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张亨利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一案一审刑事判决书 |
| 提交日期:2013-08-20 09:53:05 |
| 平顶山市汝州市人民法院 |
| 刑事判决书 |
| (2013)汝刑初字第264号 |
公诉机关河南省汝州市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张亨利,又名张文奇,男,1979年11月11日出生,汉族,高中毕业,农民。因涉嫌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于2012年12月3日被汝州公安局刑事拘留,2012年12月14日被汝州市公安局监视居住,2013年6月14日被汝州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河南省汝州市人民检察院以汝检刑诉[2013]213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张亨利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于2013年8月1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汝州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郭琳琳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张亨利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公诉机关指控,2012年12月1日凌晨,被告人张亨利通过张军政(另案处理)介绍,在自家门口以700元的价格从一陌生男子手中购得森地电动车一辆;2012年12月1日19时许,张亨利又通过张军政介绍,在东关桥头处以600元的价格从孟腾飞(另案处理)、苗胜伟(另案处理)手中购得真爱电动车一辆。经查证,该案森地电动车为刘XX于2012年12月1日凌晨1时许停放在西环路传奇网吧门口被盗的车辆;该案真爱电动车为周XX于2012年12月1日14时许停放在安国路平安财险公司门口被盗的车辆。经价格鉴定森地电动车价值1200元,真爱电动车价值1760元。案发后,两辆被盗电动车均已追退给事主。 上述事实,被告人张亨利在开庭审理过程中无异议,并表示认罪,且有被告人张亨利的供述,同案人张军政、苗胜伟、孟腾飞的供述,被害人周XX、刘XX的陈述,证人鲁XX的证言,勘验笔录,汝州市价格认证中心汝价鉴(2012)213号价格鉴定意见书,物证及相关书证等证据在案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亨利明知是犯罪所得的物品而予以购买,其行为已构成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案发后及庭审中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认罪态度较好,系初犯、偶犯,并能主动缴纳罚金,可酌情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二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张亨利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单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已缴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平顶山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 判 员 刘 延 兵
二O一三年八月十二日
书 记 员 武 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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