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樊端犯非法种植毒品原植物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
| 提交日期:2013-08-20 09:18:21 |
| 扶沟县人民法院 |
| 刑事判决书 |
| (2013)扶刑初字第97号 |
公诉机关扶沟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樊端,因涉嫌非法种植毒品原植物犯罪于2013年5月8日被扶沟县公安局取保候审,同年6月18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扶沟县人民检察院以扶检刑诉(2013)67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樊端犯非法种植毒品原植物罪,于2013年6月18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扶沟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谢国维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樊端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扶沟县人民检察院指控,2012年秋季,被告人樊端私自在自己院内非法种植罂粟。2013年5月8日,扶沟县公安局根据群众举报,在其家中予以查获。公安机关依法铲除后经核查,种植罂粟数量为622株。检察机关提供的证据有:被告人供述、证人证言、书证等。检察机关认为,被告人樊端的行为已构成非法种植毒品原植物罪,请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处罚。 被告人樊端辩称,我种植罂粟构成犯罪属实,我现在知罪认错,请求从轻处罚。 经审理查明:2012年秋季,被告人樊端私自在自己院内非法种植罂粟。2013年5月8日,扶沟县公安局根据群众举报,在其家中予以查获。公安机关依法铲除后经核查,种植罂粟数量为622株。 上述事实有以下证据证明:(1)被告人樊端供述了2012年秋季的一天,其在自己家院内种植罂粟的事实。(2)物证照片,证明系被告人樊端非法种植的毒品原植物的事实。(3)扣押清单、检查笔录及情况说明,证明被告人樊端非法种植的毒品原植物被依法铲除、扣押,经清点数量为622株,并已销毁的事实。上述证据经当庭质证属实,应作为定案依据使用。 本院认为,被告人樊端违反国家毒品原植物管理法规,私自种植毒品原植物共计622株,数量较大,其行为已构成非法种植毒品原植物罪。检察机关指控其犯非法种植毒品原植物罪的事实清楚、证据充分,罪名成立,应予以支持。被告人樊端能够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悔罪态度较好,可酌情从轻处罚。被告人樊端要求从轻处罚的理由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亦予以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一条第一款第一项、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五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樊端犯非法种植毒品原植物罪,判处管制四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缴纳。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二日)。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周口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两份。
审 判 员 阙 茂 永
二0一三年六月二十五 日
书 记 员 王 一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