家的基本情况告诉王世杰。接着王世杰就虚构事实称妇女家儿子三天之内有血光之灾,让她拿钱出来由老中医开光破灾。王世杰告知妇女家有血光之灾的同时也假装告知我家有血光之灾,并让我也回家拿钱,这样妇女就更能相信我们的骗局。我自称回家拿钱就离开了,留下唐新芳和王世杰继续诈骗。 我离开王世杰和唐新芳后就找到王彦欣坐到车上等待。大约半个小时王世杰和唐新芳就回来了,王世杰取回来110000多元,我们随即就驾车跑了。在车上王世杰给我们分了钱,我们每个人都均分了25000元左右,又补贴每个人2000多元消费费用。还有一副金耳环,在车上分给谁了我不知道,我们所乘车辆是是王彦欣租他姐姐的白色悦达起亚两厢轿车,不记得车牌照了,我们一个月要支付租车费用3000元钱。我不知道王彦欣其姐姐是否知道我们租车的目的。                

2、王世杰供述,2012年10月10日或11日凌晨,王彦欣驾车接上我和唐新芳,我们三人一起到林州接到魏见文,就往林州市乡下走,在车上魏见文安排角色,他说他负责寻找被骗对象,王彦欣负责开车,由我假扮老中医的孙子,唐新芳假扮知情人。我们分工好后,到临淇镇就上午9点多了。魏见文找了一位50来岁的妇女,魏见文先给这个妇女聊天,然后询问附近是否有一个能治百病的老中医。接着唐新芳出场,她假装知道老中医的住处,要带着魏见文去找老中医,并要求被诈骗的妇女也同去,同行的路上唐新芳通过和被骗妇女聊天就了解到了被诈骗妇女家的基本情况。他们走到一个门洞时,我就出现了。我自称是老中医的孙子,和唐新芳见面后假装聊天,唐新芳趁机把被诈骗妇女家的基本情况告诉我。接着我就虚构被诈骗妇女家儿子有血光之灾的谎言,让她把家里的钱拿出来,给所谓的我爷爷老中医看看,然后再把钱还给她,就能把灾破了。我告诉被诈骗妇女家有血光之灾的同时也假装告诉魏见文家有血光之灾,让魏见文也回家拿钱,这样被诈骗妇女就更能相信我们的骗局了。被诈骗的妇女就回去拿了110000多元现金,把钱交给了唐新芳,唐新芳拿到钱后,告诉被骗妇女,赶紧回家念10遍保佑全家平安的话,再回来把钱取走,就可以了。被骗妇女走后,我们就赶紧乘车带着钱跑了。直接把车开到魏见文家中,在魏见文家就把钱平分了。我分了23000元,钱都是魏见文负责分配的,我们所乘车辆是王彦欣租他姐姐的悦达起亚轿车,悦达起亚两厢轿车,白色,不记得车牌照王彦欣一个月要支付其姐姐3000元钱。王彦欣的姐姐叫王爱红。

3、唐新芳供述,2012年10月份的一天中午,我和王世杰、王彦欣、魏见文都上了白色轿车,在车上老魏告诉我怎么去骗钱,怎么说话,进行了各自分工。魏见文负责扮演乡干部,王世杰扮演老中医的孙子,我在中间负责领诈骗对象取钱,王彦欣负责开车。我们到了一个乡镇的路上(具体是什么乡镇不知道),老魏就先下了车,王世杰也跟着下了车,等了会我才下了车。我看到老魏接近一位推着自行车的老太太,老魏给老太太搭讪,老魏就问那位老太太附近有位老中医知道不知道,接着我看时机成熟,我就过去讲我知道。我们就对那位老太太讲,得有上年纪的人带着去见老中医,要不老中医不见。那位老太太就跟我们一起去见老中医,我们领着老太太见了王世杰,王世杰假扮是老中医的孙子。王世杰讲老魏家里有灾难。老魏把了解的老太太的情况告诉王世杰,王世杰就对那位老太太讲她家里情况,还说她家儿子三日之内有血光之灾。老太太问有什么破法没有,王世杰说得把家里的钱和金银首饰都取出来拜拜就能破这灾。然后我就跟老太太回家取钱,并拿出家里存款折,老太太骑电动三轮车带我去银行里取钱,我在十字路口下了车,在那等老太太去银行取钱。老太太就进了银行,取出钱老太太用红色袋裹着钱,我就跟着老太太往回走,在半路上并把老太太戴的一对金耳环取下来。见了王世杰,我就站在一旁放哨,老太太和王世杰、老魏在那说话,老太太就把钱叫给了王世杰和老魏,老太太就走了。我就跟王世杰、老魏、王彦欣就开车走了。在老魏家里他们分给我28000元,其他人分得了多少钱我不清楚。我们骗了那位老太太110000多元现金,老太太的那副金耳环也被我们骗走了。

