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赵现州盗窃一案一审刑事判决书 |
| 提交日期:2013-08-20 09:51:28 |
| 河南省新密市人民法院 |
| 刑事判决书 |
| (2013)新密刑初字第397号 |
公诉机关河南省新密市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赵现州(绰号“黑孩”),男,1979年6月3日出生。 新密市人民检察院以新密检刑诉〔2013〕375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赵现州犯盗窃罪,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新密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王庆丰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赵现州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新密市人民检察院指控,2012年10月的一天16时许,被告人赵现州在新密市万客隆后的游乐大世界内跳舞。后被害人路某某(又名“清瑞”)也来跳舞,并将其粉红色女士手提包挂在墙上。赵现州趁路某某去跳舞之际,将路某某挂在墙上的手提包拿走,并逃离现场。路某某发现后,向赵现州询问,赵现州予以否认,后在路某某声称要报警的情况下,承认是其将包拿走,包内有两部手机、一串钥匙及现金300元。随后,赵现州将包内苹果牌、华为牌手机、一串钥匙退还给路某某。经鉴定,涉案两部手机价值分别为人民币2944元、539元,钱物共计人民币3783元。赵现州于2012年12月29日被公安机关传唤到案。案发后,赵现州已向路某某退还赃款300元。 上述事实,被告人赵现州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被告人赵现州供述及辩解,被害人路某某陈述,辨认笔录,物证照片,涉案物品价格鉴定结论书,价格证明,行政处罚决定书,证明,扣押、发还物品清单,户籍证明,到案经过、破案报告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赵现州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价值3783元,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新密市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赵现州犯盗窃罪,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 被告人赵现州所犯盗窃罪罪行,依法应在“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的法定刑幅度内处罚。被告人赵现州案发前主动退还赃物,到案后又退还了赃款,且其到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可对其从轻处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赵现州犯盗窃罪,判处罚金人民币6000元。 (以上所判罚金限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完毕。)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五份。 审 判 员 杨进生
二〇一三年七月三十一日
书 记 员 李金蔚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