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白钦涛危险驾驶一案 |
| 提交日期:2013-08-20 09:50:49 |
| 安阳市林州市人民法院 |
| 刑事判决书 |
| (2013)林刑初字第278号 |
公诉机关林州市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白钦涛,男,1988年5月14日出生 林州市人民检察院以林检刑诉(2013)第336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白钦涛犯危险驾驶罪,于2013年7月22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林州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张庆云出庭支持公诉。白钦涛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公诉机关指控,2013年6月3日22时5分许,在林州市合涧镇庙平村路口,被告人白钦涛醉酒驾驶豫EBT236号长安牌小型轿车被林州市公安局民警当场查获。经安阳市公安局交通事故鉴定所血醇报告单,被告人白钦涛血液中的乙醇含量为148mg/100ml。 上述事实,被告人白钦涛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经法庭质证、认证的白钦涛的供述、证人李XX的证言、血醇检验报告、相关书证、户籍证明等相关证据予以证实,足以认定。 另查明,被告人白钦涛到案后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行为。 上述事实,有被告人白钦涛的供述予以证实。 本院认为,被告人白钦涛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核其行为已构成危险驾驶罪,林州市人民检察院指控其犯危险驾驶罪罪名成立。白钦涛到案后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行为,可依法从轻处罚。鉴于白钦涛庭审悔罪,可酌情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一、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白钦涛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一个月,缓刑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于本判决生效后一个月内缴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河南省安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 判 员 张文根
二〇一三年七月二十五日
书 记 员 郝振东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