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告人姜新国犯滥伐林木罪

2016-07-08 21:19
被告人姜新国犯滥伐林木罪
提交日期:2013-08-20 09:52:43
河南省汝南县人民法院
刑事判决书
(2013)汝刑初字第107号

公诉机关河南省汝南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姜新国(姜心国),男,1965年4月20日出生。因涉嫌滥伐林木犯罪于2012年11月19日向汝南县森林公安局投案,当日被取保候审。2013年4月27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汝南县人民检察院以汝检刑诉[2013]98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姜新国犯滥伐林木罪,于2013年4月27日向本院提起公诉并建议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汝南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陈晨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姜新国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汝南县人民检察院指控:2012年9月26日,被告人姜新国在未办理林木采伐许可证的情况下,将汝南县罗店乡张竹园村刘庄东南河沟旁的杨树砍伐37棵。经鉴定,立木材积为20.1181立方米。

另查明,2012年11月19日,被告人姜新国主动向汝南县森林公安局投案,如实供述了其滥伐林木的犯罪事实。

上述事实,被告人姜新国在开庭审理过程中没有异议,并有证人姜保民、夏保证、别爱敬的证言;汝南县林业局的证明、汝南县森林公安局出具的被告人投案自首证明、现场勘查笔录、现场示意图及照片、被滥伐的杨树林木伐根编号、根径及相应立木材积一览表、被滥伐的杨树立木材积测算报告、驻马店市公安局南海派出所出具的被告人无违法犯罪记录的证明、被告人的户籍证明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姜新国违反森林法的规定,未经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并核发林木采伐许可证,擅自采伐林木20.1181立方米,数量较大,其行为已构成滥伐林木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姜新国犯滥伐林木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姜新国主动投案,并如实供述其犯罪事实,系自首,依法可从轻处罚。被告人姜新国无违法犯罪前科,到案后认罪态度较好,有悔罪表现,积极缴纳罚金,可酌定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五条第二款、第三十八条第一款、第四十一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姜新国犯滥伐林木罪,判处管制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已缴纳)。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二日。)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河南省驻马店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  判  员  林  森

  二○一三年五月七日

  书  记  员  赵海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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