4、王彦欣供述,上午8时许就开车到了南边一个乡镇,当时看见一个妇女推个电动自行车,然后我就把车停在路边,记得旁边是个建筑工地。魏见文先下车去和往回走的这个妇女搭讪问路,应该是问她是否知道一个上年纪的老中医住什么地方,这个妇女肯定不会知道,然后唐新芳芳假装路过说听说那个老中医在前边住,然后魏见文便央求这被骗妇女一块去找,这时王世杰已在前边随便一个人家门前等着,等魏建文、唐新芳及被骗妇女到时,上前对他们自称是老中医的孙子,并且说老中医因种种原因今天不看病,并且指出被骗妇女家的大致情况,骗她说她家某个成员近日有血光之灾,被骗妇女听后肯定很相信也很急切,就求王世杰寻求破法,王世杰转身进入这家停一会再出来,假装已经问过其爷爷老中医,出来后就对被骗妇女讲应该把钱取出来,不要让别人知道之类的话,然后就由唐新芳和被骗妇女一起去取钱,等取钱回来后,我就拉他们赶快离开现场。这次我们骗了110000元左右吧,分钱是由见文和王世杰负责。我分得了20000余元。我不知道其他人分了多少。

上述证据,经公诉机关当庭举证、质证,本院依法予以确认。

十一、2012年11月8日下午,被告人魏见文、王世杰、唐新芳、王彦欣、时亚南等五人合伙驾驶一辆黑色奔腾B50型轿车(时亚南负责开车、王世杰扮演老中医的孙子、魏见文物色行骗对象、唐新芳扮演老中医的知情者)到安阳市文明大道西段文明小区内采用找“老中医”看病消灾的迷信方式,以被害人刘XX的儿子有血光之灾,诈骗刘XX现金20000元。庭审后,魏见文、王世杰、唐新芳、王彦欣、时亚南共同退赔刘XX人民币20000元。

上述事实,公诉机关当庭出示如下证据:

(一)书证

1、被告人魏见文、王世杰、唐新芳、王彦欣、时亚南户籍证明。

2、作案交通工具照片,显示被告人作案时所驾驶车辆为一汽牌奔腾B50型黑色轿车,牌照号为豫A895ZW;

3、退赔清单及领款表各一份,证实刘XX从被告人的退赔款中领取人民币20000元;

(二)辩认笔录二份,显示被害人刘XX辩认出魏见文、唐新芳就是诈骗其钱财的人。

(三)被害人陈述

被害人刘XX陈述,今天下午一点半左右,我从家里出来,走到文明小区西边的路上碰见一个40多岁的男的。他对我说:“婶的你去干啥去了,知不知道附近有一个老中医看病看的不错。”我问他你认识我吗,他说他原来和我老板在一个厂里面上班了,他还说,你不是在火柴厂上班,俺叔叔在化工厂上班,我说不知道附近有这样的老中医,这时过来一个30多岁的妇女,这男的就对那个妇女说知不知道附近一个老中医看病看的不错,那妇女说知道,那男的就让那妇女领着去,并要我和他一起去,我就跟着他们去了,那妇女把我们带到文明大道的统建楼小区的一栋楼,到该楼的西边数第二单元,这时从楼道里面过来一个长的黑黑的中年人,那妇女就说,这就是那老中医的孙子,有人来瞧病,这中年人说这得问问他爷爷,他说他爷爷84岁了,瞧一回病好几天才能歇过来,说罢他就进了楼道,停了一会他出来说,他爷爷算出来今天有3个人过来看病,其中一个是六十一、二的老太太,她儿子最近经常出事,正好这段时间我的二儿子赵红在开发区的旺旺集团上班一直出事。我就相信了。我问能破破不能,他说,可以,把你家里的金银首饰拿来供奉,我说我家里没有,家里条件不好,他就说,要不破,你儿子不出三天就出事了,到时连人都找不着,他又问我家里有钱没有,我说有20000元钱,他说,你把钱取过来给你供奉一下你再拿走,就行了,我说中,他就让那妇女跟我一起去拿钱,并说,她家的侄女生孩子见红了,不能让她上你家楼,他让和我们一起的男人回去把他父亲拉过来,我们一起出来那妇女和我去拿钱。我回到家把中国银行存折取出来,那妇女在楼下等我,我们一起到文明大道与烟厂路交叉口的中国银行,那妇女在外面等我,我取了20000元钱,那妇女和我一起到统建楼,那个男的在那边等我们。我说到他家屋里再拿钱,他说不行,他说他爷爷不能看到钱,我就把钱从裤兜里拿出来给了这个男的,他拿了1元钱给我说你去买点朱砂,我拿钱就出来,刚走到大街上我扭头看见他们跑出来打了个出租车向东走了。我知道被骗就打110报警了。

