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李二强犯交通肇事罪一案一审刑事判决书 |
| 提交日期:2013-08-20 10:03:48 |
| 平顶山市汝州市人民法院 |
| 刑事判决书 |
| (2013)汝刑初字第230号 |
公诉机关河南省汝州市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李二强,男,1966年11月8日出生,汉族,小学肄业,农民。因涉嫌犯交通肇事罪于2013年3月3日被汝州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河南省汝州市人民检察院以汝检刑诉[2013]181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李二强犯交通肇事罪,于2013年7月8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汝州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郭琳琳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李二强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公诉机关指控,2012年12月9日19时许,被告人李二强无证驾驶无牌照三轮摩托车载着其子李XX和本村赵X沿汝州市庙寄路由北向南行驶至黎良路口北一百米处左转,与尹XX驾驶的豫DAY325二轮摩托车相撞,致双方受伤,造成交通事故。经法医学鉴定,尹XX的损伤程度属重伤。经事故责任认定,李二强应承担该事故的主要责任。事故发生后,李二强赔偿被害人尹XX各项损失62000元整。 上述事实,被告人李二强在开庭审理过程中没有异议,并表示认罪、悔过,且有被告人李二强的供述,被害人尹XX的陈述, 证人赵X、张XX、尹二X的证言,勘验笔录,鉴定意见,协议书、撤诉书、谅解书、收到条以及相关书证等证据在案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二强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无证驾驶无牌照机动车,因而发生交通事故,致一人重伤,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李二强归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庭审中认罪态度较好,确有悔罪表现,且在案发后能积极赔偿被害方各项经济损失,取得了被害方的谅解,对其可酌情从轻处罚,并依法适用缓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二、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李二强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零二个月,缓刑一年零六个月。 (缓刑考验期自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平顶山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 判 员 孙 洪 涛
二O一三年 七 月十八日
书 记 员 权 俊 东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