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王克斋非法持有枪支一案 |
| 提交日期:2013-08-20 09:44:05 |
| 河南省滑县人民法院 |
| 刑事判决书 |
| (2013)滑刑初字第398号 |
公诉机关滑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王克斋,男,1967年7月28日出生。因涉嫌犯非法持有枪支罪于2013年6月12日被滑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并于同年6月21日被滑县公安局取保候审,同年7月9日经滑县人民检察院决定取保候审。同年7月23日被本院决定取保候审。 滑县人民检察院以滑检刑诉(2013)366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王克斋非法持有枪支罪,于2013年7月22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于2013年7月26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滑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张玲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王克斋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滑县人民检察院指控:2013年5月份,滑县上官镇东山峰村的被告人王克斋在该村捡到一支长约160CM的枪,后将该枪放于其家中屋内。2013年5月17日上午10时许,滑县公安局上官派出所民警在走访时,在被告人王克斋家堂屋东间内查获该疑似自制火药枪。后经安阳市公安局物证鉴定所检验:该枪为自制单管火药枪,属前装填式的非制式枪支,能够完成射击动作并可有效击燃底火,应当定位枪支。 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王克斋的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二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构成非法持有枪支罪,提请依法判处。 上述事实,被告人王克斋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被告人王克斋的供述和辩解、现场查获枪支照片两幅、被告人王克斋的户籍证明、滑县公安局扣押物品清单及查获经过、安阳市公安局物证鉴定所枪支检验意见书等证据在案证实,本案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克斋违反枪支管理规定,非法持有枪支,核其行为已构成非法持有枪支罪。滑县人民检察院指控罪名成立,使用法律正确,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王克斋当庭认罪态度较好,对其请求从轻处罚的意见予以采纳。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二、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王克斋犯非法持有枪支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 (缓刑考验期限自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安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员 贾 佳
二○一三年八月七日
书记员 刘 影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