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刘威与顾亚磊离婚纠纷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
| 提交日期:2013-08-20 09:12:01 |
| 扶沟县人民法院 |
| 民事判决书 |
| (2013)扶民初字第584号 |
原告刘威,住扶沟县城。 委托代理人李尚磊,男,扶沟县城郊中心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代理权限为一般代理。 被告顾亚磊,住扶沟县。 委托代理人方国强、谷运平,扶沟县桐丘街道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代理权限为一般代理。 原告刘威诉被告顾亚磊离婚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由审判员刘迪独任公开开庭进行审理。原告刘威及委托代理人李尚磊、被告顾亚磊及委托代理人方国强、谷运平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刘威和顾亚磊于2005年举行结婚仪式,2006年3月30日生育女儿顾雨轩,于2010年5月31日补办结婚登记。由于和顾亚磊缺乏了解,致使婚后二人性格不合,顾亚磊在婚后经常喝酒找事,二人经常为此生气,现夫妻感情已经破裂。请求法院依法解除刘威与顾亚磊的婚姻关系。 被告辩称,顾亚磊与刘威系自由恋爱结婚,婚后感情一直不错,故不同意离婚。 经审理查明:刘威、顾亚磊在2000年左右认识交往并自由恋爱,于2005年二人举办结婚仪式,2006年3月30日生育一女顾雨轩。二人于2010年5月31日补办了结婚登记手续,顾亚磊于2011年12月22日因交通事故受伤,住院期间刘威亦对顾亚磊进行护理照顾。刘威的婚前财产系位于扶沟县城关镇沿河南路60号的房产一套。二人的婚后共同财产有:“美的”牌电冰箱一台、“美的”牌和“科龙”牌空调各一台,“大阳”牌两轮电动车一辆,“太阳雨”牌太阳能热水器一台及简易洗澡间一套,三组合挂衣柜一套。 上述事实,有当事人陈述及原告提交结婚证一份、被告提交扶沟县人民法院(2012)扶民初字第64号民事判决书一份在卷佐证。 本院认为,刘威与顾亚磊系自由恋爱多年结婚并育有一女,二人有牢固的感情基础,刘威所述与顾亚磊夫妻感情已破裂并无任何证据加以证明,且顾亚磊不同意离婚。故对刘威要求与顾亚磊离婚的诉讼请求本院依法不予支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原告刘威要求与被告顾亚磊离婚的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300元,由原告刘威承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周口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员 刘 迪
二○一三年六月二十七日
书 记 员 陈 运 领 |