(四)被告人供述与辩解

1、魏见文供述,2012年11月份的一天上午(记不清具体时间了),王彦欣、王世杰、唐新芳、时亚南四人从我家出发去实施诈骗,这次是开黑色奔腾轿车,时亚南负责开车,一路没有目地的寻找作案目标,后我们上安林高速直接从安阳西下高速,临近中午的时候我们在安阳市吃的饭,午饭后我们到了安阳西边(下高速一直往东走,该路是文明大道)一建筑楼下,停车后我看见一个60多岁的老妇人独自在路上走,我就主动上前给他搭讪,按照我们以前的分工我负责物色对象后,唐新芳假扮知情人上去领路,后面在我和唐新芳的共同欺骗下老妇人和我们一起找到了王世杰假扮的老中医孙子。整个过程和我们以前一样,我先询问老妇人附近是否有一个能治百病的老中医,老夫人称不知道。接着唐新芳出场,唐新芳假装知道老中医的家,要带着我去找老中医,并要求老妇人也同去,同行的路上唐新芳就了解老妇人家的基本情况。我们走一段路后到见了王世杰,王世杰自称是老中医的孙子,和唐新芳见面后假装聊天,趁机把老妇人家的基本情况告诉王世杰。接着王世杰就虚构事实称老妇人家有血光之灾,让她拿钱出来由老中医开光破灾,当老妇人需要破解时,王世杰去附近转一圈假装回家问老中医。王世杰再次出来的时候就把老妇人家的基本情况说一下,让老妇人确信不疑,同时告知老妇人家破解血光之灾需要让其回家拿钱和金银财宝来开光破灾。整个过程王世杰也假装告知我家有血光之灾,并让我也回家拿钱,这样老妇人就更能相信我们的骗局,我自称回家拿钱就离开了,留下唐新芳和王世杰继续诈骗。在老妇人回去拿钱的时候我先离开假装回家拿钱。我走后老妇人回家拿钱,王世杰让唐新芳与老妇人同行回去拿钱。这次我们诈骗了20000元,诈骗得手后就驾车逃跑。除了我们开车、吃饭消费后我们五个人都均分了2600元左右。这次我们所乘车辆是一辆黑色的奔腾轿车,车辆是时亚南提供,车牌号记不清了。时亚南应该知道我们是去诈骗的,我们在车上商量如何分工诈骗时,他都听到了。

2、王世杰供述,我们大约早晨7时许到达林州,在林州市区阳光花园小区门口见到了魏见文,把他接上车后,我们上了去安阳方向的高速公路,在安阳市下车后,开着车来回转悠,物色被骗对象,直到该吃中午饭时也没有碰到合适的被骗对象,我们就在安阳的一个小饭馆吃完饭后,我们继续开车转悠,寻找被骗对象。因为我们合作过,谁都知道自己该干什么。我们这次骗了一位老太太整20000元,回到魏见文家里,我们就把骗的钱平分了。四个人分钱,每个人分了3500元,时亚南没有分钱。剩余的6000元钱都开支了,还给了时亚南600元。分钱的时候时亚南不知道,我们没给他说。

3、唐新芳供述,我们坐着车从林州出来就上了高速,走了一会,就下去了高速,开着车来回转着找对象,中午饭后在路边碰见一个六十来岁的老太太,魏见文先过去和她说话,然后我也过去,魏见文问我,妹子,这儿是不是有个老中医看病,住哪?我说看病上医院,他说,听说人家在家里看病,我说,不知道你说的和我知道的是不是一个人,我说,你给谁看,他说给他爸看病,我说给你爸看病得带上你娘,旁边老太太就说,我去行不行,我们就说行,然后我就带着他们,往王世杰方向走,魏见文和老太太边走边说闲话,套她家里情况,然后我们见到王世杰,我就对他们说这就是老中医的孙子,魏见文说他爸有病,王世杰说得的不是病,是坏良心的病,魏见文说得给治病,王世杰说你得拿钱消灾,把家里钱都拿来,我也不要你的,就是看一下,就拿回去,魏见文就说回家拿钱走了,然后王世杰就对老太太说,你家里有血光之灾,不出三天,你儿子就出事了,你要是看就让我爷爷给你看。老太太就说看,王世杰说那你把家里钱拿过来,让我爷爷给你开一下光,你再拿回去,就没事了,王世杰也没说拿多少钱,老太太说你和我一起去取钱,她就回家拿存折,到银行取钱,等一会老太太回来,我们一起去找到王世杰,好像还买了点水果给王世杰,王世杰说开光得用朱砂,老太太把钱给王世杰,就去买了,然后我们就拿着钱就走了,是20000元,回到魏见文家里就均分了,除去车、吃饭开支,我得了3000多元,这次有王世杰,时亚南,魏见文,王彦欣和我五人。

