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赵合香、靳张伟、靳晓晔诉靳李生、李爱芹、靳丽芳相邻关系、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 |
| 提交日期:2013-08-20 09:34:24 |
| 河南省安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
| 民事裁定书 |
| (2013)安中民一终字第110号 |
上诉人(原审原告)赵合香,女,1955年7月24日出生。 上诉人(原审原告)靳张伟,男,1984年8月14日出生。 上诉人(原审原告)靳晓晔,女,1980年6月16日出生。 上诉人(原审被告)靳李生,男,1949年10月13日出生。 上诉人(原审被告)李爱芹,女,1951年11月20日出生。 上诉人(原审被告)靳丽芳,女,1979年10月16日出生。 上诉人赵合香、靳张伟、靳晓晔因与上诉人靳李生、李爱芹、靳丽芳相邻关系、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不服河南省林州市人民法院(2012)林镇民初字第230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 本院认为,原判决违反法定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四)项之规定,经本院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河南省林州市人民法院(2012)林镇民初字第230号民事判决; 二、发回河南省林州市人民法院重审。
审 判 长 徐红伟 审 判 员 赵锐平 代理审判员 闫 海
二○一三年七月十五日
书 记 员 黄 超 安法网9068号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