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被告人唐磊非法拘禁一案 |
| 提交日期:2013-08-20 10:06:03 |
| 河南省泌阳县人民法院 |
| 刑事判决书 |
| (2013)泌刑初字第279号 |
公诉机关泌阳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唐磊,男,汉族,初中文化,1976男5月7日出生。2013年4月5日因涉嫌非法拘禁罪被泌阳县公安局拘留,同年5月9日被泌阳县公安局取保候审。2013年7月3日被本院决定逮捕。现押于泌阳县看守所。 被告人唐磊非法拘禁一案,由泌阳县人民检察院以泌检刑诉(2013)251号起诉书,于2013年7月3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由审判员田永伟独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泌阳县人民检察院赵新太、被告人唐磊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2013年4月2日晚,程远省为向曾乐索债纠集唐磊、张豪(另案处理)、苏尚众(在逃)将曾乐带至泌阳县九龙宾馆708房间进行拘禁。次日中午,张豪、唐磊又将曾乐带至程远省家拘禁至4月5日中午,后曾乐借口外出借钱逃跑并报警。 另查明:被告人唐磊与他人共同对被害人曾乐非法拘禁时,被告人唐磊与被害人曾乐商量让被害人曾乐借口外出借钱时逃跑。2013年4月5日被害人曾乐在被告人唐磊配合下逃跑。 上述事实,被告人唐磊在开庭审理中无异议,并有其供述及同案人张豪的供述,受害人曾乐陈述、证人窦锋、尤卓、黄继中、杨照欣、董蕊、李自英、唐书平等人的证言、搜查笔录、曾乐、杨照欣提供的唐磊收据、泌阳县九龙宾馆住宿登记记录、泌阳县公安局抓获证明、曾乐说明书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唐磊受他人指使故意非法拘禁他人,非法剥夺他人人身自由,其行为构成非法拘禁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犯罪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唐磊受他人指使犯罪,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辅助作用,系从犯,被告人唐磊在犯罪过程中,主动与被害人协商如何让被害人逃跑,后被害人在被告人唐磊配合下成功逃跑,被告人之行为构成犯罪中止,依法应当减轻处罚。被告人唐磊庭审中认罪态度较好,具有悔罪表现,依法予以酌情从轻处罚。被告人要求从轻、减轻处罚的意见,予以支持,被告人的犯罪事实、性质、认罪态度、悔罪表现及对社会的危害程度等情节,量刑时予以综合考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八条、第二十四条第一、二款、第二十五条、第二十七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唐磊犯非法拘禁罪,判处拘役二个月 。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3年7月3日起至2013年7月28日止)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河南省驻马店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三份。
审 判 员 田永伟
二O一三年七月十日
书 记 员 王 生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