4、王彦欣供述,这次我记得好像不是在林州,应该在林州的东部县区,记得下了高速是郊区,我们就在那儿骗的钱,这次时亚南开一辆黑色的奔腾轿车车,见文还是负责搭讪和问路,新芳还是协助,王世杰还是装老中医的孙子,这次我没下车。完事后还是由新芳和被骗老太一起到银行取钱,然后我们拿钱走人。这次也是骗了一个六七十岁的老太太的钱,共骗了20000元钱,我分了3000多元,钱还是见文分的,我们五个人大致平分了。

5、时亚南供述,来林州市进行诈骗我一共参与三次诈骗,第三次还没去骗就被公安机关抓获了。每次都是王世杰、一个妇女(王世杰叫她仙女)、一个男子和林州市本地一个秃顶男子、我一共五个人。我参与的三次诈骗都是开我的黑色奔腾轿车,是我借我舅张俊伟的,车牌号豫A895ZW,我负责开车,每次行骗前都把车牌照摘掉。第一次是在11月初的一天傍晚五六点左右,我驾车拉着王世杰等三人从平顶山到林州市,找到秃顶男子出去找地方行骗,我负责开车接应他们,第一次他们行骗成功后就赶快让我驾车离开现场,然后回到阳光小区秃顶男子家中,王世杰他们四人将骗来的钱分分,分钱时我在车里等他们。第一次王世杰给了我600多元。

上述证据,经公诉机关当庭举证、质证,本院依法予以确认。

十二、2012年11月11日上午,被告人魏见文、王世杰、唐新芳、王彦欣、时亚南等五人合伙驾驶一辆黑色奔腾轿车(时亚南负责开车)到林州市合涧镇木纂村采用找“老中医”看病消灾的迷信方式诈骗木纂村郭X现金22300元。庭审后,魏见文、王世杰、唐新芳、王彦欣、时亚南共同退赔郭X人民币22300元。

上述事实,公诉机关当庭出示如下证据:

(一)书证

(1)被告人魏见文、王世杰、唐新芳、王彦欣、时亚南户籍信息;

2、退赔清单及领款表各一份,证实郭X从被告人的退赔款中领取人民币22300元;

(二)鉴定意见

林州市价格认证中心鉴定结论,证明该被骗四枚银元鉴定价值为人民币480元。

(三)辩认笔录一份,显示被害人郭X辩认出魏见文就是在诈骗其钱财的过程中寻找老中医的那个人。

(四)证人证言

路XX证言证实其曾在今天上午12时左右见过一辆黑色无牌轿车,当时车上有三男一女,看见有两男一女从车上下来,先是往南走了,后又往回走,走到一胡同口外时往东走了,接着其就看到郭X上了这辆轿车,然后车就离开了。

(五)被害人陈述

被害人郭X陈述,今天上午11时许,我在从信用社回家的路上碰到了一名自称是辛安村的中年男子,年龄大约40岁左右,这个人向我打听,村里是否有老医生的事,并给了我一根香烟抽,之后又过来一个人找医生,我一直往北走,走到一家门口时,有个人站在门外不让进家,在旁边停了一辆黑色没有牌照的轿车,站在门外的人让我们都坐到轿车里说一说看病的事,但我进到车内后,一名男子对自称辛安村的男子说,你家有几口人,并知道是什么病,这名男子称,你说的都对,接着又问,你家有一个儿子,一个女儿,我说是的,我还说我老伴是偏瘫,我得回家,他就对我说,你得实诚点,拿钱我可以给你消灾,不能跟任何人讲,我告诉他家里有2300元,随后他们其中一个人跟我回家取钱,之后我又到信用社取了20000元,把这22300元交给了说给我消灾的那个人,之后这个人对我说,你向东走二百米,用心默念,实心菩萨,保佑孩子无事,等念完后,再让医生给钱开光,放在枕头下三天就没事了。我就按照他说的做了,当我在那念了有五、六分钟后感觉不对,就回去找他们,结果人已经跑了。我不认识轿车,不过信用社和大队门口都有监控录像,我从家取2300元钱时,还把家里的四枚银元也给了他们。

(六)被告人供述与辩解

1、魏见文供述,具体时间记不清了,我伙同王世杰、唐新芳、王彦欣、时亚南五个人驾驶黑色的奔腾轿车,时亚南负责驾驶,我们到林州市合涧镇木篡村,在该村十字路口有一个农村信用社和一娱乐广场(或剧院)。停车后我们寻找作案目标。这次我们的分工不同,我还是假装是寻老中医看病的人,王彦欣假装是知道该老中医家的知情人,王世杰冒充的老中医的孙子,时亚南则负责开车接应我们,唐新芳在路边站着望风。当我看到一个老头子(约六七十岁)骑着一辆自行车往农村信用社方向来的时候,我就主动上前和老头子搭讪,询问他是否知道该地方有一个能看病的老中医。接着王彦欣就过来说他知道老中医的家,但老中医德高望重,需要本村的老龄人同去才能接待。我就央求老头子同去,后面在王彦欣的带领下我和老头子一同去找老中医,最后在一户人家的家门口见到王世杰,王世杰和我们见面后说他是老中医的孙子,并说老中医现在不看病了,自己代替爷爷看病。接着王世杰把我们带一边说出了老头子家庭情况,其中包括老头子家有一男一女,还有人生病瘫痪在床。老头子知道说的自己家庭情况是事实,信以为真算的真灵。接着王世杰就说老头子家儿女有血光之灾,要破解需拿钱在大街上供奉一下。老头子担心儿女的安危就回去取钱,王彦欣同老头子一起去拿钱。当老头子坐我们的车从家里和农村信用社拿出23000元钱的时候,王彦欣告知老头子往十字路口走300米,心中默念“菩萨保佑”。期间唐新芳上车,我们五个人就逃跑了。这次我们骗了23000元钱。除了吃饭、车辆消费的,我们五个人均分了3800多元钱。

