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再审申请人李亚伟与被申请人郑州市城市公共交通客运管理处劳动争议纠纷一案 |
| 提交日期:2013-08-20 10:21:18 |
| 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
| 民事 |
| (2013)郑民申字第335号 |
再审申请人(原审被告、二审上诉人):李亚伟,男,1976年9月25日出生,汉族。 被申请人(原审原告、二审上诉人):郑州市城市公共交通客运管理处。 法定代表人:张东伟,该单位处长。 再审申请人李亚伟与被申请人郑州市城市公共交通客运管理处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不服本院(2012)郑民二终字第1322号民事判决书,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张明正申请再审称:原判决超出诉讼请求,适用法律错误,认定的基本事实缺乏事实证明,请求撤销原判,依法再审。 本院认为,原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实体处理并无不当。申请人的再审申请请求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 综上,李亚伟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规定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李亚伟的再审申请。
审 判 长 张 绍 斌 审 判 员 张 玉 霞 审 判 员 徐 国 庆
二〇一三年七月二十五日
书 记 员 李 要 超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