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原告王晓青诉被告王保存、王涛、王保华继承纠纷一案 |
| 提交日期:2013-08-20 10:10:45 |
| 民权县人民法院 |
| 民事判决书 |
| (2013)民民初字第32号 |
原告王晓青,女,1950年4月14日生,汉族。 委托代理人苏效钦,河南宇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王保存,男,1942年12月23日生,汉族。 被告王涛,男,1953年4月16日生,汉族。 被告王保华,男,1957年10月16日生,汉族。 原告王晓青诉被告王保存、王涛、王保华继承纠纷一案,本院于2012年12月25日立案受理。本院依法向原告送达了受理案件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向被告送达了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及开庭传票。本案依法由审判员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王晓青的委托代理人苏效钦,被告王保存、王涛、王保华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原告与三被告系同胞兄妹关系,原告对父母所尽赡养照顾义务比任何被告都多。母亲于1988年,父亲于2004年先后病故,留下遗产宅院一套,该宅院在父亲王××名下,房权证号(2003)字第00011064号,位于车站北路东,科研西路北,目前市场价值40余万元。多年来一直是被告王保存掌管房产证,在院内种树,对外出租,收入归己。原告曾多次主张继承权,要求分家,被告以种种理由推拖。2011年原告丈夫徐××因肝切手术花去医疗费30多万元,因而欠下不少外债,并且还需要继续康复治疗。因此,在此向被告提出分家析产一事,以解决燃眉之急,谁知被告毫无同情心,不顾手足之情,仍拒绝分开遗产。原告通过多种渠道,托亲朋和被告单位领导从中调解,被告一律拒绝。无奈原告起诉至法院,请求分家析产40余万元;诉讼费由被告负担。 被告王保存辩称:第一、子继承父业是中国几千年的传统,也是王家多少年代继承父业的原则,不能因为原告出嫁,为了争家产让被告无法面对祖宗、面对后人。有多少家产都不会给原告,因为父亲原来在槐林公园以老干部名义要了一块地皮,给原告了,原告盖两间房子卖掉了,所以老院没有她的份,父亲这块地皮是被告兄弟兑钱买的,没有原告的事。第二、被告买的院子,父亲有言在先,这院子是不能卖的,只能由王家的后人继承,不能违背老祖宗的誓言。给原告的宅基地原告卖掉了,原告又争被告的这一点地方,还告被告,胡说什么诉讼费让被告承担,被告不该承担。第三、赡养父母的问题,母亲与三弟于1972年来民权,住在河东队,于1973年随被告王保存到野岗由王保存赡养到1976年,因原告有了孩子,丈夫在部队,原告把母亲接走,给原告看孩子,那时王保存的三个孩子老大5岁,老二4岁,老三2岁。后来母亲生病,生活不能自理,四人轮流承担生活与医疗费,父亲住院多次由被告兄弟三人轮流值班,多次得脑血栓,到去世共计15年,每次都是如此,原告赡养老人比被告多在哪里?原告在医院住了几天?原告送了两次饭,老人给了原告100元钱,原告竟然要。第四、房产证是否一直在王保存这里。原来房产证是在王保存家里不错,可是后来原告说土管局有人可以办理土地证,所以王保存就把老院房产证交给原告了,王保存家的房产证也给了原告,在原告家三年也没办成,后来王保存去找原告要房产证,要了两次都不给,原告写了一个协议,让王保存在上面签字,如果不签字连王保存的房产证都不给,王保存只好在上面签了字,原告才把房产证给了王保存。第五、关于房屋出租的事。修房子几次,回山东老家办事几次,还随来往,收的房租都不够用,被告还贴上钱。还有院子里树的问题,树还没长成,怎么归王保存所有了?第六、原告说王保存一拖再拖,王保存在商丘看病,类风湿关节炎,手都伸不开,不能拿东西,脸还肿着。原告丈夫能去北京看病,王保存为什么不能看病,原告有何资格说王保存在拖延时间。第七、原告为什么说被告没有同情心。1、原告在韩庄要了一块宅基地,是个坑,被告兄弟几个用架子车给原告一车一车拉土填平,原告最后卖掉了。2、原告儿子在北京买房,跟王保存借钱,王保存二话没说给原告一万块钱。3、原告丈夫看病需要钱,原告一个电话,被告兄弟给原告寄去30000元钱。4、父母去世办三周年被告每人拿3000元,原告分文没拿,原告收礼,被告待客。5、父母去世后,遗留家具随原告挑。第八、父亲在槐林公园以老干部名义要了一块地皮给了原告,原告盖了两间房又卖了,又来争被告的院子,原告这叫有情义吗?