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上诉人赵年安不服济源市人民法院(2013)济行立字第2号不予受理起诉的行政裁定一案 |
| 提交日期:2013-08-20 09:37:59 |
| 河南省济源中级人民法院 |
| 行政裁定书 |
| (2013)济中行立终字第2号 |
上诉人(原审起诉人)赵年安,男,1940年7月15日出生,汉族,住济源市沁园街道办事处赵礼庄居委会。 上诉人赵年安不服济源市人民法院(2013)济行立字第2号不予受理起诉的行政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 赵年安上诉称,济源市人民法院于2013年3月31日作出(2013)济行立字第2号行政裁定书,裁定不予受理其起诉,破坏了社会主义法制道德观,保护济源市城市管理局的行政不作为。故请求依法判定城市管理局按本机关职责法定程序执法,清除违章,修通道路。 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赵年安诉称的请求依法判令济源市城乡规划管理局还其回家通行权,并未针对具体行政行为,其诉请不属于人民法院行政案件受案范围。故济源市人民法院裁定不予受理赵年安的起诉,并无不当,赵年安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一条第(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卢 新 伟 审 判 员 张 钢 战 助理审判员 邓 燕
二〇一三年七月二十二日
书 记 员 常 正 光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