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原告韦某诉被告李某离婚纠纷一案 |
| 提交日期:2013-08-20 09:42:10 |
| 河南省新蔡县人民法院 |
| 民事裁判书 |
| (2013)新民初字第603号 |
原告韦某。 被告李某。 原告韦某诉被告李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受理后,因被告下落不明,本院依法向被告李某公告送达了民事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责任书、权利义务书及开庭传票,并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韦某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李某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韦某诉称:我与被告李某经人介绍相识,于2006年办理结婚登记手续。原、被告婚后生育有一女李某某。原、被告因生气自2007年分居至今,双方自2008年9月至今未有联系。被告李某对原告及婚生女不管不问,未尽到一个做丈夫和父亲的责任和义务,致使原、被告夫妻感情彻底破裂。故原告提起诉讼,请求法院依法判令准予原、被告离婚;婚生女李某某归原告抚养,由被告承担抚养费。 被告李某未到庭参加诉讼,亦未提交书面答辩意见。 经审理查明:原、被告双方经人介绍相识,于2006年2月2日办理结婚登记手续。原被告于2006年9月23日婚生一女李某某,现随原告生活。原、被告婚后感情一般,自婚生女李某某出生后,原、被告双方常因因家务琐事生气,并于2010年前后分居至今。现原告以原、被告双方夫妻感情彻底破裂,无法再共同生活下去为由,向本院提起诉讼,请求本院判决准予原、被告离婚;婚生女李某某由原告抚养,由被告承担抚养费。 另查明,原、被告无共同财产、无共同债权、无共同债务,原告在被告家无个人财产。 在审理过程中,原告韦某自愿放弃向被告李某追要抚养费,并表示愿意自己承担婚生女李某某的抚养费。 上述事实有原告关于原、被告双方婚姻形成、子女状况、婚后感情及财产情况的陈述及有关书证、相关调查笔录予以证明,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原、被告虽结婚多年并生有一女,但原、被告婚姻基础差,婚后因二人感情不合已分居已超过2年,故其夫妻感情确已破裂。故原告要求与被告离婚,理由正当,本院予以支持。因原、被告的婚生女李某某一直跟随原告韦利芝生活,不改变其成长环境,对儿童的健康成长更为有利,故原、被告婚生女李某某应由原告韦某某抚养。原告放弃向被告李某要抚养费,系其真实意思表示,本院予以确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准予原告韦某与被告李某婚。 二、原、告的婚生女李某某告韦某养,由原告韦某担抚养费。 案件受理费300元,由原告韦某担200元,由被告李某担100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驻马店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长 陈新力 审 判 员 李文中 人民陪审员 张 林
二〇一三年七月十七日
书 记 员 王九洲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