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路万里交通肇事一案 |
| 提交日期:2013-08-20 09:53:52 |
| 安阳市林州市人民法院 |
| 刑事判决书 |
| (2013)林刑初字第288号 |
公诉机关林州市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路万里,男,1987年1月10日出生。 林州市人民检察院以林检刑诉(2013)第351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路万里犯交通肇事罪,于2013年7月30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林州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王青伟出庭支持公诉,路万里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公诉机关指控,2013年5月18日20时许,在林州市桃园大道大屯村楼庄自然村路段,被告人路万里驾驶豫EQQ802号小型普通客车沿桃园大道由西向东行驶时与由东向西行驶的被害人崔XX驾驶的无牌二轮摩托车发生交通事故,致使崔XX经抢救无效死亡。经林州市公安局法医鉴定,崔XX系颅脑损伤死亡。经林州市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认定,路万里应承担事故主要责任,崔XX应承担事故次要责任。 上述事实,被告人路万里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证人方XX等人证言、鉴定意见、户籍证明等证据予以证实,足以认定。 另查明,被告人路万里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案发后,本案民事赔偿部分已调解并履行。 上述事实,有路万里的供述、调解协议书、收到条等证据在卷予以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路万里违反道路交通运输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交通事故,致使一人死亡,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林州市人民检察院指控其犯交通肇事罪罪名成立。路万里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法可从轻处罚。鉴于路万里当庭悔罪,且民事部分已调解并履行,可酌情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路万里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缓刑一年。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河南省安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 判 员 岳俊峰
二○一三年八月六日
书 记 员 张晶莉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