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小涛等人玩忽职守一案一审刑事判决书

2016-07-08 21:15
李小涛等人玩忽职守一案一审刑事判决书
提交日期:2013-08-20 09:19:10
河南省新密市人民法院
刑事判决书
(2013)新密刑初字第42号

公诉机关河南省新密市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李小涛,男,1975年7月6日出生。

被告人郑亚娟,女,1976年2月6日出生。

辩护人刘明杰,河南大公匡法律师事务所律师。

辩护人周根峰,河南大公匡法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蒋志豪,男,1970年10月23日出生。

被告人赵书斌,男,1961年10月3日出生。

辩护人杨秋丽,河南心连心律师事务所律师。

新密市人民检察院以新密检刑诉〔2012〕0513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李小涛、郑亚娟、蒋志豪、赵书斌犯玩忽职守罪,于2012年10月11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2012年10月24日作出(2012)新密刑初字第611号刑事判决书,宣判后,被告人郑亚娟、赵书斌提出上诉,经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后,以原判认定事实不清为由,裁定发回本院重新审理。本院依法另行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新密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王新民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李小涛、郑亚娟、蒋志豪、赵书斌及辩护人杨秋丽、刘明杰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新密市人民检察院指控,2011年10月28日7时45分左右,位于新密市曲梁镇柿园村的新密市魁强制衣厂发生一起锅炉爆炸事故,造成4人死亡,3人受伤,直接经济损失223万余元。经郑州市人民政府事故联合调查组认定的事故发生的主要原因是:新密市魁强制衣厂安全生产规章制度不健全,管理不到位,长期安排没有司炉工操作证的人员烧锅炉;新安装锅炉在未办理完锅炉使用证的情况下擅自使用,且锅炉没有安装与该新锅炉配套的经校验合格的安全阀,而是安装了已经报废旧锅炉失效的旧安全阀,使锅炉内蒸汽无法排出导致锅炉超压,造成锅炉爆炸;相关监管单位对辖区内企业安全检查不到位,未及时发现并消除事故隐患。经审查认定,下列相关单位的相关人员对事故的发生负有监管责任或领导责任,构成玩忽职守犯罪。其具体犯罪行为如下:

被告人李小涛在任曲梁镇村镇办主任、柿园村包村干部期间,对魁强制衣厂巡回检查不到位,没有及时发现并制止该厂未按要求聘用持有司炉操作证的人员进行锅炉操作和未采取有效措施制止该厂在未办理完锅炉使用证的情况下擅自使用的违法行为,对事故的发生负有监管责任。

被告人郑亚娟,在任新密市质量监督局安监科副科长期间,作为负责曲梁镇特种设备安全监察工作的工作人员,没有及时发现并制止该厂未按要求聘用持有司炉工操作证的人员进行锅炉操作和该厂未办理完锅炉使用证的情况下擅自使用的违法行为,对事故的发生负有监管责任。

被告人蒋志豪,在任曲梁镇武装部长、柿园村包村领导期间,督促有关人员对辖区内企业隐患排查不到位,对事故的发生负有领导责任。

被告人赵书斌,在任新密市质量监督局副主任科员、安监科科长期间,负责新密市特种设备安全监察工作。督促科室人员及时发现并消除魁强制衣厂存在的锅炉无证使用和操作人员无证上岗等安全隐患不到位,对事故的发生负有领导责任。

被告人李小涛、蒋志豪于2012年5月30日被通知到案;被告人郑亚娟、赵书斌分别于2012年6月7日和6月8日被通知到案。

被告人李小涛、郑亚娟、蒋志豪、赵书斌对上述指控事实无异议。

被告人郑亚娟的辩护人辩称,郑亚娟玩忽职守行为的情节轻微,相关法律规定对于属于重点监控设备的检查,每年不得少于1次,出事厂家尽管不属于重点安全监察单位,但郑亚娟对其检查没有超出法定的检查周期;郑亚娟主观过失的情节轻微,出事厂家安装新锅炉后没有按照法律规定向安全监督管理部门登记,郑亚娟根本不知道该厂安装了这台新锅炉;郑亚娟过失行为与与事故发生之间因果关系的情节轻微,事故调查报告显示事故的直接责任主体是锅炉使用单位和检验单位;郑亚娟认罪、悔罪态度良好,此前无不良行为,无前科。建议对郑亚娟免予刑事处罚。

