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原告王全新诉被告周岩买卖合同纠纷一案 |
| 提交日期:2013-08-20 09:14:46 |
| 河南省正阳县人民法院 |
| 民事裁判书 |
| (2013)正民初字第892号 |
原告王全新,男,汉族。 委托代理人:潘成中,男,河南明信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周岩,男,汉族。 上列当事人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史学金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委托代理人到庭参加诉讼,被告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委托代理人诉称:原告与被告于2011年1月签订购房协议书,约定被告购买原告建设的淮河新村的住房一套,原告依约履行了合同,但被告在支付部分房款后,剩余房款经原告多次催要,被告至今未付。现要求被告偿还原告购房款3.2万元,利息自愿放弃,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 被告在法定期限内未提出答辩意见。 经审理查明,原、被告于2011年1月31日签订了一份购房预售协议书,约定原告以168000元的价格购买被告开发建设的位于正阳县陡沟镇淮北新村的西A区60号房屋一套。现该房屋已由被告占有使用。协议签订后,被告一次性支付了136000元的购房款,下欠32000元,经原告多次催要,至今未付。为此,双方成讼。 上述证据,有原告方提供的原告身份证复印件、原被告双方签订的购房预售协议书、房款支付票据、庭审笔录等证据予以证实。 本院认为,原、被告双方经协商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系双方真实意思的表示,且内容不违反法律法规的禁止性规定,应属合法、有效。该合同成立后,原告向被告按约定交付了合同标的物,而被告并未按合同约定支付全部购房款,其行为已明显违约。原告请求被告支付下欠购房款32000元,理由正当,应予支持。为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五十九条、第一百六十一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周岩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原告王全新支付下欠购房款32000元。 逾期履行本判决确定之金钱给付义务,应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诉讼费600元,减半收取300元,由被告承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驻马店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员 史 学 金 二○一三 年 八月 十五日 书 记 员 吴 立 风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