2、王世杰供述,今年11月份的一天,具体哪天我记不清了,这次我们还是5个人,时亚南负责开车,往林州的西南方向,大约11时30分许,我们到了一个地方,具体什么地方我也不清楚,这次唐新芳虽然来了,但是在具体实施诈骗的过程中没有露面,她当时去上厕所,魏见文向老头询问找老中医,因唐新芳当时没在,由时亚南开车拉着王彦欣开车直接上去露面,自称知道老中医在哪儿住,我则提前下车在路边等着,他们用车把老头骗过来后,王彦欣趁机把从老头处了解到他家有一个瘫痪的病人和一个儿子的情况偷偷告诉了我,并告诉老头说我是老中医的孙子。我说咱就在车上说说你们的情况吧,我就上了车,装模作样的对老头说,你家有一个瘫痪在床的病人,你儿子有血光之灾,需要用钱做法消灾,做完法后把钱还给你,就把灾破了。我也对魏见文说了相似的话,我说完后就下车了,魏见文也假装去取钱去了。老头对我的话信以为真,坐着车随王彦欣去取钱了。然后我在路边等了有一个多小时,时亚南开着车回来了,魏见文、王彦欣和唐新芳都在车上,我上车后,我们就直接回到了魏见文的家中,这次我们骗了20000就把钱平分了,一人分了4000,余4000油等其他花销,给了时亚南600元。

3、唐新芳供述,具体时间记不清了,还是我们五个人,时亚南开车,魏见文指挥向南走,大约走了二十公里的一个村子里我们下了车,魏见文拦住一个骑自行车的老头,这个老头大约有六、七十年纪,他们说了一会儿话,王彦欣就走了过去帮腔,将那个老头骗向王世杰处,再由王世杰假扮老中医的孙子,骗老头子回家取钱。我一直在旁边观察,如果他们骗不了老头,我再上去帮忙。是王彦欣给老头子一起去取的钱,后来我看到王彦欣拿着钱过来,并且将老头子骗开了,他们就赶紧上了车,车过来后我也就上了车,我们就跑回到了魏见文家中,这次我们共骗了老头有20000多元,具体数目不清楚。我分了3800元。

4、王彦欣供述,2012年的10月份一天(具体时间记不清了),我们五个人往林州县城南走了二十公里的一个村里,魏见文发现一个老头子骑一辆黑色自行车,我们就在老头前面停下车,还是有魏见文先接近那位老头子搭讪,魏见文见了那位老头子还是讲附近有位老中医,问那老头子知道在什么地方不知道。我看时机成熟我就走近他们,魏见文看我过来,就问我附近有个老中医知道不知道在什么地方,我就说在这前面。魏见文让我带着过去,我说得有上了年纪的人带着去,老中医才见,魏见文就要求老头子跟我们一起去见老中医,见老中医的时候让老头子讲是魏见文家亲戚。我就带着魏见文和老头子去见老中医,在一家房子门口,我看见王世杰在那站着。我就对老头子讲这(指着王世杰)就是老中医家孙子,我就问王世杰他爷爷在家不在,王世杰就讲在,我就问王世杰他爷爷看病不看病,王世杰讲他爷爷年纪大了,一般不看病,我们就让他问他爷爷看病不看,王世杰就进胡同转一下出来,讲他爷爷看病,王世杰就问魏见文给谁看病,魏见文讲他父亲有病。接着王世杰又对老头子说老头子家老婆也有病,老头子就问王世杰有法给他老婆看病没有,王世杰就讲你把家里钱和银行里的存款都取出来拜拜就好了。王世杰让我跟老头子回家取钱,我就跟老子推着自行车去他家取钱,老头子从家里取出2000元现金,我和老头子又去银行(外面没有挂牌,好像是农村信用社)取钱,我在银行附近等老头子。老头子告诉我他从银行取了20000元,他用一个红色袋子包裹着。我就跟老头子讲让他去一个十字路口念一下阿弥陀佛,先把钱交给我,等他念完阿米陀佛一起跟他去老中医家。老头子就把装钱的袋子给了我,老头子就去十字路口了。我们就开车跑了,我们这次骗了22000元,这次我分了3800元。在这次诈骗中我是扮演知道“老中医”住址的人,王世杰还是扮演“老中医”的孙子,魏见文扮演找“老中医”看病的人,新方负责望风。我们在行骗的过程中,时亚南看到了。我们以前来林州市开的是我那辆白色悦达起亚轿车,后来这辆车被卖掉了,王世杰就找来时亚南,并开他的这辆黑色轿车来林州市,时亚南和我们来林州一共有三次,第一次是11月初的一天我们在林州市东部的一个地方,记得那个地方与高速口没多远,第二次就是骗骑黑色电动车老头那一次,第三次是我们被抓的这一次。我们每次在行骗的时候,时亚南在场,他负责开车。我们是租他的轿车,每租一天要支付200元钱,我们支付时亚南车费的钱都是我们行骗得来的钱。

