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丁一龙犯盗窃罪一案一审刑事判决书 |
| 提交日期:2013-08-20 09:44:11 |
| 平顶山市汝州市人民法院 |
| 刑事判决书 |
| (2013)汝刑初字第249号 |
公诉机关河南省汝州市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丁一龙,男,1994年4月8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无业。因涉嫌犯盗窃罪于2013年5月27日被汝州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6月8被汝州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河南省汝州市人民检察院以汝检刑诉[2013] 211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丁一龙犯盗窃罪,于2013年7月26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汝州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徐源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丁一龙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公诉机关指控,2013年5月22日下午15时许,被告人丁一龙在汝州市城垣新区门口甲彬乐超市内观看杨XX等人打牌的过程中,趁被害人杨XX不备,将杨XX放在身后冰红茶箱子上的白色步步高X1手机(手机串号868878018091454)盗走。经鉴定,该手机的价值为1760元。案发后,被盗手机被追回发还被害人。 上述事实,被告人丁一龙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表示认罪,且有被告人丁一龙的供述,被害人杨XX的陈述,证人李XX、王XX的证言,鉴定意见等证据在案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丁一龙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公私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丁一龙归案后及庭审中认罪态度较好,且系初犯、偶犯,又能积极缴纳罚金,对其可酌情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五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丁一龙犯盗窃罪,单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已缴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平顶山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 判 员 刘 延 兵
二O一三年八月十二日
书 记 员 武 丹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