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安红涛盗窃一案一审刑事判决书 |
| 提交日期:2013-08-20 09:32:34 |
| 河南省新密市人民法院 |
| 刑事判决书 |
| (2013)新密刑初字第402号 |
公诉机关河南省新密市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安红涛(别名李红涛),男,1981年12月16日出生。 新密市人民检察院以新密检刑诉〔2013〕374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安红涛犯诈骗罪,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新密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马书军出庭支持公诉,被害人李时甫、被告人安红涛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新密市人民检察院指控,2013年2月份,被告人安红涛用事先伪造的购房协议,骗取被害人李某某的信任后,将其哥哥李某某名下一套位于新密市北环路文化馆门口东侧五楼的住宅卖给被害人李某某,骗取被害人李某某现金72000元,赃款已挥霍。被告人安红涛于2013年4月16日被传唤到案。 上述事实在开庭审理中被告人安红涛亦无异议,并有被害人李时甫的陈述,证人赵某某、陈某某、赵某某、陈某某、李某某、安某某的证言,购房协议、收到条,物品扣押和发还清单,到案经过及户籍证明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安红涛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虚构事实骗取他人现金72000元,数额巨大,其行为已构成诈骗罪。新密市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安红涛犯诈骗罪,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 被告人安红涛犯诈骗罪,依法应在“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的法定刑幅度内量刑处罚。被告人安红涛到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法可对其从轻处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安红涛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零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0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3年4月17日起至2016年6月16日止。所判罚金限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完毕。) 二、责令被告人安红涛对被害人李某某的损失63100元予以退赔。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五份。 审 判 长 杨进生 审 判 员 乔建忠 人民陪审员 吕福村
二〇一三年七月二十八日
书 记 员 李金蔚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