第九、关于原告让被告兑100000元钱的问题。1、原告没有理由要100000元钱。因为院子是被告买的。2、父亲给原告要过一片地皮,原告卖掉了。3、老院一不分,二不卖,怕以后再出现纠纷,无法办理。第十、法院判决合理被告服从判决,不合理坚决上诉。 被告王涛辩称:以上所说的完全同意,也符合事实。补充以下几点:第一、原告曾说过老人也不照顾,老院也不要。被告照顾了四年,原告玩了四年,原告还有脸要吗?第二、在2004年父亲过百天,在保华家聚会时,王涛敬徐一杯酒,原告用头撞王涛说:“想叫我当寡妇?”徐说:“撑住他,看他有多能!”难道王涛敬姐夫一杯酒有什么不对?第三、原告动员爱云与王涛离婚,原告什么意思?想把王涛家拆散原告才好?第四、经父亲当说和,借原告三千元钱,原告给两千,当时王涛盖房子,大儿子还结婚,没过三个月原告就来王涛家要钱,这就是原告的亲情。第五、母亲去世时,被告每人兑450元钱,原告末出钱。第一次打官司时,被告弟兄三人每人出1000元钱,原告未出钱。 被告王保华辩称:1、儿女有继承权,但也有赡养权。在老人不能自理的情况下,刚开始兄妹四人轮流值班,可没过几天原告给大嫂二嫂说不值班了,耽误原告锻炼身体,院子也不要了,就这样被告兄弟三家照看老人三年半,直到老人去世。原告不愿照看老人,自动放弃房产。原告自己说的话不承认又把被告告上法庭,让被告怎么面对亲戚朋友,面对家人,面对长辈。以上说的话都是事实,王保华可以在父母坟前发誓,原告敢吗?2、老人在槐林公园要了一块地皮,是让被告做生意用的,被告们当时都没有钱去做,原告就从老人手里把地皮要走,盖了两间房,然后卖了。事后老人骂了原告几天,说原告是个败家子,现在原告又来挣被告的院子。3、原告未尽赡养义务无权要求继承遗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第二章第十三条规定:有扶养能力和有扶养条件的继承人,不尽扶养义务的,分配遗产时,应当不分或者少分。4、老人去世后所留银行遗产几万块钱是原告分的一分也没少拿。5、法律是公正的,在法律面前人人平等,被告方希望能平等对待。 三被告认为,原告要想继承遗产,应将赡养老人的钱,住院钱,为办老人三周年的钱,还有打官司钱,母亲事上的钱等,合计98000元拿出来,还有上海的事以及王保华看院子被人打伤看病花5000多元,折合现在人民币50000元。钱拿出来,院子照样不分、不卖。 根据原、被告的诉辩意见,本院归纳本案的争议焦点为:1、涉案房产是不是原、被告父母的遗产;2、原告是否享有涉案房屋的继承权。 原、被告均同意本院归纳的争议焦点。 原告为支持其主张向本院提供了以下证据:第一组:1、商丘市民权林场公安派出所证明,2、(2009)民民初字第757号民事判决书,3、(2009)商民终字第1184号民事裁定书,4、民权县人民法院参加诉讼通知书,5、民权县人民法院传票,证明原告系王××的女儿,参加了继母与他人的债务纠纷诉讼,是法定继承人,财产由原、被告共同继承。第二组:民权房权证(2003)字第00011064号房产证,证明民权县科技路北侧王××遗产一处。第三组:2012年5月4日协议书,证明原、被告双方就遗产继承达成协议,没有落实到位。第四组:原告陈述材料,证明原告尽到了赡养义务。综上,原告是法定继承人,涉案房屋是原告父母遗留财产,原告有法定继承权。 经庭审质证,被告对原告提交的证据发表以下质证意见:原告有继承权,但原告没有赡养老人,丧失了继承权,原告自己也承诺过放弃了继承权。房产证虽写的是父亲的名字,但这是被告三人兑钱买的。王保存要房产证,原告逼迫王保存签字,不然王保存自己的房产证也不给,写有父亲王××名字的房产证也不给,被告王涛、王保华也没有在协议上签字,他们也没有见过这份协议,也没有协商过,所以被告方不认可这份协议。原告的陈述材料不属实,被告不认可,她不孝顺,她自己说的都不算数。 原告质辩称:从法律上讲,政府颁发了房产证,房产登记在谁名下,权属就是谁的,且房产是房改过来的,如果被告有证据证明兑钱了,但做为儿子兑钱给老人买房也是应该的,当时也应该让原告兑钱。原告没有放弃继承权,被告说原告放弃了继承权,应出示证据证明。原告也尽了赡养义务,应该享受继承权。协议上王保存签字,派出所证明房产证由老大管着,起码反映了当时原告要求分家产的事实,老大王保存去要房产证能代表其他被告的意思。 被告王保存、王涛、王保华没有向本院提交证据。 本院认为,本院受理本案后,依法向被告王保存、王涛、王保华送达了相关法律文书,告知了其诉讼权利和义务,在法定期限内被告王保存、王涛、王保华未向本院提交证据材料,根据有关法律规定,视为被告王保存、王涛、王保华放弃了相关诉讼权利。