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申请人瑞安市东亿标准件有限公司申请宣告票据无效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
| 提交日期:2013-08-20 10:14:40 |
| 洛阳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
| 民 事 判 决 书 |
| (2013)洛开民催字第2号 |
申请人瑞安市东亿标准件有限公司,住所地瑞安市塘下镇下林罗山大道68号。 法定代表人林士忠,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潘银华,浙江信泰律师事务所律师。 申请人瑞安市东亿标准件有限公司申请宣告票据无效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于2013年6月5日发出公告,催促利害关系人在60日内申报权利。现公示催告期间已届满,无人向本院提出申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二条的规定,经合议庭评议,判决如下: 一、宣告票据号10200052/21281108, 出票日期2013年1月9日,票面金额4万元,出票人洛阳北方易初摩托车有限公司,收款人洛阳北方企业集团有限公司,付款行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洛阳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支行的银行承兑汇票无效。 二、自本判决公告之日起,申请人瑞安市东亿标准件有限公司有权向支付人请求支付。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 判 长 马 杰 审 判 员 李 瑞 丽 人民陪审员 王 小 峰 二〇一三年八月七日 书 记 员 苏 婷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