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姜雪萍与冯留阳离婚纠纷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
| 提交日期:2013-08-20 10:19:47 |
| 扶沟县人民法院 |
| 民事判决书 |
| (2013)扶民初字第495号 |
原告姜雪萍,女,1977年10月7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农民。 被告冯留阳(曾用名冯留洋),男,1976年10月5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 原告姜雪萍诉被告冯留阳离婚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本院审判员邹长虹独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姜雪萍到庭,被告冯留阳经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我与冯留阳于1999年10月8日登记结婚,婚后生育一子一女,由于婚前了解少,婚后发现被告脾气不正常,经常对我进行打骂,我不堪忍受家庭暴力,只好在娘家居住,现夫妻感情破裂,为此诉至法院要求与被告离婚。 冯留阳缺席未进行答辩。 经审理查明,姜雪萍、冯留阳于1999年10月8日登记结婚。姜雪萍自述婚后生育长子冯磊鑫(生于2000年8月14日),生育长女冯思宇(生于2007年农历四月初九)现均随姜雪萍一起生活。姜雪萍自述婚前财产:龙鑫摩托一辆,黄河牌彩电一台。姜雪萍自述与冯留阳婚后共同财产:位于大新郑营冯家三间平房,1.5匹海尔空调一台、四季沐歌太阳能一台、双缸半自动洗衣机一台、绿佳电动自行车一辆、25寸TCL彩电一台,125型雅马哈摩托车一辆。姜雪萍自述与冯留阳婚后无共同债权、债务。 上述事实,有当事人陈述、书证在卷佐证。 本院认为,姜雪萍、冯留阳经过民政部门登记,婚姻关系合法有效。庭审中,姜雪萍未提供夫妻感情确已破裂的证据,故对原告的诉求,本院不予支持。庭审中,姜雪萍自述子女及财产情况,因未提供证据且冯留阳未到庭,可另案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原告姜雪萍的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300元由姜雪萍承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诉状,并按双方当事人人数提交诉状副本,上诉于河南省周口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邹长虹 二0一三年六月十七日 书 记 员 万静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