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翟梓淇申请宣告付娜失踪一案 |
| 提交日期:2013-08-20 09:51:28 |
| 柘城县人民法院 |
| 民 事 判 决 书 |
| (2013)柘民特字第2号 |
申请人翟梓淇,男。 申请人翟梓淇要求宣告付娜失踪一案,本院依法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付娜因患病于2010年12月份离家出走两年多现无音信,申请人翟梓淇要求宣告付娜失踪。 经查,付娜,女,1984年3月1日生,住河南省柘城县安平镇东翟村与申请人翟梓淇系母子关系。付娜因患病于2010年12月份离家出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五条规定,本院于2013年4月15日在人民法院报发出寻找付娜的公告,法定公告期间为三个月,现已届满,付娜仍然下落不明。 本院认为:申请人翟梓淇要求宣告付娜失踪,付娜于2010年12月份离家出走已有两年多至今未归,并且有村委会证明及辖区派出所证明,本院发出了寻找公告,付娜仍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二十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宣告付娜为失踪人。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 判 员 宋红伟
二○一三年八月七日
书 记 员 张自柱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