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刘超犯伪造国家机关公文、印章罪,人袁全民犯伪造国家机关印章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
| 提交日期:2013-08-20 09:43:13 |
| 扶沟县人民法院 |
| 刑事判决书 |
| (2013)扶刑初字第71号 |
公诉机关扶沟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刘超,因涉嫌伪造国家机关公文、印章罪于2013年1月3日被扶沟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13年1月12日被扶沟县公安局取保候审,2013年4月24日被扶沟县人民法院取保候审。 被告人袁全民,因犯伪造国家机关印章罪于2012年9月19日被扶沟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因涉嫌伪造国家机关公文、印章犯罪于2013年1月10日被扶沟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月25日被扶沟县公安局取保候审。2013年4月24日被扶沟县人民法院取保候审。 扶沟县人民检察院以扶检刑诉【2013】35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刘超犯伪造国家机关公文、印章罪,被告人袁全民犯伪造国家机关印章罪,于2013年4月24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扶沟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邹婧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刘超、袁全民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扶沟县人民检察院指控,2011年8月,被告人刘超为重建民房,在未合法取得《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情况下,私自从他处找来伪造的空白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后以100元价格让被告人袁全民为其刻制了“扶沟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城市建设股”、“扶沟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行政审批专用章”两枚假冒公章加盖在伪造的许可证上。2012年7月3日,被告人刘超持该假证骗取扶沟县房地产管理所为其办理了房产证。上述事实,公诉机关提供的证据有,被告人供述、证人证言以及相关书证、鉴定意见等。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刘超伪造国家机关公文、印章,应当以伪造国家机关公文、印章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袁全民伪造国家机关印章,应当以伪造国家机关印章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袁全民被宣告缓刑后,在判决宣告以前还有其他罪没有判决,应当对其撤销缓刑,对新发现的罪作出判决后,与前罪并罚。请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条第一款、第六十九条、第七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处罚。 被告人刘超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供认不讳,请求法庭从轻处罚。 被告人袁全民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供认不讳,请求法庭从轻处罚。 经审理查明,2011年8月,被告人刘超为重建民房,在未合法取得《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情况下,私自从他处找来伪造的空白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指使他人填写后,以100元价格让被告人袁全民为其刻制了“扶沟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城市建设股”、“扶沟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行政审批专用章”两枚假冒公章加盖在伪造的许可证上。2012年7月3日,被告人刘超持该假证骗取扶沟县房地产管理所为其办理了房产证。 上述事实有下列证据证实:1、被告人刘超的供述,供述了上述犯罪事实。2、被告人袁全民的供述,供述了上述犯罪事实。3、证人许某某、刘某某证言,均证实二人在扶沟县建设局工作期间,扶沟县建设局未给被告人刘超办理过《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事实。4、证人朱君华证言,证实二人在扶沟县建设局工作期间,扶沟县建设局没有为被告人刘超核发过《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被告人刘超所持有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系假证的事实。5、被告人刘超、袁全民的户籍证明。6、鉴定意见书,证明所扣押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上的印章与扶沟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城市建设股的印章不是同一枚印章的事实。7、扶沟县公安局调取证据清单,证明扶沟县公安局扣押被告人刘超所办理的假《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事实。8扶沟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城市建设股印模。9、辨认笔录,证实被告人刘超辨认出被告人袁全民为其刻的章。10、扶沟县人民法院(2012)扶刑初字第186号刑事判决书,证明被告人袁全民因伪造国家机关印章罪被扶沟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上述证据经当庭质证属实,依法予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刘超伪造国家机关公文、印章,其行为已构成伪造国家机关公文、印章罪。公诉机关指控其犯伪造国家机关公文、印章罪的事实清楚、证据充分,罪名成立,予以支持。被告人袁全民伪造国家机关印章,其行为已构成伪造国家机关印章罪。公诉机关指控其犯伪造国家机关印章罪的事实清楚、证据充分,罪名成立,予以支持。二被告人共同故意犯罪,系共同犯罪,且在共同犯罪中均起一定作用。被告人袁全民在缓刑考验期内发现判决宣告以前还有其他罪没有判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九条之规定,应当撤销缓刑。被告人刘超、袁全民能够当庭自愿认罪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认罪态度较好,判处缓刑不至于再危害社会,可判处缓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条第一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七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九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撤销扶沟县人民法院(2012)扶刑初字第186号刑事判决书对被告人袁全民的缓刑判决。 二、被告人刘超犯伪造国家机关公文、印章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二年。 三、被告人袁全民犯伪造国家机关印章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原判刑期有期徒刑六个月,总和刑期有期徒刑一年,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二年。 (缓刑考验期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河南省周口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 判 员 娄本升 二0一三年五月十三日
书 记 员 王 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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