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董玉玲诉中国电信集团公司河南省商丘市电信分公司电信服务合同纠纷一案再审民事裁定书 |
| 提交日期:2013-08-20 10:04:45 |
| 睢阳区人民法院 |
| 民事裁定书 |
| (2012)商睢区民再字第00033号 |
原审原告董玉玲,女。 原审被告中国电信集团公司河南省商丘市电信分公司,住所地:商丘市睢阳南京路东段(梁园区平台镇)。 法定代表人王延明,总经理。 原审原告董玉玲与原审被告中国电信集团公司河南省商丘市电信分公司电信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1年4月26日作出(2011)商睢区民初字第545号民事判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本院经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于2012年11月22日作出商睢区民再字第00033号民事裁定,再审本案。 本院再审查明:原审被告住所地系商丘市南京路东段,属商丘市梁园区管辖。 本院认为,原审原告董玉玲与原审被告中国电信集团公司河南省商丘市电信分公司电信服务合同纠纷应到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起诉。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商丘市睢阳区人民法院(2011)商睢区民初字第545号民事判决。 二、驳回原审原告董玉玲的起诉。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供副本,上诉于河南省商丘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长 胡义立 审 判 员 李 焱 审 判 员 高永春
二〇一三年四月十六日
书 记 员 谢 飞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