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原告杨玉巧诉被告吕新磊离婚纠纷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
| 提交日期:2013-08-20 09:32:09 |
| 临颍县人民法院 |
| 民事裁判书 |
| (2013)临民城初字第56号 |
原告:杨玉巧,女。 被告:吕新磊,男。 原告杨玉巧诉被告吕新磊离婚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被告均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原、被告双方由于了解不深仓促结婚,婚后发现双方性格不合,经常因为一些琐事发生争吵,双方的婚姻本就缺乏感情基础,随着争吵关系更加疏远。现双方的夫妻感情已彻底破裂,要求与被告离婚。 被告辩称:原、被告双方结婚十几年也争吵过,但并不是经常生气,夫妻双方没有不生气的,但没有达到离婚程度,我们双方的夫妻感情还是可以的,我不同意离婚。 经审理查明:原告杨玉巧与吕新磊于2000年春节经人介绍相识,2002年2月25日登记结婚,婚后生育两个孩子,男孩吕许壮,2002年农历6月23日出生,女孩取名吕静,2008年农历8月6日出生。原告杨玉巧以双方因家务琐事经常生气,没有感情为由要求与被告离婚。被告吕新磊则以双方感情很好而不同意离婚,双方均对自己的主张没有提供相关证据佐证。 本院认为:原告杨玉巧与被告吕新磊是在有充足的了解时间内结合在一起,婚姻基础应当是可以的,虽然原、被告在共同生活中也争吵过,但夫妻之间争吵也是难免的,被告又坚决不同意离婚,双方应当还有和好的可能,加之原告对自己的主张也没有提供相关证据佐证,也不能认定原、被告的夫妻感情就已达破裂程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不准予原告杨玉巧与被告吕新磊离婚。 本案受理费300元,由杨玉巧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漯河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长 李宏伟 审 判 员 敢自成 代理审判员 卢国利
二0一三年六月二十日
书 记 员 晁晓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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