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魏银霞诉周振领离婚纠纷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
| 提交日期:2013-08-20 09:55:33 |
| 河南省新密市人民法院 |
| 民事判决书 |
| (2013)新密民一初字第1328号 |
原告魏银霞,女,1988年11月25日出生。 被告周振领,男,1982年 9月7日出生。 原告魏银霞诉被告周振领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2年6月21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魏银霞、被告周振领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原、被告经人介绍认识,并登记结婚。由于双方草率结婚,婚后二人性格不和,被告对原告无端猜疑,并因琐事多次发生吵打,长期分居生活,夫妻感情已彻底破裂。请求依法判令原、被告离婚;婚生女由被告自行抚养;家中财产依法分割;诉讼费由被告承担。 原告为支持其主张,向本院提交了2012年8月份,被告发给原告父亲的短信及婚姻登记证明各一份。证明双方系夫妻关系和被告承认夫妻感情破裂的事实。 被告辩称,原告所诉不系事实。婚后被告对原告关爱倍加,生活中偶尔发生一点争吵,不致于造成夫妻感情破裂。故不同意与原告离婚。 被告在举证期内,未向本院提交书面证据。 审理查明,原、被告经人介绍认识,于2006年农历12月24日按农村风俗举行了结婚仪式,2007年农历10月8日生育一女,取名周星鸽, 2008年11月28日双方补办了结婚登记手续。婚后双方因性格等方面的原因,时常为生活琐事发生争吵,被告外出打工后,双方缺乏必要的了解和沟通。现原告以夫妻感情破裂为由,起诉要求与被告离婚。 本院认为,双方虽然因性格等方面的原因,时常为家庭琐事而争吵,使夫妻感情出现了裂痕,但并没有大的矛盾产生,只要双方互相谅解、共同努力,仍有和好的希望,原告起诉离婚,被告不同意离婚,因此对原告要求与被告离婚的诉讼请求,本院不予支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不准原告魏银霞与被告周振领离婚。 本案受理费300元,由原告魏银霞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长 曲继峰 审 判 员 李桂玲 人民陪审员 王丙山
二〇一三年八月七日
书 记 员 李遂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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