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陈焕成犯危险驾驶罪一案一审刑事判决书 |
| 提交日期:2013-08-20 09:52:43 |
| 平顶山市舞钢市人民法院 |
| 刑 事 判 决 书 |
| (2013)舞刑初字第117号 |
公诉机关:河南省舞钢市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陈焕成,男,汉族, 1963年9月29生。 舞钢市人民检察院以舞检刑诉【2013】77号起诉书指控陈焕成犯危险驾驶罪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舞钢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霍伟军、代理检察院郑懿娜出庭支持公诉。陈焕成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2013年3月12日13时40分许,被告人陈焕成驾驶无号牌两轮摩托车沿平驻公路由南向北行驶至舞钢市尹集镇民政所门前路段时,撞住前方郑××骑行的自行车,造成车辆损坏,陈焕成、郑××受伤的道路交通事故。陈焕成承担此事故的全部责任。经河南科技大学司法鉴定中心鉴定,陈焕成血液中检出乙醇含量为207mg/100ml。 上述事实,被告人陈焕成当庭供认不讳,有证人付××证言,常住人口基本信息、机动车驾驶查询信息等书证,河科大司鉴中心【2013】毒检字第75号、(舞)公(活)鉴(法医)字【2013】18号鉴定意见,发破案经过,事故现场勘验笔录等证据在卷佐证。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焕成醉酒后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且发生交通事故,血液中乙醇含量达到207mg/100ml,危害公共安全,其行为已构成危险驾驶罪。舞钢市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陈焕成犯危险驾驶罪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鉴于陈焕成当庭认罪、悔罪,可依法对其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七十二条第一、三款、第七十三条第一、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陈焕成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四个月,缓刑一年, 并处罚金叁仟元(罚金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一次缴纳)。 (缓刑考验期自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即2013年8月9日起至 2014年 8 月8日止。)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平顶山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两份。
审 判 员 张红鸽
二〇一三年七月二十六日
书 记 员 李朝贤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