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原告程秀敏诉被告吕自强离婚纠纷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
| 提交日期:2013-08-20 09:18:00 |
| 临颍县人民法院 |
| 民事裁判书 |
| (2013)临民北初字第63号 |
原告程秀敏,女。 被告吕自强,男。 原告程秀敏诉被告吕自强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3年5月9日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王涛独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被告均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程秀敏诉称:原、被告2003年经人介绍相识,与同年12月29日登记结婚。婚后生育两个女儿,大女儿2004年4月9日出生取名吕**,小女儿2011年2月21日出生取名吕**。原、被告认识时间短,草率结婚,感情基础差,婚后原、被告经常因为家务琐事生气吵架。原告曾与被告协商离婚未果,今依法起诉,要求与被告离婚,两个婚生女由原告抚养,被告承担抚养费,依法分割共同财产,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 被告吕自强辩称:我不同意离婚,我们感情还可以,主要就是因为婆媳关系不太好。 经审理查明:原、被告2003年经人介绍相识,与同年12月29日登记结婚。婚后生育两个女儿,大女儿2004年4月9日出生取名吕**,小女儿2011年2月21日出生取名吕**。原告称原、被告夫妻感情确已破裂,已分居满两年,但未提供证据加以证明。 本院认为,夫妻之间应互敬互爱、对家庭负责,共同维护平等、和睦文明的婚姻家庭关系。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准予或不准予离婚应以夫妻感情是否确已破裂作为区分的界限。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视为感情确已破裂,原告程秀敏未提供证据证明,且被告吕自强不同意离婚,对其本院不予以认可。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不准原告程秀敏与被告吕自强离婚。 本案诉讼费300元由原告程秀敏承担。保全费1420元返还原告。 如不服本判决,可自收到本判决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漯河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王 涛
二〇一三年六月二十日
书记员 田振宇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