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再审申请人任神保因与被申请人王建国侵权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
| 提交日期:2013-08-20 09:27:59 |
| 河南省济源中级人民法院 |
| 民事裁定书 |
| (2013)济中民申字第12号 |
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任神保,又名任神宝,男,1978年7月20日出生。 被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王建国,男,1965年12月10日出生。 再审申请人任神保因与被申请人王建国侵权纠纷一案,不服本院(2010)济中民一终字第215号民事判决,向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申请再审,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指定本院进行审查。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任神保申请再审称:任神保一家四代人均在老院里生活,济源县人民政府为任神保的父亲任德付颁发了林权证和宅基地证,王建国是在任德付的林地打井,原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故请求撤销(2010)济中民一终字第215号民事判决,驳回王建国对任神保的起诉。 本院经审查认为:任神保提供的林权证所载明的四至范围不够明确,不能证明王建国所挖水井在任神保父亲任德付林权证范围内,而且本案所争议的水井由王建国于1997年建成,之后一直由王建国使用,任神保填水井的行为确实对王建国造成了一定损失,因此,原判判令任神保赔偿王建国损失,并无不当。 综上,任神保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规定的再审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任神保的再审申请。
审 判 长 张 钢 战 助理审判员 邓 燕 助理审判员 张 莎 莎
二〇一三年七月二十日
书 记 员 常 正 光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