被告人赵书斌的辩护人辩称,本案出事的制衣厂锅炉设备安全监察工作具体由安监三科工作人员负责,赵书斌作为安监科长,没有督促好安监三科工作人员及时发现并消除安全隐患,对事故的发生负有一定的领导责任,但仅是间接责任人员,在事故发生过程中所起作用较小。赵书斌平时工作表现良好,认罪态度好,系初犯、偶犯,犯罪情节轻微。建议免予刑事处罚。

经审理查明,2011年10月28日7时45分左右,位于新密市曲梁镇柿园村的新密市魁强制衣厂发生一起锅炉爆炸事故。郑州市人民政府成立了由市安全监管局牵头,市监察局、市质监局、新密市政府等单位的相关人员组成事故调查组对该起事故进行了调查,作出《新密市魁强制衣厂“10.28”锅炉爆炸事故调查报告》,认定本起事故是一起责任事故,载明:该事故致4人死亡,3人受轻伤,直接经济损失190万元。事故的直接原因是司炉工王留保未受过锅炉操作培训,没有取得锅炉工操作证且事故发生当天缺岗;炊事员樊喜生非锅炉操作人员,未受过锅炉操作培训,没有锅炉操作证,在锅炉主(出)气管进分气缸阀门关闭的情况下点火加热,长达一个多小时处于憋压状态,锅炉内蒸汽无法排出导致锅炉超压,造成锅炉爆炸。事故的间接原因是:1.魁强制衣厂安全生产各项规章制度不健全,管理不到位,法人王秋奎在明知王留保没有司炉工操作证的情况下长期安排其烧锅炉。2.新安装锅炉在未办理完锅炉使用证的情况下擅自使用,且锅炉没有安装与新锅炉配套的经校验合格的新安全阀,而是安装了已报废的旧锅炉的旧安全阀,该旧安全阀于7月29日已超期且未再次经过有关部门校验,安全阀失效。3.相关监管单位对辖区内企业安全检查不到位,未及时发现并消除事故隐患。

该报告对事故责任认定及对事故责任者上述四被告人的处理建议是:

李小涛,曲梁镇村镇办主任,柿园村包村干部。对魁强制衣厂巡回检查不到位,没有及时发现并制止该厂未按要求聘用持有司炉工操作证的人员进行锅炉操作和未采取有效措施制止该厂在未办理完锅炉使用证的情况下擅自使用的违法行为,对事故的发生负有监管责任。建议给予其行政记过处分。

蒋志豪,曲梁镇武装部长、柿园村包村领导。督促有关人员对辖区内企业隐患排查不到位,对事故的发生负有领导责任。建议给予其行政警告处分。

郑亚娟,新密市质量监督局安监科副科长。作为负责曲梁镇特种设备安全监察工作的工作人员,没有及时发现并制止该厂未按要求聘用持有司炉工操作证的人员进行锅炉操作和该厂未办理完锅炉使用证的情况下擅自使用的违法行为,对事故的发生负有监管责任。建议给予其行政记过处分。

赵书斌,新密市质量监督局副主任科员、安监科科长。负责新密市特种设备安全监察工作。督促科室人员及时发现并消除魁强制衣厂存在的锅炉无证使用和操作人员无证上岗等安全隐患不到位,对事故的发生负有领导责任。建议给予其行政警告处分。

郑州市人民政府郑政函〔2012〕37号文件对上述调查报告进行批复,同意事故调查组对事故原因的分析和事故性质的认定及对有关责任者的责任认定。

被告人李小涛、蒋志豪于2012年5月30日被通知到案;被告人郑亚娟、赵书斌分别于2012年6月7日和6月8日被通知到案。

上述事实,有经过法庭举证、质证,查证属实的下列证据予以证实:

1.职务、职责方面,有四被告人户籍证明,身份证明及职务、职责文件、证明,曲梁镇安全管理制度,安全生产目标及责任书,包村领导干部名单及包村工作职责规定;新密市质量技术监督局关于局属各部门职能职责界定的通知,目标管理责任书,安监科人员分工等证据,证实李小涛和蒋志豪分别为曲梁镇柿园村包村干部和包村领导,其包村工作职责中有负责所包村安全生产的组织、协调和落实。郑亚娟和赵书斌分别为新密市质量技术监督局安全监察科副科长和科长,其工作职责中有负责新密市曲梁镇特种设备的安全监察工作,查处特种设备违法案件。

