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任宗军非法买卖枪支一案 |
| 提交日期:2013-08-20 10:07:26 |
| 安阳市林州市人民法院 |
| 刑事判决书 |
| (2013)林刑初字第256号 |
公诉机关林州市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任宗军,男,1979年3月2日出生。 林州市人民检察院以林检刑诉(2013)第314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任宗军犯非法买卖枪支罪,于2013年7月8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林州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李杨军出庭支持公诉,任宗军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2013年5月23日10时许,林州市原康镇派出所民警到原康镇鑫兴超市进行日常工作检查时,发现被告人任宗军经营的鑫兴超市有七支仿真枪,均系任宗军购进并用于销售,民警依法对上述枪支予以扣押。经安阳市公安局物证鉴定室鉴定,鑫兴超市所出售的两把型号为BISON仿真枪构成枪支,具有杀伤力。被告人任宗军归案后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罪行。 上述事实,被告人任宗军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证人靳XX的证言、现场指认照片、扣押物品清单、鉴定文书、户籍证明等相关证据在卷予以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任宗军非法买卖枪支二把,其行为已构成非法买卖枪支罪,林州市人民检察院指控其犯非法买卖枪支罪罪名成立。任宗军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法可从轻处罚。涉案两把枪支应予以没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任宗军犯非法买卖枪支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三年;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二、对被告人任宗军非法买卖的两把枪支予以没收。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河南省安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 判 长 岳俊峰 审 判 员 张文根 审 判 员 路宏山
二○一三年七月三十日
书 记 员 张晶莉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