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钱炳焘、朱红莉犯玩忽职守罪一案一审刑事判决书 |
| 提交日期:2013-08-20 09:38:24 |
| 平顶山市汝州市人民法院 |
| 刑事判决书 |
| (2013)汝刑初字第186号 |
公诉机关河南省汝州市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钱炳焘,男,1980年12月31日出生,汉族,中专文化,2002年至2009年在汝州市公安局纸坊派出所干协警,2010年6月被汝州市政法委招为社会治安大队巡防队员,现在汝州市公安局控申科工作。因涉嫌犯玩忽职守罪于2013年4月24日由汝州市检察院决定被取保候审。 被告人朱红莉,女,1973年3月8日出生,汉族,高中文化,汝州市公安局工勤人员,2003年11月至2008年5月在汝州市公安局纸坊派出所任户籍民警,现在汝州市公安局王寨派出所任户籍民警。因涉嫌犯玩忽职守罪于2013年4月24日由汝州市检察院决定取保候审。 河南省汝州市人民检察院以汝检刑诉[2013]133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钱炳焘、朱红莉犯玩忽职守罪,于2013年5月23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汝州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王霞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钱炳焘、朱红莉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 2003年4月10日下午3时许,汝州市王寨乡刘凹村村民赵小克伙同樊喜照在郑州市金水区常寨上205路公交车上行窃后下车逃窜,并持匕首阻止失主追赶,樊喜照被当场抓获,赵小克逃跑。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以抢劫罪判处樊喜照有期徒刑四年零六个月。2003年7月15日,郑州市公安局便衣警察支队将赵小克上网追逃,郑州警方曾多次到汝州抓捕未获。为了隐藏身份,逃避公安机关抓捕,赵小克一直想冒用他人身份为自已办理身份证,后赵小克从汝州市纸坊乡苏楼村王御史庄10组的王XX处得知苏楼村村民武XX是个傻子,赵小克便与王XX商量,想用武XX的身份办个身份证。2007年7月19日,王XX与赵小克持纸坊乡苏楼村村民委员会介绍信到汝州市公安局纸坊派出所,赵小克以苏楼村武XX身份在纸坊乡派出所申请登记照相,取得了以武XX的身份办理的二代身份证。 被告人钱炳焘在汝州市公安局纸坊乡派出所协助办理居民身份证期间,未认真履行职责,严重不负责任,违反办理居民身份证的相关规定,为网上在逃人员赵小克办理一张套用纸坊乡苏楼村村民武XX身份信息的第二代居民身份证。被告人朱红莉在担任汝州市公安局纸坊派出所户籍警期间,不认真履行职责,对户籍协警钱炳焘办理的业务未认真进行审查把关,致使户籍协警钱炳焘为涉嫌犯罪的上网在逃人员赵小克办理一张套用武XX身份信息的二代居民身份证。赵小克获得该身份证后,用武XX身份在社会上活动,致使公安机关无法及时将其缉拿归案,且赵小克以武XX身份进行犯罪行为。2009年、2010年,赵小克冒用武XX名字因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盗窃罪两次被抓获判刑,现在陕西省雁塔监狱服刑。2011年8月1日公安机关“清网行动”中,郑州市便衣警察支队成立专案组,查清了赵小克冒用武XX的身份信息办理了二代身份证及赵小克冒用武XX身份被判刑的情况,将赵小克羁押归案。 2013年4月24日被告人朱红莉、钱炳焘到汝州市人民检察院自首。 上述事实,被告人朱红莉、钱炳焘在开庭审理过程中无异议,并表示认罪,且有被告人钱炳焘、朱红莉的供述;证人滕X、巩XX、赵小克、王XX、王X、刘XX、张XX的证言;汝州市公安局汝公[2011]338号文件;汝州市公安局政治处出具的被告人钱炳焘、朱红莉的身份证明;赵小克冒用武XX的身份信息办理二代身份证的信息资料;在逃人员登记信息表及赵小克抓获经过;2009年4月7日河南省洛阳市西工区人民法院(2009)西刑初字第87号刑事判决书;2010年11月4日西安铁路运输法院(2010)西铁刑初字第101号刑事判决书;2003年8月6日河南省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2003)金刑初字第783号刑事判决书;2011年10月10日西安铁路运输法院(2010)西铁刑初字第101号刑事裁定书;朱红莉、钱炳焘自首笔录及相关书证等证据在案证实,足以认定查明的事实。 本院认为,被告人钱炳焘在汝州市公安局纸坊派出所任户籍警期间协助办理第二代居民身份证,不认真履行职责,严重不负责任,为网上在逃人员赵小克办理一张套用武XX身份信息的第二代居民身份证;被告人朱红莉在担任汝州市公安局纸坊派出所户籍民警办理户籍工作期间,没有认真履行对户籍协警钱炳焘协助办理身份证业务的核对审查,致使户籍协警钱炳焘为犯罪嫌疑人办理了冒用他人名字的居民身份证,逃避公安机关的抓捕,致使犯罪嫌疑人继续在社会上多次实施犯罪,造成恶劣的社会影响,二被告人的行为均构成玩忽职守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朱红莉、钱炳焘在犯罪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自首,对其二人可从轻或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结合二被告人在该起犯罪中过失行为的大小,在量刑时一并予以区别考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七十九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三十七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钱炳焘犯玩忽职守罪,判处拘役六个月,缓刑十个月。 (缓刑考验期自判决书确定之日起计算) 二、被告人朱红莉犯玩忽职守罪,免于刑事处罚。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平顶山市中级人民提起上诉。书面上诉的应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两份。
审 判 长 王 晓 辉 审 判 员 刘 兵 伟 人民陪审员 张 鹏 飞
二○一三年 七月十五 日
书 记 员 权 俊 东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