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告人张帝犯故意伤害罪

2016-07-08 21:14
被告人张帝犯故意伤害罪
提交日期:2013-08-20 09:12:29
河南省汝南县人民法院
刑事判决书
(2013)汝少刑初字第67号

公诉机关河南省汝南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张帝,男,1992年4月9日出生,汉族 ,初中文化,学生。因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13年6月28日被汝南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7月11日被汝南县公安局监视居住,同年8月5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辩护人康云生,河南鸿鹰律师事务所律师。

汝南县人民检察院以汝检刑诉[2013]273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张帝犯故意伤害罪,于2013年8月5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汝南县人民检察院检察员陈晨、殷峰峰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张帝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公诉机关指控, 2012年9月24日15时许,被告人张帝因琐事与被害人高XX在三门闸街道办事处东城居委会刘庄发生纠纷,被告人张帝将被害人高XX打伤。经法医鉴定,高XX的损伤程度构成轻伤。案发后,被告人与被告人达成赔偿协议,被告人赔偿被害人损失60000元。

上述事实,被告人张帝在开庭过程中无异议,并有被害人高XX的陈述,证人证言,户籍证明、调解协议,鉴定意见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帝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人轻伤,其行为已构成故意伤害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的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到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认罪态度较好,且其家人赔偿了被害人损失,依法可对其从轻处罚。被告人请求对其从轻处罚的理由正当,本院予以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张帝犯故意伤害罪,判处管制二年。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河南省驻马店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三份。

审  判  员  李国俊

二O一三年八月十六日

书  记  员  王  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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