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杨平与王彦琴、王广州、杨申全继承纠纷一案 |
| 提交日期:2013-08-20 09:36:56 |
| 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
| 民事裁定书 |
| (2013)郑民再终字第72号 |
申请再审人(案外人)刘秦生,男,汉族,1947年3月21日出生。 委托代理人崔会英,河南青洋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陈银华,女,汉族,1974年5月21日出生。 被申请人(一审原告)杨平,女,汉族,1986年9月10日出生。 委托代理人何俊,河南天坤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张永军,河南天坤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王彦琴,女,汉族,1970年4月20日出生。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王广州,男,1973年1月12号出生,汉族。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杨申全,男,汉族,1967年9月18日出生。 杨平与王彦琴、王广州、杨申全继承纠纷一案,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于2010年2月5日作出(2008)金民一初字第5044号民事判决。杨申全不服上诉至本院,后又撤回,本院于2010年5月26日作出(2010)郑民一终字第514号民事裁定,准许杨申全撤回上诉。案外人刘秦生不服,向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申请再审,该院于2013年4月17日作出(2013)豫法立民申字第63号民事裁定,指令本院再审本案。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刘秦生的委托代理人崔会英、陈银华,杨申全与杨平的委托代理人何俊等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再审认为,原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七条、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2008)金民一初字第5044号民事判决; 二、本案发回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重审。
审 判 长 陈 元 审 判 员 王明哲 审 判 员 董忠智
二○一三年七月二十三日
书 记 员 冯若梅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