5、时亚南供述,我对林州不熟悉,每次出去的时候都是秃顶男子带路,去什么地方也是他带的路,每到一个地方他们就下车了,我在车上等着他们,等他们回来后我便开着车赶快离开。我总共来林州三次,前两次都是在2012年11月份,第三次就是我们被抓的这一次,是我表叔王世杰让我来的,王世杰租我的车,每天租金300元,我总共得了1200元,是王世杰给我的。

(六)综合证据

1、U盘,内存有被害人李XX、侯XX、冯X、刘XX被诈骗现场周边的监控视频。

2、林州市公安局扣押、发还物品清单,证实从被告人魏见文身上扣押现金3030元;王世杰身上扣押现金1000元;唐新芳身上扣押现金606元;王彦欣身上扣押现金1900元;时亚南身上扣押现金1300元;发还清单是将从上述被告人身上扣押的物品有首饰、身份证、驾驶证、银行卡,后将上述物品又发还被告人家属;

3、郏县公安局薛店派出所证明三份,证明该所查询未发现王彦欣有犯罪前科,王彦欣于2008年4月11日因吸毒被平顶山市劳动教养管理委员会劳动教养一年;该所查询王世杰于2000年11月29日因犯绑架罪被郏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四年;并于2009年4月27日因犯诈骗被许昌市劳动教养管理委员会劳动教养一年;该所在该辖区内未发现唐新芳有违法犯罪前科;

4、郏县公安局渣园派出所证明一份,证明在该辖区内未发现时亚南有违法犯罪行为;

5、河南省郑州市二七区人民法院(2011)二七刑初字第401号刑事判决书一份,证实唐新芳因犯诈骗罪,于2011年7月17日被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元;

6、河南省郏县人民法院(2000)郏刑初字第165号刑事判决书一份,证实王世杰因犯绑架罪,于2000年11月29日被判处有期徒刑十四年,剥夺政治权利四年,并处罚金5000元;

7、王世杰、王彦欣劳动教养书各一份,证实王世杰于2009年4月27日因诈骗被许昌市劳动教养管理委员会劳动教养一年零个月;王彦欣于2008年5月16日因吸毒被平顶山市劳动教养管理委员会劳动教养二年;

8、林州市公安局临淇派出所情况说明一份,说明本案中李XX、侯XX、冯秋萍、刘X被骗的犯罪中,均有犯罪现场及周边相关现场监控视频,其余的犯罪事实没有犯罪现场及周边相关现场监控视频;

9、许昌监狱罪犯档案资料一份,证实王世杰被判处有期徒刑十四年后在该监狱服刑,于2008年9月18日执行刑满。

10、郑州市第二看守所出所登记表一份,证实唐新芳于2011年3月9日至2011年9月8日在该所服刑六个月。

11、王爱X证言,我家曾有一辆银灰色的悦达起亚两厢轿车,车牌号上有8632的字样,是河南户的,其他的车牌上的数字符号我就不记得了,是2011年春天从郑州一个二手市场买的(具体地方我不知道),当时跟我一块去的是我们下官村的王俊杰(王世杰表哥)跟我一块去看的,看回来以后,我把钱给王世杰以后,王俊杰和王世杰一块去的。我只给了王世杰2万8千元,当时是存折,给他后,他们把车买回来后,说是4万多买的,有买车的手续,发票什么的我没有。一个月左右前,王世杰帮我把车卖掉的,我听他说卖了二、三万元钱。王俊杰是王世杰的哥哥,现在我听说他住监了,但具体情况我也不知道。我家买到车后主要是租车,绝大多数时间都是被王世杰、王彦欣他们俩租走了,我从他们手中得到的钱粗算有10000元左右,这钱也不是一、二次给的,我就是感觉什么时候缺钱了,就什么时候给他们要。

