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正阳县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杨亚楠犯危险驾驶罪一案 |
| 提交日期:2013-08-20 09:54:36 |
| 河南省正阳县人民法院 |
| 刑事裁判书 |
| (2013)正少刑初字第61号 |
公诉机关正阳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杨亚楠,男,1994年6月17日出生。因无证驾驶于2013年7月8日被正阳县公安局行政拘留十日,因涉嫌危险驾驶犯罪于2013年7月17日被正阳县公安局刑事拘留。 正阳县人民检察院以正检刑诉(2013)226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杨亚楠犯危险驾驶罪,于2013年7月22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正阳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王郑雪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杨亚楠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2013年7月7日23时许,被告人杨亚楠无证酒后驾驶豫AKA388号小型普通客车沿正阳县真阳镇顺河街由西向东行驶至大十字街东正阳商场门前路段时,与路边临时停放的豫QNP116号小型普通客车发生碰撞,造成车辆损坏。经鉴定,被告人杨亚楠驾驶车辆时血样中乙醇含量为87.4mg/100ml。 另查明,案发后被告人杨亚楠赔偿受损车辆车主损失费1535元。 上述事实,被告人杨亚楠在开庭审理过程中无异议。并有被告人杨亚楠的供述、被害人苏某的陈述、证人李某、李某某、幸某某的证言、抽血送检情况说明、驻马店市公安局公(驻)鉴毒字(2013)1112号刑事技术鉴定书、抽血照片、视频、领条、正阳县公安局正公(交)刑罚决字﹝2013﹞2303号行政处罚决定书、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单、正阳二手车行旧车买卖合同、受理道路交通事故案件登记表、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勘查笔录、现场图、现场照片、户籍证明、前科证明、抓获证明等证据证实,证据之间能相互印证,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杨亚楠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醉酒驾驶机动车在交通道路上行驶,其行为已构成危险驾驶罪,正阳县人民检察院指控罪名成立,予以支持。被告人杨亚楠当庭自愿认罪,积极赔偿被害人损失,取得了被害人谅解,可酌定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四十二条、第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杨亚楠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一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 (拘役的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3年7月17日起至2013年8月16日止。)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河南省驻马店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两份。
审 判 员 代 华
二○一三年七月二十三日
书 记 员 李 小 娜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