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再审申请人孟德征与被申请人河南省体育工作大队纠纷一案 |
| 提交日期:2013-08-20 10:22:21 |
| 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
| 民事 |
| (2013)郑民申字第312号 |
再审申请人(原审原告):孟德征,男,汉族,1956年4月4日出生。 委托代理人:郭有才,焦作市148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申请人(原审被告): 河南省体育工作大队。 法定代表人:祝福祯,大队长。 再审申请人孟德征与被申请人河南省体育工作大队纠纷一案,不服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2010)金民三初字第1816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再审申请人申请再审称:现有新证据足够推翻原判决,请求撤销原判决,支持其诉讼请求。 本院认为,申请人提供的证据不能证明本案没有超过诉讼时效,故申请人再审请求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原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处理结果并无不当,应予维持。 综上,孟德征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孟德征的再审申请。
审 判 长 张 绍 斌 审 判 员 张 玉 霞 审 判 员 徐 国 庆
二〇一三年七月二十五日
书 记 员 李 要 超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