12、张俊X证言,我是时亚南的舅舅,时亚南开的那辆车牌号是豫A895ZW的黑色奔腾B50型轿车是我的,该车是我2012年9月17日在郑州市一家二手交易市场买的,我记不清市场的名字了,当时我买车花了71000元,这辆奔腾车的原车主叫杨俊X,是洛阳市淅川县人,我不清楚他是干什么工作的,联系电话也不清楚。我购买车后对这车过了户,时亚南来我家借车,我便借给他了,他不给我租金。

上述证据,经庭审质证,认证,可以作为定案证据。

十三、2011年3月25日,被告人魏见文伙同崔晓周、崔林周、崔太锁、曲计栓(上述四人均已判决),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虚构“海燕”为名贵中药,采用一人同被害人搭话,一人低价出售海燕,另一人以高价回收海燕的手段,骗取被害人李X云人民币5000元。

上述事实,被告人魏见文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经法庭质证认证的魏见文的供述、同案犯曲计栓、崔晓周、崔太锁的供述、被害人李X云的陈述、辩认笔录、安阳县公安局扣押、发还清单、作案工具照片、刑事判决书、户籍证明等证据予以证实,足以认定。

十四、2011年3月19日上午,被告人魏见文伙同崔晓周、崔林周、崔太锁、曲计栓(上述四人均已判决),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虚构“海燕”为名贵中药,采用一人同被害人搭话,一人低价出售海燕,另一人以高价回收海燕的手段,骗取被害人何XX人民币12000元。

上述事实,被告人魏见文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经法庭质证认证的魏见文的供述、同案犯曲计栓、崔晓周的供述、被害人何XX的陈述、辩认笔录、安阳县公安局扣押、发还清单、作案工具照片、刑事判决书、户籍证明等证据予以证实,足以认定。

十五、2011年3月26日下午,被告人魏见文伙同魏见文伙同崔晓周、崔林周、崔太锁、曲计栓(上述四人均已判决),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虚构“海燕”为名贵中药,采用一人同被害人搭话,一人低价出售海燕,另一人以高价回收海燕的手段,骗取被害人李凤X人民币6000元。

上述事实,被告人魏见文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经法庭质证认证的魏见文的供述、同案犯曲计栓、崔晓周、崔太锁的供述、被害人李凤X的陈述、辩认笔录、安阳县公安局扣押、发还清单、作案工具照片、刑事判决书、户籍证明等证据予以证实,足以认定。

十六、2011年5月25日上午,被告人魏见文伙同伙同魏见文伙同崔晓周、崔林周、崔太锁、曲计栓(上述四人均已判决),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虚构“海燕”为名贵中药,采用一人同被害人搭话,一人低价出售海燕,另一人以高价回收海燕的手段,骗取被害人彭XX人民币3100元。

上述事实,被告人魏见文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经法庭质证认证的魏见文的供述、同案犯曲计栓、崔晓周、崔林周的供述、被害人彭XX的陈述、辩认笔录、安阳县公安局扣押、发还清单、作案工具照片、刑事判决书、户籍证明等证据予以证实,足以认定。

十七、2011年6月12日上午,被告人魏见文伙同伙同魏见文伙同崔晓周、崔林周、崔太锁、曲计栓(上述四人均已判决),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虚构“海燕”为名贵中药,采用一人同被害人搭话,一人低价出售海燕,另一人以高价回收海燕的手段,骗取被害人杨XX人民币1300元。

上述事实,被告人魏见文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经法庭质证认证的魏见文的供述、同案犯曲计栓、崔晓周、崔林周的供述、被害人杨XX的陈述、辩认笔录、安阳县公安局扣押、发还清单、作案工具照片、刑事判决书、户籍证明等证据予以证实,足以认定。

十八、2011年9月9日上午,被告人魏见文伙同崔晓周、崔林周、崔太锁、曲计栓(上述四人均已判决)在安阳县伦掌县伦掌大街,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虚构“海燕”为名贵中药,采用一人同被害人搭话,一人低价出售海燕,另一人以高价回收海燕的手段,骗取被害人周XX钱财时被安阳县公安局民警抓获。

上述事实,被告人魏见文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经法庭质证认证的魏见文的供述、同案犯曲计栓、崔晓周、崔太锁、崔林周围的供述、被害人周XX的陈述、辩认笔录、安阳县公安局扣押、发还清单、作案工具照片、刑事判决书、户籍证明等证据予以证实,足以认定。

综上,被告人魏见文参与实施诈骗18起,诈骗数额为人民币391225元,退赔3030元;被告人王世杰参与实施诈骗12起,诈骗数额为人民币363825元,退赔66000元;被告人唐新芳参与实施诈骗12起,诈骗数额为人民币363825元,退赔65606元;被告人王彦欣参与实施诈骗12起,诈骗数额为人民币363825元,退赔66900元;被告人时亚南参与实施诈骗2起,诈骗数额为人民币42300元,退赔18869元。

