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上诉人李金霞因与上诉人郑州路童鞋业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 |
| 提交日期:2013-08-20 09:33:16 |
| 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
| 民事裁定书 |
| (2013)郑民一终字第811号 |
上诉人(原审原告)李金霞,女,1966年1月15日出生,汉族。 委托代理人张红霞、张世华,郑州市法律援助中心律师。 上诉人(原审被告)郑州路童鞋业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黄贵法,经理。 委托代理人刘艳、刘锦萍,河南正大永信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李金霞因与上诉人郑州路童鞋业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不服河南省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2012)金民一初字第3306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开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李金霞及其委托代理人张红霞,上诉人郑州路童鞋业有限公司的委托代理人刘锦萍、刘艳到庭参加了诉讼。 本院经审理认为,原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河南省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2012)金民一初字第3306号民事判决; 二、本案发回河南省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重审。
审 判 长 安 军 审 判 员 石卫华 审 判 员 邹 靖
二○一二年八月十六日
书 记 员 杜成飞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