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洛阳忠诚集团有限公司、洛阳忠祥新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诉河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撤销复函一案 |
| 提交日期:2013-08-20 09:35:26 |
| 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
| 驳回再审申请通知书 |
| (2013)郑行申字第51号 |
洛阳忠诚集团有限公司、洛阳忠祥新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你公司因诉河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撤销复函一案,对本院(2012)郑行终字第333号行政裁定书不服,以原审认定事实不清,适用法律、法规错误等理由,向本院提出了再审申请,请求依法撤销本院(2012)郑行终字第333号行政裁定书,依法撤销河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作出的豫发改能源函[2012]11号文。 经复查,本院认为:原裁定在认定事实和适用法律方面是正确的,程序是合法的。河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针对河南省商务厅《关于洛阳忠诚集团有限公司建设生物质热能技改二期项目的征求意见函》作出了豫发改能源函[2012]11号文《关于洛阳忠诚集团有限公司建设生物质能技改二期项目有关事宜的复函》,系不相隶属的行政机关之间关于专业问题咨询作出的答复,并未针对特定的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且河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仅是对所征求的问题提出建议,并不具有强制的法律约束力,不是河南省商务厅作出相关行政许可的法定依据。因此你公司的起诉不属于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原审裁定驳回你公司的起诉,并无不当。 综上,你公司对该案的再审申请理由不符合法律规定的再审条件,原裁定应予维持。 特此通知。
二〇一三年八月十二日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