2.事故发生经过方面,有森茂锅炉安装公司工作人员张丙森、杨景勋证言,魁强制衣厂职工李福林、樊喜生、王留保证言等证据。证实,2011年7月份,魁强制衣厂让森茂锅炉安装公司安装了一台新锅炉,因为魁强制衣厂没有提供营业执照和锅炉工操作证,所以直到出事前没有向质监局申办锅炉使用证。森茂锅炉安装公司职工杨景勋为魁强制衣厂安装了新锅炉,新锅炉上的安全阀是魁强制衣厂老板王永栓让其将旧锅炉上的安全阀拆下来安装到新锅炉上的,新安全阀拿去校验还没有拿回来。李福林于2010年4月至2011年4月份在魁强制衣厂干司炉工,其持有的蒸汽锅炉操作证在此之前早已过期。王留保从2011年4月起接替李福林开始烧锅炉一直到2011年10月28日出事。其没有经过锅炉操作培训,没有锅炉操作证。平时其如果去晚了,就让厨师樊喜生把火捅开,先烧着锅炉。当天早上,其电动自行车没电了,其推着自行车走到厂门口,锅炉就爆炸了。樊喜生当天早上6:30把锅炉捅开,加煤后就去干自己的活,一直到锅炉爆炸。

3.事故损失方面,事故调查报告显示10.28事故的直接经济损失为190万元。

4.事故企业证照登记、设备安装状况及实际操作方面,有魁强制衣厂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工人工资单、锅炉合格证、监督检验证书、特种设备安装改造维修告知书、安装质量证明书、安全阀校验报告、蒸汽锅炉外部检验报告等证据,证实新锅炉质量合格。

5.行政执法规章制度、文件方面,有《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曲梁镇安全管理制度、职责,曲梁乡安全生产目标责任书,关于开展安全生产大检查工作的通知,关于印发《曲梁镇安全生产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新密市质量技术监督局2011年特种设备安全工作意见,关于开展特种设备大检查大整治大督查确保夏季特种设备安全运行的通知,关于局属各部门职能职责界定的通知,安监科人员分工等证据,证实在10.28事故前,四被告人所在的曲梁镇政府及新密市质监局均对安全生产工作做出过部署,四被告人的职责均有明确规定。

6.四被告人实际履行职务方面,有魁强制衣厂职工李福林、樊喜生、王留保证言。证实李福林于2010年4月至2011年4月在魁强制衣厂工作,任司炉工,锅炉操作证在此之前已过期。期间曲梁镇和新密市质监局的人员去检查过,质监局人员去看看锅炉,检查锅炉、安全阀、压力表是否按时检验。质监局人员问过其有无锅炉操作证,其说有,但没有出示。樊喜生、王留保均不知道有关部门是否去厂里检查过。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指令书,责令整改通知书等证据,证实四被告人对曲梁镇多家制衣厂包括魁强制衣厂发出过整改指令,但尚未全部落实。四被告人供述,证实其在日常工作中按要求对魁强制衣厂进行了监督检查,但没有全部检查、落实到位。

7.责任追究方面,有事故调查报告,对上述四被告人的责任追究做了建议。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小涛、郑亚娟、蒋志豪、赵书斌身为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严重不负责任,不认真履行职责,致使监管范围内的企业违法进行生产并发生事故,造成重大人身伤亡和财产损失,其行为均已构成玩忽职守罪,新密市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李小涛、郑亚娟、蒋志豪、赵书斌犯玩忽职守罪,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

辩护人辩称郑亚娟和赵书斌犯罪情节轻微,系初犯、偶犯,认罪态度好,建议免予刑事处罚的意见,综合该起事故发生的原因,四被告人的履职情况、四被告人的职务职责、履职情况与事故发生之间的关联性大小及事故调查报告对四被告人的处理建议,对辩护人的上述辩护意见依法予以采信。

被告人李小涛、郑亚娟、蒋志豪、赵书斌所犯玩忽职守罪,均应当在“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的法定量刑幅度内量刑处罚。四被告人在犯罪以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有悔罪表现,可以对其从轻处罚。四被告人在该起事故中犯罪情节轻微,不需要判处刑罚,可免予刑事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九十七条第一款、第三十七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李小涛犯玩忽职守罪,免予刑事处罚。

二、被告人郑亚娟犯玩忽职守罪,免予刑事处罚。

三、被告人蒋志豪犯玩忽职守罪,免予刑事处罚。

四、被告人赵书斌犯玩忽职守罪,免予刑事处罚。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五份。

                                             审  判  长  李向阳

                                             审  判  员  余照利

                                             人民陪审员  李全义

                                             

                                           二〇一三年七月二十九日

                                             

                                             书  记  员  黄艳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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