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魏亚茹职务侵占一案一审刑事判决书 |
| 提交日期:2013-08-20 09:18:03 |
| 开封市鼓楼区人民法院 |
| 刑事判决书 |
| (2013)鼓刑初字第109号 |
公诉机关开封市鼓楼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魏亚茹,女,1991年7月15日出生。因涉嫌职务侵占罪于2013年4月12日被开封市公安局相国寺分局刑事拘留,2013年5月14日被开封市公安局相国寺分局逮捕。现押于开封市看守所。 开封市鼓楼区人民检察院以汴鼓检刑诉(2013)第108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魏亚茹犯职务侵占罪于2013年7月19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开封市鼓楼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齐莹辉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魏亚茹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开封市鼓楼区人民检察院指控: 2012年9月,被告人魏亚茹应聘到河南省全家来饮食有限公司开封振河店工作,10月份被安排做收银员工作,2012年12月至2013年3月,被告人魏亚茹利用收银员职务之便,多次采取不填写核菜单和私自操作退餐系统进行整桌饭菜的退餐,将整桌退餐饭菜的营业款占为己有,累计侵占营业款41466元。 公诉人当庭宣读了被告人魏亚茹供述;被盗单位报案材料;证人湛××、董××、刘×、聂×等人的证言;书证考勤表、退餐明细,视听资料等证据。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魏亚茹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将本单位财务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职务侵占罪追究被告人魏亚茹的刑事责任。建议法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一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被告人魏亚茹对起诉书指控的犯罪事实及罪名不持异议。 经质证,被告人对公诉机关提供的证据均无异议。本院认为,上述证据来源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证据之间相互印证,事实清楚,证据充分,本院予以采信。 本院认为,被告人魏亚茹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将本单位财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职务侵占罪追究被告人魏亚茹的刑事责任。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被告人魏亚茹犯罪后能如实坦白自己的犯罪事实,认罪态度较好,依法予以从轻处罚。综合考虑该案的具体情况和被告人的犯罪情节,社会危害程度,认罪态度等因素,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一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魏亚茹犯职务侵占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七个月。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3年4月12日起至2014年11月11日止。罚金于判决书生效后十日内缴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之次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开封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 判 员 刘 昕
二 O 一 三 年 八 月 二 日
书 记 员 申 金 华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