杜俊果与梁红甫离婚纠纷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2016-07-08 21:21
杜俊果与梁红甫离婚纠纷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提交日期:2013-08-20 10:15:30
扶沟县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13)扶民初字第496号

    原告杜俊果,女,生于1978年8月12日,汉族,初中文化。

    被告梁红甫,男,生于1978年12月20日,汉族,小学文化,农民。

    委托代理人何景涛,男,扶沟县城关镇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代理权限为一般代理。

    原告杜俊果诉被告梁红甫离婚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杜俊果,被告梁红甫均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我与梁红甫于1999年5月21日登记结婚,婚后于2000年8月25日生育一男叫梁肖童,于2007年10月24日生育一女叫梁灿。由于婚前了解少,婚后发现被告性格多变不正常,经常对我实施家庭暴力,为了孩子我经常过着提心吊胆的生活,现我与被告无法共同生活下去,为此诉至法院要求离婚。

    被告辩称,我不同意离婚,原告所述不属实,我没有打她。

    经审理查明,杜俊果、梁红甫于1999年5月21日办理结婚登记手续,婚后于2000年8月25日生育一男叫梁肖童,于2007年10月24日生育一女叫梁灿。杜俊果婚前财产:四组合柜一套,沙发一套(一大两小)、TCL21寸彩电一台、条几柜一套,箭牌自行车一辆、皮箱一个,十条被子。杜俊果、梁红甫婚后共同财产:一间门楼带院墙,美的1.5P空调一台、席梦思床一张、威力5.0双缸洗衣机一台、跃进摩托三轮一辆,英克莱电动车一辆。杜俊果、梁红甫婚后无共同债权、债务。

    上述事实,有当事人陈述,书证在卷佐证。

    本院认为,杜俊果、梁红甫经民政部门登记结婚,婚姻关系合法有效。杜俊果提出离婚,梁红甫不同意,且杜俊果未提供婚姻破裂的证据,对此诉求本院不予支持。庭审中,杜俊果所述欠其兄12000元,梁红甫不认可,杜俊果亦未提供证据予以佐证,本院不予采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原告杜俊果的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300元,由杜俊果承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河南省周口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员  邹 长 虹

                                  二0一三年四月二十八日

                                    书 记 员  卢清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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