关于被告人唐新芳的辩护人提交的证据,村委会证明唐新芳家庭困难,该证明无证明人签名,不符合合法证据的形式,故本院不予采纳。关于被告人魏见文的辩护人提交的证据,该村委会的证明及学校证明无证明人签名,不符合合法证据的形式,本院不予采纳。关于被告人时亚南的辩护人提交的村委会证明,证实时亚南平时表现良好,该证据有村委会及部分群众的签名,本院予以采纳。

本院认为,被告人魏见文、唐新芳、王世杰、王彦欣、时亚南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方法,骗取公私财物,数额巨大,核其行为均已构成诈骗罪,林州市人民检察院指控魏见文、唐新芳、王世杰、王彦欣、时亚南犯诈骗罪罪名成立。魏见文、唐新芳、王世杰、王彦欣、时亚南在共同犯罪中均起主要作用,均系主犯。唐新芳、王世杰在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系累犯。唐新芳、王世杰、王彦欣、时亚南庭审后积极退赃,可从轻处罚。时亚南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行为,可依法从轻处罚。

关于被告人魏见文、王世杰、唐新芳、王彦欣及辩护人对起诉书指控第二、四、六起犯罪事实持有异议的辩解理由及辩护意见,经查,在法庭讯问时被告人唐新芳承认他们参与该三起犯罪事实,且有被害人在公安侦查时的陈述、辨认及当庭的指认,均可以证实四被告人参与该三起犯罪的事实,故对被告人魏见文、王世杰、唐新芳、王彦欣及辩护人的该辩解理由及辩护意见,本院不予采纳。

关于被告人魏见文、王世杰、唐新芳辩解称第七起犯罪中没有手机的辩解理由,经查,第七起犯罪中被告人唐新芳、王彦欣在侦查时供述骗取有手机一部,且该事实与被害人陈述能得到相互印证,故对被告人魏见文、王世杰、唐新芳的该辩解理由不予采纳。

关于被告人魏见文、王世杰、唐新芳辩解称第九起犯罪中诈骗的数额应是16000元,不是20000元的辩解理由,经查,关于该起犯罪事实,被告人魏建文于2013年4月23日供述在林州市西环路李庄村骗了一名五十多岁妇女20000元现金和金项链一条,另有被害人李X英的陈述予以印证,故对被告人魏见文、王世杰、唐新芳的辩解不予采纳;

关于被告人王世杰、魏见文辩解第十二起犯罪事实中没有银元的辩解理由,经查,在该起犯罪事实中,五被告人始终没有供述骗取被害人的银元,该事实只有被害人的供述,且没有其他证据相互印证,证据不足,根据疑罪从无的原则,故对公诉机关的该指控不予支持。对被告人王世杰、魏见文的该辩解意见,本院予以采纳。

关于被告人唐新芳辩解其没有参与第十二起犯罪事实的辩解理由,经查,唐新芳自己供述其参与该起事实,且有其他被告人的供述及被害人陈述予以印证,故对唐新芳的该辩解理由,本院不予采纳。

关于被告人时亚南的辩护人提出起诉书指控时亚南第十一起犯罪中,时亚南没有犯罪故意,指控不能成立;时亚南应系从犯。经查,时亚南在参与起诉书指控第十一起犯罪事实中负责开车,与其他各被告人在车上预谋具体分工、如何行骗等,时亚南积极参与犯罪,起主要作用,故对该辩护意见,本院不予采纳。

关于王世杰、唐新芳、王彦欣、时亚南的辩护人提出被告人积极退赃,应从轻处罚的辩护意见,本院予以采纳。

五被告人诈骗被害人的钱物,依法应当予以退赔。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第一、四款、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一、三款、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魏见文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八年零十一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四万五千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2年11月24日起至2021年10月23日止。罚金于本判决生效后一个月内缴纳)。

二、被告人王世杰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七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三万五千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2年11月24日起至2019年11月23日止。罚金于本判决生效后一个月内缴纳)。

三、被告人唐新芳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七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三万五千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2年11月24日起至2019年11月23日止。罚金于本判决生效后一个月内缴纳)。

四、被告人王彦欣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零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五千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2年11月24日起至2018年7月23日止。罚金于本判决生效后一个月内缴纳)。

五、被告人时亚南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五千元。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

六、责令被告人魏见文、唐新芳、王世杰、王彦欣于本判决生效后三十日内共同退赔被害人李X人民币1338元;退赔被害人刘X人民币24824元;退赔被害人王XX人民币2049元;退赔被害人呼XX人民币5353元;退赔被害人李XX人民币5308元;退赔被害人郭XX人民币16522元;退赔被害人李X人民币4568元;退赔被害人冯X人民币22214元;退赔被害人李X英人民币10875元;退赔被害人侯XX人民币50369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河南省安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五份。

                      

                      

                                             审  判  长   王荣跃

                                             审  判  员   张文根

                                             人民陪审员   郝小方

                                             二〇一三年七月十九日

                                             书  记  员   郝振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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