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告人王永乾犯盗窃罪

2016-07-08 21:18
被告人王永乾犯盗窃罪
提交日期:2013-08-20 09:50:55
河南省汝南县人民法院
刑事判决书
(2013)汝刑初字第111号

公诉机关河南省汝南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王永前(王永乾),男。因涉嫌盗窃犯罪于2013年3月25日被汝南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4月8日被逮捕。现羁押于汝南县看守所。

汝南县人民检察院以汝检刑诉[2013]117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王永乾犯盗窃罪,于2013年4月27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汝南县人民检察院检察员孙国鹏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王永前到庭参加诉讼。现己审理终结。

汝南县人民检察院指控,2013年3月25日凌晨零时40分许,被告人王永前携带作案工具翻墙进入河南省汝南县南海禅寺院内,用铁丝挑开大雄宝殿的门,又用起子、钳子撬开两个功德箱,盗取现金人民币7300元。公安干警巡逻时将被告人王永前抓获,被盗现金7300元退还失主。

上述事实,被告人王永前在开庭审理过程中均无异议,且有证人张永康、陈威、释果尽、殷家兵、陈毫的证言;汝南县公安局现场勘验检查笔录、现场绘制图、现场照片、提取的作案工具;汝南县公安局扣押、发还被盗现金7300元清单;被告人被抓获经过、无前科违法记录证明以及身份证明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永前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公私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己构成盗窃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犯罪后如实供述其犯罪事实,可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王永前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罚金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从2013年3月25日起至2013年9月24日止。)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向本院或者直接向驻马店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三份。

审  判  员  霍国政

二〇一三年五月二日

书  记  员  林  森



分享到:
文章评论 · 所有评论
评论请遵守当地法律法规
点击加载更多
© 2016 法学学习 http://wenshu.nlaw.org/ 中国互联网举报中心 豫ICP备10026901号 豫ICP备10026901号
违法和不良信息举报:zl@nlaw.org