经审查,原告提交的商丘市民权林场公安派出所证明、(2009)民民初字第757号民事判决书、(2009)商民终字第1184号民事裁定书、民权县人民法院参加诉讼通知书、民权县人民法院传票、民权房权证(2003)字第00011064号房产证证据形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与本案有关联,本院依法确认为有效证据。原告提交2012年5月4日协议书,被告王保存在此协议上签字,该协议能够证明原、被告父亲王××在民权县科研路北房产一处系遗产,反映了原告曾就该遗产主张权利,但被告王涛、王保华没有签字,该协议对其不具约束力。原告陈述材料系当事人陈述,无其他证据证明,本院不予确认为有效证据。 根据原、被告诉辩意见、举证、质证及本院庭审查明的事实,本院确认以下案件事实:原告王晓青与被告王保存、王涛、王保华系同胞兄妹关系,王××系原告王晓青与被告王保存、王涛、王保华的父亲,原、被告母亲和父亲分别于1988年和2004年相继去世,王××去世后其名下遗留房产宅院一处,并以王××的名义办理房屋所有权证书,房产证号为:民权房权证(2003)字第00011064号。该房产宅院位于民权县科技路北侧,建筑面积为70.35平方米,依据房产证登记的平面图土地面积应为宽17米,长31.40米,属于房改私有房产。原告王晓青因与被告王保存、王涛、王保华因其父王××去世后遗留该房产宅院的继承发生纠纷。 本院认为,原告王晓青诉被告王保存、王涛、王保华继承纠纷一案,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规定,遗产是公民死亡时遗留的个人合法财产,包括公民的收入、房屋、储蓄、生活用品以及公民的林木、牲畜和家禽;公民的文物、图书资料;法律允许公民所有的生产资料,还包括公民的著作权、专利权中的财产权利,以及公民的其他合法财产。遗产按照下列顺序继承:第一顺序:配偶、子女、父母。同一顺序继承人继承遗产的份额,一般应当均等。按照民权房权证(2003)字第00011064号房产证记载的事项可以认定,本案涉诉的房产及院落应归原告和被告王保存、王涛、王保华的父亲王××和原、被告的母亲生前所有和使用,王××和其配偶相继去世后,该涉案房产宅院系二人遗留的遗产,原告和被告王保存、王涛、王保华依照继承法的规定应为第一顺序的继承人,系同一顺序继承人,对该涉案房产宅院均有继承权。因此,原、被告对其父母的遗产房屋及院落有继承份额。原告要求分家析产40余万元,系王××遗产民权房权证(2003)字第00011064号房产证所记载的房屋和院落的价值,该价值被告方未确认,原告亦未提供该房屋宅院价值的相关证据,故无法具体确定个人的继承数额。因此,原、被告若不处分该房屋和院落,由原告王晓青与被告王保存、王涛、王保华共同等额享有;若处分,原告王晓青与被告王保存、王涛、王保华可对房屋和院落的价值进行协商,协商一致处分后,各分得四分之一价款;协商不一致,原告王晓青与被告王保存、王涛、王保华均可向法院申请执行,由法院按执行程序确认该房屋和院落的价值,进行变现分配。被告方认为,原告没有尽到赡养义务,丧失了继承权,且原告本人也放弃了继承权,要继承财产应拿出赡养费等98000元的理由,无相关证据证实,其抗辩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第三条、第十条、第十三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一、原告王晓青与被告王保存、王涛、王保华对王××遗产民权房权证(2003)字第00011064号房产证所记载的房屋和院落享有同等继承份额(该房屋和院落若不处分,由原告王晓青与被告王保存、王涛、王保华共同等额享有;若处分,原告王晓青与被告王保存、王涛、王保华可对房屋和院落的价值进行协商,协商一致处分后,各分得四分之一价款;协商不一致,原告王晓青与被告王保存、王涛、王保华均可向法院申请执行,由法院按执行程序确认该房屋和院落的价值,进行变现分配); 二、驳回原告王晓青的其他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7300元,减半收取3650元,原告王晓青负担912.5元,被告王保存、王涛、王保华负担2737.5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商丘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崔振江
二○一三年三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 张志勇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